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国资管理 > 日常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关于全面推进省属企业法治国企建设的意见
发文文号: 苏国资[2016]110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6-11-23
实施时间: 2016-11-23
法规类型: 日常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361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省属企业:
  近几年来,省属企业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法治建设的决策部署,不断加强依法治企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对照上级要求、央企标准和自身需要还存在差距,一些突出问题亟待解决。为全面推进省属企业法治国企建设,提升法治保障改革发展的能力,依据《公司法》、《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6号)、《关于全面推进法治央企建设的意见》(国资发法规[2015]166号)等文件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部署和依法治省工作要求,紧扣省属企业改革发展中心任务,坚持依法治理、依法经营、依法管理共同推进,坚持法治体系、法治能力、法治文化一体建设,立足问题导向,加强制度创新,强化组织领导,全面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法律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发展大局。着眼服务保障省属企业改革发展,充分发挥法治在分类推进改革、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等改革任务中的重要作用,支撑企业实施调整转型、提质增效等重大发展战略,以实际成效体现法治价值。
  2.坚持全面覆盖,突出工作重点。将法治建设要求贯穿于省属企业经营管理各个领域、各个环节,实现法治建设全流程、全覆盖。同时,突出依法治理、依法合规经营、依法规范管理等重点领域法治建设,点面结合,全面推进。
  3.坚持权责明确,强化协同配合。加强对省属企业法治建设的组织领导,明确企业主要领导、总法律顾问、法务机构、其他部门等在推进法治建设中的责任,有效整合各方面力量,形成上下联动、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
  4.坚持领导带头,确保全员参与。大力提升省属企业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同时加强普法宣传教育,提升全员法治素质,形成广大干部职工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三)主要目标。争取经过3—5年努力,省属企业建成决策层为主导、员工为主体、总法律顾问和法务机构为主力的组织体系,责权清晰、约束有效的责任体系,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法律风险防范制度体系,企业依法治理能力、依法合规经营、依法规范管理、全员法治素质等得到显著提升,法治建设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努力成为治理完善、经营合规、管理规范、守法诚信的法治国企。
  二、增强依法治理能力
  (四)强化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统领作用。结合省属企业实际,依法完善公司章程,厘清股东会、党委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职责边界,规范各治理主体的责权利关系,明确履职程序、议事规则和决策机制,据此建立健全各项基本制度、管理规范和工作体系,细化党委会、董事会、经理层工作规则等配套办法。高度重视总法律顾问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将总法律顾问制度纳入公司章程,嵌入治理架构。加强对公司章程落实情况的监督,坚决纠正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行为。
  (五)保障各治理主体依法履职。按照《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省属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各治理主体依法履职保障机制。优化董事会知识结构、人员结构,通过加强法律培训、选拔法律专业人员担任董事等方式,推动董事会依法决策和对经理层依法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将法治建设情况作为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加强监事会对法治建设情况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履职情况的监督,配备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专职监事,将合规经营、规范管理等作为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党组织对企业领导人员依法履职情况的监督,确保企业决策部署及执行过程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充分发挥总法律顾问在重大决策制定、执行和监督中的作用,董事会审议事项涉及法律问题的,总法律顾问应当列席会议并提出法律意见;经理层经营管理活动应当确保总法律顾问全面参与。
  三、推动依法合规经营
  (六)健全依法决策机制。进一步完善省属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细化各层级决策范围、决策事项、决策权限,落实职工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法律审核、集体决策等决策程序要求。重大决策必须经过合法性审查,未经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会议讨论。重大改革事项必须经过法律论证,确保改革措施于法有据。省属企业报请省国资委审批事项涉及法律问题的,应当出具总法律顾问签字的法律意见书。落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强化责任刚性约束。
  (七)依法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省属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坚决杜绝违法违规行为;崇尚契约精神,自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正常秩序;履行社会责任,切实维护消费者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明确企业法务机构的合同管理职责,严格落实分级管理、分级授权的合同法律审核制度,发挥法律审核在规范市场竞争、防止违法违规中的重要作用。建立企业重大项目法律顾问提前介入机制,将法律论证与市场论证、技术论证、财务论证有机结合,实现从可行性论证到立项决策、从谈判签约到项目实施的全程参与,防范法律风险。
  四、加强依法规范管理
  (八)依法规范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管理。加强对省属企业投资融资、改制重组、对外担保、产权流转、物资采购、招标投标等重点领域的管理,确保流程规范、公开透明,坚决杜绝暗箱操作。在推进混合所有制、员工持股、股权激励等改革过程中,坚持依法规范操作,确保法务机构全程参与,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高度重视对企业内部审批、执行等关键环节的管理,强化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等部门和岗位的监督,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控制,防止权力滥用。完善企业内部监督体系,形成法律与监事会、审计、纪检监察、巡视巡察、财务等部门的监督合力。
  (九)大力提升法律管理水平。完善与省属企业经营有关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规章制度的法律审核,确保各项制度依法合规。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促进法律管理与经营管理深度融合,通过信息化等手段,将法律审核作为不可逾越的节点嵌入管理流程,在确保规章制度、经济合同、重要决策法律审核率100%的同时,通过开展后评估等方式,提高审核质量。提升合规管理能力,探索建立法律、合规、风险、内控一体化管理平台。建立法律纠纷案件预警和应对机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省属企业凡涉案标的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或涉及出资人和企业重大权益的法律纠纷,应当在法律纠纷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省国资委专项报告。加强子企业法律管理工作,推动法律管理岗位、人员和职责全部落实,确保各项工作纵向到底、全面覆盖。
  (十)加强外聘法律顾问管理。结合省属企业经营需要,确定若干重点领域,建立健全备选执业律师信息库,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遴选外聘法律顾问。明确集团法务机构对全集团外聘法律顾问的扎口管理职责,制定统一的遴选制度、考核办法和动态调整机制,提升外部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水平。着力发挥外聘法律顾问在法律咨询救济特别是处置重大法律纠纷等方面的作用,与企业法务人员形成优势互补,共同服务企业发展。
  五、强化组织领导
  (十一)落实法治建设责任。省属企业主要领导履行本企业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对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亲自研究、亲自部署、亲自协调、亲自督办,加快形成企业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或总法律顾问牵头推进、法务机构具体实施、各部门和子企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结合实际制定本企业法治建设实施方案,与企业“十三五”规划相衔接,同步实施、同步推进。
  (十二)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将法治工作与对省属企业领导人员的综合业绩考核挂钩。企业应当据此完善内部考核体系,将依法治企情况作为考核各部门和子企业负责人的重要指标。对企业在法治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有效防范重大法律风险、避免或挽回重大损失的集体或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企业重大经营活动因未经法律审核,或虽经审核但未采纳正确法律意见而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相关领导人员责任;经过法律审核,但因重大失职未发现严重法律风险而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相关法务人员责任;因违法违规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而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而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在业绩考核中扣减分值,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三)加强法治队伍建设。省属企业总法律顾问应当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法学专业背景,应当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全面参与重大经营决策;探索建立总法律顾问述职制度,促进总法律顾问履职能力提升。建立健全与企业经营规模、市场地位、发展需求相匹配的法务机构,规模较大企业实现法务机构独立设置。将法务人员纳入企业人才培养体系,加大有针对性的培训力度,拓宽职务职级和专业技术晋升通道,提升法务人员专职化、专业化水平。深入推进公司律师制度,根据需要设立公司律师,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人员向有关部门申领公司律师证书,壮大公司律师队伍。
  (十四)打造企业法治文化。积极推进法治文化建设,增强法治意识,培养法治思维,使省属企业全体员工成为法治精神的崇尚者、践行者、捍卫者。认真落实全省国资系统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将“全员普法和守法”作为一项重大任务和长期基础性工作纳入制度化轨道,将法律知识作为党委中心组学习、经营管理人员培训、员工任职教育的必修课,常抓不懈、抓出成效。大力树立法治国企建设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发挥引领带动作用,营造全员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各市国资监管机构参照本意见制定本地意见,积极推进所出资企业法治建设。
  江苏省国资委
  2016年11月23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2008年省 浙国资预考[200 2008/3/17
云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企业 云国资统财[200 2006/8/28
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省属企业改制 豫国资文[2004] 2004/6/11
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省属企业 甘国资发监督[2 2021/1/21
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 甘国资发法规[2 2023/11/21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 辽政办发[2017] 2017/9/6
四川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省 川国资委[2016] 2016/6/7
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属企 甘国资发规划[2 2023/3/13
大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法治 大国资法规[201 2016/10/31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省属企业 2022/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