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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事项权利责任清单[暂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6-5-20
实施时间: 2016-5-20
法规类型: 国有资产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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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属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和《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云发[2014]10号)以及相关改革配套文件要求,切实落实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省国资委研究制定了《云南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权利责任清单(暂行)》(简称《清单》),现印发你们,并就相关情况说明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清单》中所列履职事项系省国资委依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暂行)》等法律法规、中央有关文件、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规章制度以及省委、省政府和省国资委有关文件的规定,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需要省属企业报送审核审批备案报告事项,不包括省国资委主动决定、直接任免、监督检查、党群工作等方面事项。
  二、《清单》所称省属企业均指省属企业集团层面,所称重要子企业包括省属企业所控股的上市公司;净资产总额超过母公司净资产总额10%以上的全资或控股子企业;净资产不足母公司净资产总额的10%,但掌握企业重要生产要素和经济资源,从事主营业务的全资或控股子企业四类。《清单》中未明确表示子企业的均不包含子企业,子企业相关决策按照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要求归位于一级企业,由集团决定,不再报省国资委审批或备案。
  三、《清单》审批事项涉及国有资本控股、参股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需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应当在提交股东(大)会前将相关材料报送省国资委,省国资委在股东(大)会上发表意见或提前与企业沟通。
  四、省国资委可根据部分企业具体情况调整履职事项,并在公司章程中予以明确,企业按公司章程执行。
  五、各企业对报省国资委审核审批事项应在审批同意后主动向省国资委报告执行情况,省国资委将进一步加强对履职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
  六、各企业在向其他部门办理本清单以外事项需要省国资委出具意见的,可单独向省国资委请示。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规范审批备案和报告事项暂行规定的通知》(云国资[2010]372号)同时废止,本次印发清单取消的审批备案事项,由省属企业依法决策,并承担决策责任。
  八、省国资委现行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省国资委将及时修订或废止相关规范性文件。
  九、本通知印发后相关履职事项清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需要调整的,省国资委将及时调整履职事项权利责任清单。
  十、本通知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云南省国资委
  2016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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