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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省属企业全面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琼国资评[2016]43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6-8-31
实施时间: 2016-8-31
法规类型: 海南 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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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属企业:
  《海南省省属企业全面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委务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意见建议,请及时向我委反馈。
  海南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8月31日
  海南省省属企业全面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南省省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工作,提升企业预算管理控制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参考《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南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全面预算管理是指企业围绕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优化配置资源,对预算年度的业务经营、投融资活动、员工报酬、经费开支、产权管理等各项经济行为进行合理的预计、测算,并以之为基础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的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全面预算报告,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和省国资委全面预算监督管理工作要求,以统一的指标口径、报表格式和编报要求,编制上报的反映预算年度各项重要经济活动及财务指标数据的计划文件。
  第五条 企业全面预算时间与会计年度一致,即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二章 全面预算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六条 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办法要求,建立健全全面预算管理的组织机构,认真做好全面预算管理工作。
  第七条 设立董事会的企业应当在董事会下设预算管理委员会;未设立董事会的企业由主要负责人牵头,成立预算管理领导小组。企业预算管理委员会或预算管理领导小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 制定本企业全面预算管理的制度或办法;
  (二) 拟订企业全面预算的原则和目标;
  (三) 审核、平衡企业全面预算方案及其调整方案;
  (四) 将编制好的预算提交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五) 组织分解落实全面预算目标,建立监督管控机制;
  (六) 审议、协调企业全面预算编制、执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七) 根据预算执行情况,对企业内部考核和奖惩提出意见。
  第八条 企业财务部门作为预算管理执行机构,应配备负责预算工作的专职人员,在企业总会计师(财务总监)或分管财务的副总经理领导下,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 编制企业全面预算预案;
  (二) 组织企业全面预算的编制、审核、汇总、报送及下达工作;
  (三) 负责将企业全面预算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所属分、子企业及各部门;
  (四) 跟踪监督和控制企业全面预算执行情况;
  (五) 分析、考核企业内部各业务机构及所属分、子企业全面预算完成情况;
  (六) 审核和编制企业全面预算调整方案;
  (七) 协调企业全面预算编制和执行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第九条 企业各业务部门或所属分、子企业为全面预算执行单位。企业全面预算执行单位应当在企业预算管理机构统一指导下,认真做好本单位全面预算编报工作,并严格执行经批准的全面预算方案。企业全面预算执行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 负责本单位全面预算方案的编制、上报、执行工作;
  (二) 负责将本单位全面预算指标分解到各环节和各岗位,并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和考核;
  (三) 负责按照审批权限及程序严格执行各项预算;
  (四) 负责研究、解决全面预算编制、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五) 根据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重大变化,上报并提出全面预算调整建议。
  第三章 全面预算管理的原则要求
  第十条 企业编制全面预算应当坚持合理性原则。既要在总结本企业上年预算指标及完成情况的基础上,围绕预算年度发展战略和生产经营计划,以产销目标、收入目标、成本费用目标、利润目标、投融资管理、担保方案、产权管理、资金管理、项目管理、人力资源等为重点,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又要充分考虑市场环境、国家政策和产业调控等外部影响因素,确保预算工作基础扎实,依据充分,符合企业经营管理目标要求。
  第十一条 企业编制全面预算应当坚持完整性原则。全面预算的口径范围应与合并或汇总会计报表范围一致;全面预算的指标内容应能反映财务状况、成本费用、薪酬福利、经营成果、投资融资、产权处置、项目建设等全部经济行为。
  第十二条 企业编制全面预算应当坚持重要性原则。预计将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产生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都应当纳入全面预算编制范围,不得有未反映在全面预算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企业编制全面预算应当坚持风险控制原则。要加强对重大投资及资本支出项目的可行性论证,严格控制股票、期货、期权、外汇交易等风险业务预算规模。
  第十四条 企业编制全面预算应当坚持适配性原则。主要预算指标值应当反映省国资委下达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要求。其中,成本费用型指标不高于省国资委核定值,绩效型指标不低于省国资委核定值,预算限制条件不低于省国资委设定的条件。
  第四章 全面预算报告的内容和范围
  第十五条 企业全面预算报告主要由三部分构成:
  (一) 全面预算报表;
  (二) 全面预算编制说明;
  (三) 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企业全面预算报表应当包括以下重点内容:
  (一) 预算年度内预计达到的生产、销售或者营业规模及其带来的各项收入、发生的各项成本和费用情况;
  (二) 预算年度内预计发生新建、改扩建、外购、融资租赁等固定资产支出情况;
  (三) 预算年度内对外筹资及投资总体规模、分布结构和财务风险预计情况;
  (四) 预算年度内为组织经营、投资、筹资活动预计发生的现金流入和流出的情况;
  (五) 预算年度内预计实现经营成果和利润分配情况。
  第十七条 企业全面预算报表应当采用合并或汇总口径进行编制,编制范围原则上与年度财务决算范围一致,主要包括:
  (一) 境内外全部子企业。境外子企业所在地预算年度及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与境内母公司不一致的,应当调整一致后编制境内外合并年度全面预算报表;
  (二) 各类基建项目或者基建财务;
  (三) 所属独立核算的其他经济组织;
  (四) 近期准备出售而短期持有其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子企业,应当纳入全面预算编制范围或者在编制说明中单独提示;
  (五) 拟在预算年度内新设立的子企业,应当纳入企业全面预算范围或者在编制说明中单独提示。
  第十八条 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不纳入全面预算报表编制范围,但应当在编制说明中单独提示:
  (一) 已宣告破产的子企业;
  (二) 按照破产程序,已宣告被清理整顿的子企业;
  (三) 已实际关停并转的子企业;
  (四) 非持续经营且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子企业;
  (五) 经省国资委同意可不纳入全面预算编制范围的其他子企业。
  第十九条 企业全面预算编制说明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上年度预算管理工作总结;
  (二) 本年度预算编制工作组织情况;
  (三) 预算年度生产经营主要指标情况;
  (四) 省国资委下达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值情况;
  (五) 预算编制的基本假设及采用的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与财务决算不一致时的单独情况说明;
  (六) 主要财务指标分析说明;
  (七) 年度预算指标对各子企业的分解情况;
  (八) 企业本部预算指标的详细分解及具体执行部门;
  (九) 可能影响预算指标事项说明;
  (十) 完成年度预算目标的主要措施;
  (十一) 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第五章 全面预算报告的编制及报送
  第二十条 企业编制全面预算应按照“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方式进行。每年11月30日前,依据省国资委建议的下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基准值,预算管理委员会或预算管理领导小组研究提出预算目标,下达各预算执行单位;各预算执行单位报送下一年度全面预算指标;预算管理委员会或预算管理领导小组汇总、审核、平衡后提出初步调整意见,反馈有关预算执行单位进行调整后再次上报逐级汇总。12月15日前,按照统一格式要求形成企业集团公司全级次的全面预算预报表,报省国资委预审。
  第二十一条 企业依据省国资委对全面预算预报表的预审意见,编制全面预算报告草案,于1月31日前报省国资委初审。根据省国资委反馈的初审结果,及时组织对全面预算报告草案进行修订完善,形成正式的全面预算报告。
  第二十二条 每年3月31日前,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应当将全面预算报告报省国资委审批,国有控股公司应当将全面预算报告报省国资委备案。其中:
  (一) 国有独资企业和未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全面预算报告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后报送;
  (二) 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全面预算报告经董事会审议后报送;
  (三) 国有控股公司,全面预算报告经董事会审议并提交股东会(股东大会)批准后报送。
  第二十三条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获省国资委授权,依据省国资委下达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审议批准本公司年度全面预算方案后,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四条 企业正式报送省国资委审批或备案的材料包括:
  (一) 全面预算报告(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
  (二) 企业本部和子企业的分户全面预算报告(电子文档)。其中,二级以下各层级企业的预算数据可并入二级子企业报送,有条件全级次报送的企业可全级次报送。
  以上纸质文件材料应当加盖企业公章,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财务总监)或分管财务的副总经理、财务部门负责人签名或盖章,按顺序装订成册,编排目录并注明备查材料页码。
  第六章 全面预算报告的审核
  第二十五条 省国资委对企业年度全面预算报告的合规性、合理性、完整性和可靠性进行审核。主要包括:
  (一) 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 是否符合国家宏观政策和产业政策规划;
  (三) 是否符合企业战略规划、经营计划目标和经营业绩考核目标;
  (四) 是否客观反映企业预算年度内生产经营发展态势;
  (五) 是否符合全面预算编制完整性原则;
  (六) 是否合理预计企业预算年度财务状况;
  (七) 主要全面预算指标变动幅度是否合理;
  (八) 是否符合企业财务事项备案情况;
  (九) 是否符合省国资委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省国资委审核企业年度全面预算报告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 财务监督与考核评价处(以下简称“评价处”)按照相关规定,测算下达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基准值,并对企业全面预算预报表财务指标数据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
  (二) 评价处收集各企业全面预算报告草案,包括生产经营预算、财务预算、投资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预算、担保事项预算、产权处置及配置预算、人工成本预算、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预算等,按业务分工交由相关处室分别负责审核。
  (三) 评价处组织相关处室和企业召开预算草案审核会议,听取企业预算草案编制说明,形成初审意见,反馈企业进行调整修订;
  (四) 评价处收集企业正式报送的全面预算报告,汇总各处室审核意见,形成企业全面预算审核提案,报经委务会审议通过后,进行批复或备案。
  第七章 全面预算的执行与调整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严格落实经省国资委批复或备案后的年度全面预算,明确内部审批权限,切实加强对投融资、担保、资金调度、产权处置等重大事项以及成本费用预算的执行过程及结果的管控。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及时将年度全面预算指标分解下达至各预算执行单位,各预算执行单位再细化到各环节、各岗位,层层明确全面预算指标执行责任。具备条件的企业,年度预算还应按月度或季度滚动分解,做好调控。
  第二十九条 企业财务部门应担负预算执行刚性约束责任,保持必要的独立性,指派专人负责,对预算内支出进行事前审核,对即将用完的预算支出进行警示,对超出预算的支出坚决不予受理。对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较大偏离度的,应及时查找产生原因,切实采取应对措施。
  第三十条 企业全面预算报告业经省国资委批复或备案后,原则上不作调整。但出现以下情形,预计将对预算年度收入、成本、费用、利润产生重大影响的,可于当年8月31日前报省国资委审核后予以调整:
  (一) 国家经济政策或产业政策发生重大调整;
  (二) 省委、省政府、省国资委临时安排急难险重任务;
  (三) 省委、省政府、省国资委决定的重组整合导致业务重大变化;
  (四)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因素。
  第三十一条 企业申报预算调整需提供的材料包括:预算调整事项的请示、调整的相关文件依据、造成的影响评估及应对措施等。
  第三十二条 省国资委对预算年度内企业请示报批事项,凡在批复或备案的全面预算报告中已经列入的,可相应简化审批程序;未列入的,除第三十条所列情形外,省国资委原则上不予受理。
  第三十三条 建立健全企业向省国资委报告全面预算执行情况制度。其中,基本报告与快报分析相结合,按月度或季度定期报送;特别报告根据具体事项不定期编报,主要涉及企业重大经营环境变化,重大投融资或重组事项等。预算年度终了,企业应当结合报送年度决算报告,认真总结年度预算完成情况,分析预算指标与实际执行结果的差异程度和影响因素等。
  第八章 全面预算的监督与奖惩
  第三十四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会计师(财务总监)或分管财务的副总经理是本企业落实全面预算工作的具体责任人,有权组织建立健全全面预算内控监督考评体系,拒绝签批预算外事项,并向省国资委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三十五条 省国资委各业务处室按照职责分工,跟踪企业全面预算执行情况,分析企业主要预算指标完成进度,发现异常波动情形的,应及时提示企业采取措施并上报委领导。
  第三十六条 省国资委依据经审计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对企业全面预算执行结果进行核查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评价以及总会计师(财务总监)履职评价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七条 外派监事会负责对企业全面预算执行情况实施过程监督,包括企业上会研究的相关议案是否列入年度全面预算,已经发生的经济行为是否符合预算要求等。对企业明显违背全面预算管理的经济行为,应及时指出并向省国资委反映情况。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当建立全面预算执行结果考核制度,将全面预算完成情况作为对企业内部各预算执行单位进行绩效考核和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 企业落实全面预算管理工作不力的,省国资委将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财务总监)或分管财务的副总经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各市、县(自治县)国资监管机构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制度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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