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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大连海关公告2018年第1号
发文文号: 大连海关公告2018年第1号
发文部门: 大连海关
发文时间: 2018-1-12
实施时间: 2018-1-12
法规类型: 企业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大连
阅读人次: 1476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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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了更好的推进安全智能锁在大连关区的应用,规范安全智能锁的管理和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相关规定,参照海关总署相关要求,现对大连关区安全智能锁应用管理的要求明确如下:
  一、本公告中的所指的安全智能锁,是指符合海关总署《海关安全智能锁及阅读器检测机制》(由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83号印发)要求和《海关物流监控前端集成系统建设-安全智能锁》的技术标准(标准号JGS/T 04-2015),能接入海关物流监控信息化管理系统,在大连关区内使用,协助海关实施监管货物途中监管的安全智能锁或电子关锁。
  二、大连关区使用的安全智能锁可以采用海关自行采购和企业自行租用或者购买的方式进行装备,并由海关进行统一管理。
  企业自行租用或者购买的安全智能锁,应当符合海关要求的技术标准,能够对接海关卡口自动施解锁设备或手持式解锁设备。
  三、安全智能锁由海关实施施解锁。
  配备了智能卡口设备并接入海关物流监控信息化管理系统的监管作业场所可以通过卡口自动施解锁设备实施安全智能锁的自动加解锁。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应当在监管作业场所内指定的安全智能锁操作功能区域中,加挂、取卸安全智能锁;指定区域应当安装海关视频监控设备,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应当配合海关对加挂、取卸作业进行视频监控和现场实际检查。
  无法通过卡口自动施解锁设备对安全智能锁实施自动加解锁的,应由海关关员使用手持式安全智能锁阅读器实施安全智能锁的加解锁。
  四、已由海关实施加锁的安全智能锁,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启或者损毁。通过海关信息化管理系统和智能卡口设备自动加锁的,等同海关实施加锁。
  五、企业使用海关的安全智能锁时,应当与海关签订协议,明确安全智能锁的使用和保管维护责任,并在海关进行登记备案。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大连海关
  2018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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