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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省属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4-11-4
实施时间: 2014-11-4
法规类型: 企业年度财会决算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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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属企业:
  为做好省属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结合国有企业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要求,现就省属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做好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工作
  (一)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方式。
  自2014年度起,省属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由省属企业自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省国资委不再组织选聘主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由省属企业自行承担。省属企业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招标等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并由省属企业董事会最终确定。
  (二)会计师事务所选聘要求。
  1.会计师事务所数量要求。合并资产总额在100亿元以下的企业,原则上由1-2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合并资产总额在100亿元以上的企业,可以适当增加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联合审计。对于多家会计师事务所联合审计的,主审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的审计业务量一般不低于全部业务量的50%,且省属企业母公司报表和合并报表须由主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资格要求。主审会计师事务所须达到2014年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2014年综合评价AAA级以上事务所名单的通告》(苏会协[2014]63号)综合评价AAAA级以上,参审会计师事务所须达到综合评价AAA级以上。
  被审计企业为上市公司以及从事证券、信托、期货、担保等业务和存在发行债券、中期票据等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同时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
  3.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年限要求。同一会计师事务所连续承担同一企业财务决算审计业务不得超过5年,超过5年应当予以更换。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签订。
  省属企业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的审计业务约定书应明确:签约双方名称、审计目的、审计范围、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出具审计报告的时间要求、审计收费、审计报告的使用责任、审计业务约定书的有效期间、违约责任、其他有关事项。
  省属企业选聘的主审和参审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清单,应于每年12月底前报送省国资委财务监督与考核评价处。
  二、加强财务决算审计组织保障工作
  省属企业应当加强财务决算审计的组织保障工作。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协调工作,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积极做好企业内部相关业务部门、所属各级子企业的协调配合工作。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及时提供审计所需相关材料,为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提供必要的条件。不干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活动,确保审计工作独立、客观、公正。
  三、提高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质量
  承担企业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应按规定对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资产减值准备情况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报表附注涉及的内容进行审计,恰当发表审计意见。注册会计师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格遵循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进一步完善审计质量控制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和省国资委相关要求,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审计意见,出具规范、完整的审计报告。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企业违规事项、财务风险等异常问题,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及时报告省国资委,并在专项审计报告中进行详细披露。
  四、建立审计事项沟通和报告制度
  省属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在审计过程中应当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提出的审计意见对财务决算进行调整。如企业与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就审计意见或审计结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且未按要求进行审计调整的,省属企业应当及时将各级子企业不予调整的事项、金额、理由等详细情况汇总后向省国资委报告。审计结束后,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中的保留意见事项、无法表示意见事项和否定意见事项,省属企业必须逐项进行分析核实,有关书面说明随同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及审计报告一并报送省国资委。
  五、做好审计结果报送与运用工作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出具年度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与企业管理建议书。
  (一)年度审计报告。省属企业及各级子企业的年度财务决算均应由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并出具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
  (二)专项审计报告。重点披露省属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情况、资产损失核销情况、借出资金和提供担保情况、对外捐赠情况、违规事项和财务风险事项、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应当向省国资委说明的其他内容(专项审计报告格式另行规定)。
  (三)企业管理建议书。重点披露省属企业内部控制设计及运行方面的重大缺陷,包括前期建议改进但本期仍然存在的重大缺陷。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结合省属企业全面开展的内控体系建设工作,充分揭示企业的管理隐患、风险漏洞与问题成因,特别是要识别企业关键业务流程中的缺陷,从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的角度出发,发表针对性意见。
  各省属企业应于次年4月10日前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三份报告,随同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审计意见的书面说明一并报送省国资委财务监督与考核评价处。
  各省属企业应当有效运用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结果,尤其是对于审计报告和管理建议书中反映的财务管理和经营管理问题,应当认真研究,切实整改,努力提高财务管理和经营管理水平。
  省国资委
  2014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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