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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省属企业资产处置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4-12-31
实施时间: 2014-12-31
法规类型: 产权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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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属企业:
  为规范省属企业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规范省属企业资产处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资产处置是指省属企业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简称企业),对企业拥有所有权、使用权的法人财产进行转让、出售、置换、报废等行为。处置的资产主要包括:
  1.房屋建筑物、构筑物、机器(机械)设备、堆场、交通运输工具、其他专用设施等固定资产。
  2.土地使用权。
  3.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如:(1)已注册的商号、商标、专利权、品牌;(2)特许权、总经销(总代理)权;(3)虽未注册,但有较大影响力的品牌、商号、商标、商誉等。
  4.正常销售以外的产成品、库存商品等实物资产。
  二、省属企业应当建立并完善企业资产处置管理制度,明确资产处置管理决策程序、职责部门、管理权限和工作流程,并将相关制度报送省国资委备案。
  三、重要资产处置,应由企业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由经理办公会议)集体决策。省属企业可以按企业处置资产价值的大小,建立分级审批制度。
  四、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省属企业资产处置,应当通过省国资委确认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挂牌竞价进行;有专业化要求的,可以通过相关专业化市场公开挂牌竞价进行,或采取招标、拍卖、市场询价等方式进行。国有、国有控股企业之间,确需通过协议方式进行的,由省属企业董事会审核批准后,可以协议转让。
  五、企业资产处置挂牌价或招标价的形成,应当以涉及标的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依据。涉及标的账面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可以以资产评估结果为依据,也可以参照市场价确定。涉及标的账面价值虽然超过100万元,但其属于市场交易活跃,能够形成市场价格的品种或项目,可以参照市场价作价,其价格或价格区间由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
  六、企业资产处置价值(帐面值)在一个会计年度达到或超过1000万元的,应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在专项审计报告中披露。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省国资委《关于规范省属企业资产处置若干问题的通知》(苏国资[2008]81号)同时废止。
  省国资委
  201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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