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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修订《辽宁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规范》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工商发[2016]40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6-6-30
实施时间: 2016-6-30
法规类型: 工商商标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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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绥中、昌图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辽宁省著名商标认定申报工作,根据《辽宁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结合商标监管保护工作实际,省局修定了《辽宁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辽宁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的通知》(辽工商发[2011]32号)即行废止。
  辽宁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辽宁省著名商标(以下简称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著名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我省经济发展,根据《辽宁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以下简称本规范)。
  第二条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工商局)负责省著名商标认定、管理和保护工作。市和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部门依据职责和本规范做好本辖区内省著名商标的认定推荐、管理和保护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依据本规范予以认定为省著名商标。
  第四条 申请认定省著名商标实行自愿原则。认定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 申请人应当是申请认定商标的所有人或独占使用的被许可人,且为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其他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
  第六条 申请认定省著名商标的商标,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认定的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1年以上;是受让商标的,受让人自取得商标专用权之日起,应连续使用1年以上;对连续使用3年以上、且品牌价值较高的商标优先认定。
  (二)申请认定的商标,其商品上标注的申请人名称、地址须与营业执照或者其他合法资格证明及商标注册证的注册人名称、地址相一致。
  (三)商标被许可使用的,商标使用许可须经商标局备案,其商品上标注的被许可人名称、地址应当与营业执照及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的被许可人名称、地址相一致。
  (四)申请认定的商标,其实际使用的商标标识须与《商标注册证》上核准的商标文字、图形等相一致。
  (五)申请认定的商标,其实际使用的商品(服务)范围须在《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的范围之内。
  第七条 申请认定省著名商标的商标知名度,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该商标应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且商标(品牌)知名度较高;
  (二)申请认定商标的商品近三年每一年的销售区域应当至少覆盖辽宁省内5个以上地级市或者全国2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
  (三)近三年内每一年广告宣传费用的投入应达到一定数额,第一产业应达到20万;第二产业应达到60万,其中属农副食品加工业的应达到30万;第三产业应达到20万。
  第八条 申请认定省著名商标的商品质量优良,达到国内或者国际先进质量标准,并建立有效的质量(服务)管理体系,且质量稳定,信誉良好,近三年无质量事故。
  第九条 申请认定省著名商标的商品近3年来的年销售量、营业收入、净利润、纳税额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省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属第一产业的,近三年的营业收入均应当在1000万元以上;属第二产业的,近三年的营业收入均应当在3000万元以上,其中属农副食品加工业的,可以在1500万元以上;属第三产业的,近三年的营业收入均应当在1000万元以上。申报企业近三年均应当没有亏损,并合法纳税。
  上述产业分类按照现行有效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
  第十条 申请人有健全的商标管理机构,至少有一名专(兼)职商标管理人员,具有完备的商标使用、印制、管理和保护等制度;规范使用商标,未发生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第十一条 申请人近3年未因违反商标管理、生产经营、劳动保障、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
  第三章 提交的材料和要求
  第十二条 申请人提供的纸质文件材料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辽宁省著名商标认定(续展)申请表》。(见附件1)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包括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其中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三)商标权属证明。包括商标注册证及所有变更、续展、转让、移转等证明复印件。被许可人作为申请人的,还要提交商标使用备案许可合同复印件(加盖被许可人公章)。
  (四)商标实际使用情况证明。申请认定省著名商标商品的照片2-3张,主要显示涉及商标权人名称及地址的部分,要求图像清晰、完整。
  (五)商标持续使用时间证明。包括最早使用以及连续使用申请认定商标的商品的发票、合同和广告复印件等材料。
  (六)主要经济指标证明。证明近三年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的销售量、营业收入、净利润的审计报告原件,或者企业年度财务报表(须与企业年报信息一致)。纳税情况须提供完税证明原件或其他能证明完税情况的票据,申请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
  (七)行业排名证明。省级以上相关行业协会和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行业排名证明原件,省、市相关部门授予的荣誉证书或牌匾等资料的复印件或照片。
  (八)销售区域证明。国内销售的,应当提交每一销售地区每年1-2份销售合同和1-2张有效销售发票复印件;境外销售的,应当提交每一国家或地区每年1-2张有效销售发票或者海关出口报关单复印件。
  (九)广告宣传证明。提交近三年广告合同、广告发票及部分平面广告复印件。
  (十)商品(服务)质量证明。凡有行政许可要求的,必须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如“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认证”(3C认证)、“出口质量许可证”、“环保许可条件审查”等,要提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在质量管理、环保管理或安全管理等方面获得的许可证书复印件。
  (十一)该商标受法律保护情况等其他材料。
  提交材料时按照上述顺序装订。
  第十三条 申报的各项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辽宁省著名商标认定(续展)申请表》中申请认定的商品或服务应是申请人的主导商品或服务,并来源于申请商标经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申请认定的商品或服务总数一般不得超过3项;每个申请表只准填报一个申请认定商标。
  (二)申报材料应当简练精致,装订牢固,目录清晰,目录标示页码与实际页码一一对应。
  (三)申请人应同时提交纸质申报材料和电子版本申报材料各一份。申请人将所有材料按纸质申报材料的排列顺序制成一个Word文件存储于光盘,并以“XX公司XX商标申请认定辽宁省著名商标材料”形式命名该文件。各市工商局就辖区内所有申报材料汇总制成一份Excel格式《辽宁省著名商标申请人情况一览表》(见附件2),提交省局。该表中“行业代码”一栏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填写,如所属行业为“谷物磨制”,则对应的行业代码为“C131”。
  (四)申报材料一律采用A4规格。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应当清晰完整并经受理工商局核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同时出示商标注册证原件供受理工商局核对)。旧版商标注册证是A3规格,注册人和核定使用项目分列两页的,须合并缩小复印成A4规格,不得把两页分开复印。
  (五)申请人除提交纸质和电子版本申报材料外,还需单独提交一份电子版《申请认定辽宁省著名商标图样》(见附件3)。商标图样墨稿须与注册证图样完全一致。
  (六)对符合认定申请条件的,在《辽宁省著名商标认定(续展)申请表》“市局意见”栏中统一填写“经实地考察和重点核查,该商标所有人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近三年未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同意申请认定辽宁省著名商标”,由市工商局商标机构负责人和主管局领导签字后,加盖市工商局公章。
  第四章 申请方式
  第十四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辽宁省红盾信息网(http://www.lngs.gov.cn)下载《辽宁省著名商标认定(续展)申请表》。
  第十五条 申请认定辽宁省著名商标的,申请人应当向其注册登记地市、县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申请;被许可人作为申请人的,应当向被许可人注册登记地市、县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在省工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也可以直接向省工商局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申报省著名商标采取纸质材料和网上在线申报并行的方式。各市工商局应在规定时间内在辽宁工商综合业务系统上完成数据的传输。
  第五章 受理审查
  第十七条 每年8月1日至9月1日为省工商局接收当年著名商标申请材料(含网上申请)时间,逾期申报的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各市工商局应建立本地区省著名商标跟踪管理档案,对本地区省著名商标企业的经营状况、商标管理(商标质押、国际注册等)、技术创新和市场开拓等情况进行分析汇总,提出本地区辽宁省著名商标发展状况分析报告,于每年9月1日前报送省工商局。
  第十九条 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采取部门间函调、实地考察、与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对、书面审查证明材料等多种方式对相关行业的申请人进行认真审查,以保证审查结论的准确性、客观性和一致性。
  第二十条 认定保护工作实行无偿原则,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章 管理使用
  第二十一条 省著名商标有效期为三年。省著名商标所有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按照认定程序有关要求提出续展认定申请。对符合认定条件的,予以续展认定,每次续展有效期为三年。
  第二十二条 续展认定申请未获得认定的,以及省著名商标被撤销的,不得继续使用“辽宁省著名商标”字样。
  第二十三条 省著名商标所有人转让该商标的,省著名商标资格自动失效,不得继续作为省著名商标使用。
  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关于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证明商标、集体商标。
  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辽宁省著名商标认定(续展)申请表》
  2.《辽宁省著名商标申请人情况一览表》
  3.《申请认定辽宁省著名商标图样》

相关附件:
1.《辽宁省著名商标认定(续展)申请表》.xls    
2.《辽宁省著名商标申请人情况一览表》.xls    
3.《申请认定辽宁省著名商标图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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