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 > 登记注册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政字[2018]6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8-2-14
实施时间: 2018-2-14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阅读人次: 353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关于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河北省人民政府
  2018年2月14日
  关于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根据《国务院关于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4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的决策部署,以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以更大程度为企业开办经营提供便利,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为目标,以破解“办照容易办证难”“准入不准营”等突出问题为重点,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商事制度改革,积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改革审批方式,通过取消行政审批一批、改为备案一批、实行告知承诺一批以及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等分类改革措施,把营业执照与能分离的许可类证相分离,实现持照即可经营。进一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改变以审批发证为主要方式的传统管理体制,推进行政理念由“重审批”向“重监管”转变,提高监管效能,强化诚信自律,加强社会监督,完善市场准入,激发市场主体创新创业活力,加快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二、试点范围
  “证照分离”改革试点范围为:河北雄安新区;石家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定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唐山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承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燕郊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5个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廊坊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沧州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唐山曹妃甸经济技术开发区、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等6个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三、改革方式
  (一)直接取消审批。对行政相对人能够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有效实现行业自律管理和行政机关采取事中事后监管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事项,取消行政审批,实行行业自律管理,允许企业直接开展相关经营活动。包括设立可录光盘生产企业审批等5项。
  (二)取消审批,改为备案。按照“宽进严管”的要求,降低市场准入门槛,直接取消审批改为备案。为及时、准确地获得相关信息,更好地开展行业引导、制定产业政策和维护公共利益,行政许可事项取消后实行备案管理。审批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明确备案要求、备案材料及备案程序等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根据规定的备案条件,行政相对人将相关材料报送行政审批机关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行政审批部门不再对备案材料进行核准或许可。包括首次进口的化妆品审批(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审批)等2项。
  (三)简化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对暂时不能取消审批,但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审批流程,实行告知承诺制。对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行政审批部门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办事须知和注意事项。行政相对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且提交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有关材料,即可办理相关审批事项。行政审批部门作出许可决定后,行政相对人达到法定许可条件,即可从事被许可行为。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后2个月内,对行政相对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包括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等21项。
  (四)提高审批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对暂时不能取消审批,也不适合采取告知承诺制的行政许可事项,逐项编制办事指南,全面推行统一受理、首问首办负责、限时办结、受理单、审查工作细则、服务指南、服务承诺、公开公示、一次性告知、追究问责等制度。进一步简化环节,精简材料,优化方式,压缩时限,提高效率。对两个以上关联审批事项、审批要件,推行“证照联办”“证照同办”“并联审批”等多种审批方式,实行档案互认、信息共享,相同材料不再重复提交、相同信息不再重复采集,简化准入手续,优化审批流程。通过改革实现办理过程公开透明、办理结果有明确预期。包括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等39项。
  (五)加强对特定活动的市场准入管理。对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的行政许可事项,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加强风险控制,强化市场准入管理。建立审批标准流程,统一制定审批事项、方式、流程、服务、场所、监督检查等审批标准,指导行政相对人依法依规办理。包括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设立审批等34项。
  四、配套改革
  (一)深化“多证合一”改革。按照能整合的尽量整合、能简化的尽量简化、该减掉的坚决减掉的原则,全面梳理、分类处理各类涉企证照事项,凡属于信息采集、记载公示和管理备查类的各种证照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对通过“证照分离”改革许可改为备案的,按照“多证合一”的标准和要求整合到营业执照上,有效解决“准入不准营”问题。
  (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对改革涉及的许可事项逐项落实监管责任,制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形成监管文件,做到放开准入和严格监管相结合。对于取消或者改为备案、告知承诺等管理方式的事项,各行业主管部门逐项研究细化自律准则和标准,强化日常监管,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实施社会监督,推进由“严进宽管”向“宽进严管”转变。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积极开展跨部门双随机联合抽查,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打造综合监管模式。充分发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用,不断完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和严重违法企业“黑名单”制度,加强跨部门联动响应和失信惩戒,构建“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三)加强审批与监管有效衔接。加强登记注册、行政审批、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部门之间的衔接配合,建立信息双向反馈机制,形成以“双告知、双反馈、双跟踪、双随机、双评估、双公示”为核心的政府监管闭环模式。行政审批部门将行政审批过程和结果信息同步推送相关职能部门,以方便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相关职能部门将行政处罚决定、双随机抽查结果等监管情况告知行政审批部门,实现信息共享,确保审批、监管无缝对接。在市、县层面,要建立与市、县设立行政审批局改革相适应的监管体制,行政审批局与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工作衔接,形成合力,改革事项已划入行政审批局的,行政审批局负责许可或备案事项的办理,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四)培育发展行业组织。扩大行业协会参与度,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制订行规行约和行业内争议处理规则,制定发布产品和服务社会团体标准,推进行业自律;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监督会员遵守行业自律规范、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积极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在鉴证市场主体财务状况、维护投资人权益等方面的监督作用。监管部门可依法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专业技术机构进行检查、检验、检测。推进监管执法信息公开,畅通公众知情和参与渠道,健全公众参与监督的激励机制。进一步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强化舆论监督。
  (五)推进信息互联共享。针对行政审批中申报材料重复提交、重复审查、重复证明等问题,加快推进公民、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基本信息共享。加快各级政务服务平台建设,进一步完善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等政府统一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构建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的信息共享交换系统,实现企业基础信息和相关信用信息共享、业务协同,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各试点区域要提前完成接入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的工作,为改革提供技术支撑。
  五、推进步骤
  “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期为本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18年12月21日,分三个步骤推进。
  (一)制定方案(2018年3月15日前)。各相关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要组织试点区域,认真学习国务院改革精神和上海市浦东新区改革试点经验,严格落实本方案提出的改革方式和配套制度建设要求,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要求、责任主体、推进举措、完成时限等基本内容,于2018年3月底前报省编委办(省审改办)、省工商局、省法制办备案。
  (二)组织实施(3月16日—9月30日)。各地各单位试点方案报省备案后方可实施。试点过程中,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各级各相关部门均要逐项梳理明确办事依据、材料、程序和时限,研究优化办事流程、缩减自由裁量空间、提高工作效率的措施办法。对改革涉及的所有事项,特别是取消审批、改为备案或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制订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配套措施,明确监管内容、监管标准、监管手段,形成制度文件,将监管责任落到实处。省牵头部门及时跟踪各地改革进展,督导推进改革试点工作;省政府相关部门要切实支持试点区域开展改革试点,主动给予政策支持和业务指导。
  (三)总结完善(10月1日—12月21日)。试点完成后,各相关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相关部门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尤其是落实事中事后监管责任的做法,于11月底前向省编委办(省审改办)、省工商局、省法制办报送工作总结。省编委办(省审改办)、省工商局、省法制办对各地改革试点完成情况进行评估论证,对全省改革试点情况进行全面总结。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清“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责任主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力推进改革落实。省编委办(省审改办)、省工商局、省法制办负责全省改革试点工作的统筹推进和政策指导。各相关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为改革试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周密制定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明确时间节点,层层压实责任,确保科学有序推进。各试点区域为“直接责任人”,要严格落实国家和省改革精神,认真学习研究上海自贸区经验做法,结合本地实际,抓好改革试点工作的具体推进,确保落地生效。
  (二)坚持依法推进。按照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要求,依照法定程序开展相关工作,确保改革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所涉及事项的实施主体,按照法律法规确定的层级和权限维持不变;各级各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在受理相关事项时,对试点区域要按照新的改革方式执行,并对相关结果予以采信和认可。各级各部门要对照我省已出台的“放管服”改革措施和修改法律法规的相关决定,结合“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要求和实际情况,按程序加快推进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释工作,为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提供及时有效的制度支持。
  (三)加大督导力度。将“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纳入全面深化改革和“放管服”改革重点内容,将改革推进情况纳入省委、省政府重点督查内容,作为对各地党委、政府考核的重要依据。省编委办(省审改办)、省工商局、省法制办等相关部门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督查考核有关工作安排,对各地改革的推进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要结合改革试点工作实际,搞好跟踪指导,及时研究解决矛盾问题。对落实到位、积极作为的先进典型要通报表扬、给予鼓励;对遇到的问题困难要加强指导、帮助解决;对敷衍塞责、延误改革、工作不力、刁难市场主体的要严肃问责。
  (四)搞好宣传培训。改革试点所涉及的事项,按照新的改革方式执行后,各相关市、省政府相关部门及试点区域要针对办理方式、流程、要件,以及加强备案管理和事中事后监管等具体问题,及时组织开展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操作能力。要充分发挥首创精神,在不突破国家改革要求的前提下,鼓励试点区域探索创新,研究优化办事流程,缩减自由裁量空间,提高工作效率的具体措施办法,为改革试点营造良好环境。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使社会各界准确理解改革目的,了解和感受改革后市场准入的便利化、投资创业的便利化,推动形成全社会理解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
  附件:河北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事项目录及具体改革方式(共101项)

相关附件:
附件:河北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事项目录及具体改革方式(共101项).pdf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区深化“证照分离”改 宁政发[2021]22 2021/8/6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 浙政发[2021]24 2021/8/16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 琼府办[2019]32 2019/11/29
关于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 2019/12/1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福建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 榕政综[2018]27 2018/1/17
关于印发《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 2021/7/12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 陕政办发[2018] 2018/11/9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推进“证照分离”改 甘政办发[2018] 2018/2/28
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告[修改“证照分离”改革涉及的规范 2020/5/8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在自贸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 苏政发[2019]73 2019/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