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 > 登记注册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落实“先照后证”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湖政办发[2016]107号
发文部门: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时间: 2016-12-28
实施时间: 2016-12-28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州
阅读人次: 252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落实“先照后证”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28日
  湖州市落实“先照后证”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先照后证”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43号),进一步深化全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简政放权、放管结合有关决策部署,进一步明确各级、各部门权责界限。创新监管方式,推动工作重心由规范市场主体资格为主向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为主转变、由事前审批为主向事中事后监管为主转变,不断提高市场监管能力和水平。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二)基本原则
  职责法定。坚持权责法定、依法行政,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厘清各部门市场监管职责,推进市场监管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信用约束。依托浙江省政务服务网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进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共享共用,强化信用对市场主体的约束作用,构建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监管制度,让失信主体“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协同监管。建立健全登记注册、行政审批、行业主管相互衔接的市场监管机制,实现各部门间依法履职信息的互联互通、联动响应,形成分工明确、沟通顺畅、齐抓共管的监管格局,切实增强监管合力,提升监管效能。
  社会共治。推进以法治为基础的社会多元治理,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切实保障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构建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格局。
  二、规范审批流程
  (一)市场主体从事“先照后证”审批事项经营的,均可以先向市场监管(工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不需要提交相关许可审批文件、证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再持营业执照和有关材料向审批部门申办许可审批。取得许可审批后,企业要及时将取得、变更、延续行政许可的信息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之外设定的许可审批事项,一律不得作为登记前置条件,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相关许可审批文件、证件。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市场监管(工商)部门直接核发营业执照,并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标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对市场主体在登记、备案过程中形成的应公示信息,市场监管(工商)部门要及时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企业设立后进行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依法需要前置审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审批许可部门对后置审批事项,不得超越法律、法规规定增加前置条件,要科学、合理地制定审批操作规范,并向社会公开,按照承诺的时限办理审批业务。要及时通过浙江省政务服务网或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认领和公告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许可审批信息,依法跟进监督、指导市场主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依法办理相关后置审批事项,从源头上减少未经审批从事经营的行为。
  (四)各部门要依托浙江省政务服务网或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积极探索建立信息互联共享和部门协调机制,推进审批流程协调运转和监管工作有序开展,确保后续监管的动态性、全面性和完整性。
  三、落实监管责任
  (一)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职责权限划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和属地管理原则,认真落实各自监管职责,进一步强化履职意识,细化监管措施,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行业主管与后续监管相一致的监管责任机制,保障改革后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协同联动和顺利开展。
  (二)市场监管(工商)部门依法负责市场主体从事一般经营项目生产经营活动以及法人资格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三)审批许可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市场主体从事审批经营项目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审批事项经营的违法行为。同一经营事项涉及多个审批许可部门的,相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四)市场监管(工商)部门要履行“双告知”职责,防止监管真空,防范监管风险。
  告知申请人。在登记注册办理环节,市场监管(工商)部门应当依据省政府公布的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告知申请人,其拟从事的经营项目如须经审批方可经营的,应当到相关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未经审批不得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申请人应当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的承诺书,书面确认已知悉市场监管(工商)部门告知的相关审批事项和审批部门,承诺在取得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告知相关审批部门。在工商登记注册后,市场监管(工商)部门要依据省政府公布的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以信息化手段将登记注册信息通过浙江省政务服务网中浙江企业信息交换共享平台及时告知同级相关审批部门。对经营项目的审批部门不明确或不涉及审批的,将登记注册信息及时在浙江企业信息交换共享平台上发布,供相关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查询认领。已认领登记注册信息的相关审批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结果反馈至浙江企业信息交换共享平台。
  四、建立协同监管
  (一)推行“双随机”抽查机制。各级、各部门要结合职能,建立健全“双随机”抽查机制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本部门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通过摇号方式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确保程序公平公正,并推动随机抽查结果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社会信用系统公示。探索开展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加强电子化手段的运用,对“双随机”抽查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
  (二)规范行政证明出具行为。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和盖章环节。办事部门可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
  (三)严格落实失信主体资格限制工作。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38个部委关于印发<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的通知》要求,制定企业信用联合奖惩办法,细化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列入情形、程序、约束措施、限制期限等事项,编制市场主体信用信息限制措施目录,规范联合惩戒措施执行标准,加大对失信企业的联合惩戒力度。
  (四)探索市场主体简易退出机制。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简化市场主体退出流程,积极探索试行个体工商户、未开业企业以及无债权债务企业简易注销程序,改善市场主体退出难的问题。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对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未进行纳税申报的企业开展清理工作。通过清理工作,唤醒一批、规范一批、吊销一批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引导企业守法诚信经营,净化市场环境。
  五、落实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湖州市市场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市长任组长,各相关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协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适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情况,适时调整相关审批项目的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各县区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相应的统筹协调机制,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和人员保障;各相关部门要清理与《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先照后证”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43号)文件精神不相符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加强工作衔接,切实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二)落实责任措施。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事中事后监管具体措施,强化执行力度,切实解决问题,确保改革措施有序推进、落实到位。要及时掌握和研究改革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指导,鼓励探索,协调推进。
  六、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湖州市“先照后证”改革相关审批项目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 工商企注字[201 2015/12/8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先照后证”改革加强 绍政办发[2016] 2016/12/8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大政发[2016]45 2016/5/19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冀政发[2016]3号 2016/2/5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革决定加强事中事 川府发[2016]11 2016/3/17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 苏政发[2016]13 2016/2/3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贯彻落 京商务法贸字[2 2015/7/20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双告知加强先照后证 哈政办综[2016] 2016/10/13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鲁政发[2016]18 2016/6/21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闽政[2016]34号 2016/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