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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严格防范融资性贸易业务风险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国资[2017]23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7-3-1
实施时间: 2017-3-1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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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属企业:
  针对近期省属企业发生的风险事件,现进一步重申并明确如下规定:
  一、各省属企业及各级子企业不得假借经营活动名义为其他企业、自然人提供资金(包括货币资金、汇票、信用证、保函)或担保。开展进出口代理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为其他企业、自然人垫付资金或提供担保。以融资为目的、无真实货物交易的虚开发票等虚假贸易业务要坚决禁止。
  二、对自营业务,各省属企业及各级子企业要规范客户信用管理,建立客户资信管理台账及档案,强化资信管理与评估,加强货权监督与管理,严格禁止超过信用额度的违规放货行为。
  三、各省属企业及各级子企业要强化财务资金管理,认真执行资金授权、批准、审核等相关制度,对预付、赊销与开立汇票、信用证、保函等方式开展的业务进行全过程跟踪监控。
  四、各省属企业要加强各类贸易业务的审批、监管和定期清理,对以借出资金赚取息差为目的的融资性贸易业务应限期清退;对提供融资或担保的代理业务进行专项清理和排查;对风险敞口和隐患要迅速采取措施化解风险,防止形成损失。
  五、各省属企业要严格督促各级子企业执行上述规定,对违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省国资委
  2017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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