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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工商局关于切实做好政府部门企业信息归集公示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工商发[2016]52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6-8-11
实施时间: 2016-8-11
法规类型: 信息公示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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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省委、省政府领导关于加快推进政府部门企业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的指示要求,按照工商总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的总体进度安排,现就贯彻落实《辽宁省政府部门公示企业信息管理办法》(辽政办发[2016]7号,以下简称“《办法》”),切实做好政府部门企业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通知如下。
  一、正确把握企业信息归集公示工作的总体要求
  公示企业信息,是各级政府部门的法定职责。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明确规定,政府部门应当公示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要求,2016年底前,地方政府要初步实现归集各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按照法定职责必须为的要求,归集公示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企业信息,是各级政府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
  为贯彻落实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精神,我省先后出台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辽政发[2015]38号)、《辽宁省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实施方案》(辽政办发[2015]80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6]10号)等文件,都提出了政府部门企业信息依法公示、一网归集、互联共享的总体要求。2016年3月1日施行的《办法》,则对政府部门企业信息统一归集公示的内容、标准、途径、方式等进行了具体规定,特别是明确了各级政府部门的主体责任,是企业信息归集公示工作在执行层面的具体遵循。各级必须准确把握文件精神,吃透上情,才能确保企业信息归集公示工作按照要求落到实处。
  二、切实明确企业信息归集公示的内容方法
  (一)信息归集公示对象。
  按照《办法》,各级政府部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各类企业等市场主体状况的信息应当统一归集和公示,主要有三个方面:
  1.行政许可信息。包括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注销等信息。
  2.行政处罚信息。针对企业的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信息。
  3.其他公示信息。包括违法失信企业“黑名单”信息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公示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归集公示的时间要求。
  按照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2014年10月1日之后仍然有效的行政许可信息、新产生的行政处罚信息,以及其他信息,均应当依法公示。
  按照《办法》的规定,2016年3月1日之后仍然有效的行政许可信息、新产生的行政处罚信息、其他信息,应当归口进行统一归集公示。
  (三)信息归集公示途径和方式。
  全省各级政府部门符合信息归集公示要求的企业信息,通过辽宁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统一归集,并记于企业名下向社会公示,供公众查询、利用。各级政府部门向公示系统归集企业信息,可通过专线网络进行数据交换,也可依托互联网登录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进行批量导入、个别录入,具体方式由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统一确定。
  (四)信息归集公示的技术保障。
  由省政府投资建设、省工商局负责维护管理的公示系统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是政府部门企业信息归集公示的数据通道和管理入口。平台已于2016年6月30日上线运行,实现了政府部门企业信息归集公示、工商后置许可审批事项告知、市场主体名录库、小微企业名录、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以及公示信息的查询、统计等功能;在归集我省政府部门企业信息的同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同步上传我省企业信息、接收国家部委企业信息并向相关部门分发,实现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的同步共享和交换。
  三、认真落实企业信息归集公示责任
  按照“谁产生、谁公示、谁负责”和“一数一源”的原则,信息产生部门对归集公示的企业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和完整性负责。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企业信息归集公示的内容、时限、分工等的具体规范、督促指导,以及全系统与其他部门间企业信息的共享、交换、利用等综合管理工作。省工商局负责全省政府部门企业信息归集公示工作的统筹推进、督导考核,并负责建设和管理公示系统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各市、县(市、区)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在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本级政府部门企业信息归集公示工作的综合协调、培训指导、督促反馈和评价考核。各市、县(市、区)涉及归集公示企业信息的具体部门名单,由省工商局通过工商内网下发。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和省工商局的商定,涉及企业的“双公示”信息,由原来信息产生部门向本地信用主管部门报送,改为向公示系统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归集,然后由省工商局负责将全省各级政府部门的“双公示”信息,统一向信用辽宁系统平台交换数据。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各市政府层级的大数据平台,需要与公示系统对接获取本地区企业信息的,由各市政府与省工商局商定具体的对接方式及数据交换形式。
  四、充分发挥好工商部门牵头落实职责
  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是企业信息归集公示工作的综合牵头部门,必须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工作落实。
  一是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建设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政府部门企业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共享和利用,是构建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事中事后监管新机制的关键工程,是简政放权大背景下运用大数据技术和手段深化放管服的重要举措,事关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改革全局,事关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根本方向。各级工商部门一定要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摆上重中之重的突出位置,“一把手”负总责,主管领导亲自抓,机关各职能部门分头负责、协同配合,集中全力,攻坚克难,确保抓出成效,确保按时完成阶段性任务。要坚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及时向政府主管领导进行专题汇报,按照政府的统一部署,统筹好本级政府部门的落实工作。
  二是要开展培训,搞好业务指导。要通过各种形式开展好企业信息归集公示工作的业务培训。省工商局负责省级部门的培训,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的培训,各市、县(市、区)工商部门负责本级政府部门的统一培训。省局已经在公示系统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开通专用的培训账户(相关用户名、密码通过工商内网下发),并为各级组织培训提供技术支持、具体指导。
  8月20日之前,各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完成实施方案的制定、向市政府的专题汇报和向县(市、区)的专题部署;8月底之前,要完成市本级政府部门的业务培训、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业务骨干的培训;9月10日前,督促县(市、区)完成本级政府部门的业务培训,确保9月底之前,各级政府部门完成历史信息的归集公示工作。
  三是要完善制度,加强督导考核。各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发挥好牵头作用,建立企业信息归集公示联席会议、联络员、定期通报等制度,不断加大工作力度,持续推动落实。9月份之后,省局将以简报形式每周通报一次各地工作进度情况,对于重视程度不够、工作推进缓慢的,省局将在全系统进行通报批评并抄送各市政府;对于推诿、应付,长期打不开工作局面、没有明显起色的地区,省局将约谈单位主要领导,并在年终业务考核时实行“一票否决”。根据阶段性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省局将在年底前报请省政府办公厅对各市贯彻落实《辽宁省政府部门公示企业信息管理办法》情况,进行督查考核;省局还将结合系统年终考核,对工作成效突出的地区进行适当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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