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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省属企业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
发文文号: 皖国资办[2017]204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7-12-29
实施时间: 2017-12-29
法规类型: 日常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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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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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属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发[2016]23号),完善省属企业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建设阳光国企,参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国务院国资委关于推进中央企业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国资发[2016]315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等规定,现就推进省属企业信息公开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国有企业改革总体部署,以促进省属企业依法合规经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为目标,以建立完善信息公开机制、规范信息公开内容与程序为重点,积极稳妥推进省属企业信息公开工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努力打造法治国企、阳光国企。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合规。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严格保护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安全,根据不同企业类型,依法确定信息公开的内容、方式、范围和程序,推动省属企业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强化责任落实。按照“谁形成谁公开,谁公开谁负责”的要求,各省属企业是本企业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开展本企业及所属企业信息公开工作。省国资委负责指导督促省属企业信息公开工作。
  ——确保真实准确。确保省属企业公开的信息内容真实、数据准确,公开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积极稳妥推进。立足回应社会公众等各方面关切,积极探索省属企业信息公开有效工作途径,坚持试点先行、总结经验、稳步推进,确保取得实效。
  (三)工作目标。
  2017年12月底前,选择2户省属企业开展信息公开试点;2018年1月启动试点相关工作;2018年底前,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在省国资委监管的省属企业全面推开信息公开制度。到2020年,省属企业信息公开制度体系和工作体制机制基本健全,信息公开工作流程规范有序,制度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明显提升,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意识普遍增强,社会公众对省属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知情权、监督权得到保障。
  二、主要任务
  (四)全面梳理企业信息公开要求。省属企业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有企业改革文件,结合本企业性质和所处行业特点,全面梳理对信息公开的规定要求。省属企业上市公司,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制度规定进行信息公开;非上市企业,对提供社会公共服务、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企业信息,以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当公开的企业信息,按有关规定公开。坚持年度公开与季度公开相结合的原则推进信息公开,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公开。
  (五)依法确定主动公开的信息内容。省属企业信息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工商注册登记等企业基本信息;企业年度或半年度主要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公司法人治理及管理架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及变动情况;企业重大改制重组结果,通过产权市场转让企业产权和企业增资等信息;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情况;有关部门依法要求公开的监督检查问题整改情况、重大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扶贫帮困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各省属企业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公开内容,准确界定信息公开与信息共享的边界范围,以及本企业不予公开(豁免公开)的信息内容。
  (六)严格规范信息公开工作程序。省属企业要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企业对外公开信息形成、审查、批准等工作制度,规范信息公开流程,积极稳妥推进信息工作。工作制度应当包括:信息发布协调机制;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信息公开的内容和程序;信息公开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公开信息的编制、审核、批准、发布流程;保密措施及有关负责人的保密责任;信息公开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未按规定公开重大信息的责任追究机制及处理程序等。
  (七)加强信息公开工作保密审查。省属企业在公开信息前,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对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企业公开的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对依法应当保密的,必须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八)开展信息公开风险评估工作。省属企业要加强对公开信息的风险评估,对可能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要制定相应的防范、化解和回应预案。对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公开前须征得第三方同意;但不公开可能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九)完善信息公开载体和形式。省属企业要结合实际,针对不同的信息选择适合的公开形式。信息公开载体应当以本企业门户网站、内部媒体报刊、自办微博微信等新媒体为主,重大信息应及时在省市级主要新闻媒体、省国资委门户网站等发布。要注重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企业社会责任报告、H5展示等多种方式发布信息,进一步增强发布信息的覆盖面和可读性。省属企业应在门户网站设置信息公开专栏,依据信息公开内容要求编制企业信息公开目录树,并做好与有关主管部门政府网站的链接,增强信息发布的时效性和权威性。
  三、保障措施
  (十)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省属企业主要负责人为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视信息公开工作,将信息公开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省属企业要加强组织领导,确定一名企业负责人分管信息公开工作,明确专人负责具体工作。要将信息公开工作经费纳入单位网络运行维护费等公用经费预算中予以统筹保障,逐级落实责任,积极稳妥地推进有关工作。
  (十一)确定任务目标,完善工作机制。省属企业要根据本意见要求和企业实际,明确信息公开总体目标和具体措施。要明确企业办公室或综合管理部门为作牵头部门,细化工作职责和流程,配备相应工作人员,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企业人力资源、新闻宣传、财务、保密、法律、信息化等信息公开涉及的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十二)推进载体建设,提升公开水平。省属企业要加强门户网站、微博微信和客户端等新媒体建设,完善公开信息渠道,增强内容和技术保障。要加强信息公开专业培训和交流,不断提高省属出资企业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增强政策把握能力、信息发布能力、舆情研判能力、解疑释惑能力和回应引导能力,不断提高主动公开的质量和水平。
  (十三)重视宣传引导,强化监督问责。省属企业要加强信息公开工作的宣传引导,提高企业相关工作人员依法主动对外公开信息意识。省国资委负责对省属出资企业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根据信息公开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或未按规定进行公开的,严肃批评、公开通报;对弄虚作假、隐瞒实情、欺骗公众,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责令其纠正,消除负面影响,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各市国资委(办)可参照本意见,指导所出资企业开展信息公开工作。
  省国资委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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