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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全省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属地监督管理的办法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3-9-18
实施时间: 2013-9-18
法规类型: 外商投资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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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省外商投资企业的监督管理,实现对外商投资企业属地监督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法制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对企业属地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企字[2001]20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辖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地区)企业的分支机构和常驻代表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以及其他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执行外资产业政策的企业。
  第三条对外商投资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应当实行被授权局监管与未被授权局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和以行政指导为主,行政告戒、行政处罚为辅的原则,充分发挥企业属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能作用。
  第四条各级被授权局和未被授权的县(市)、区(分局)、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授权、委托负责辖区内外商投资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对外商投资企业实施属地监督管理的内容:
  (一)企业是否按照登记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从事经营活动;
  (二)企业是否未经变更登记擅自改变法定住所或经营场所;
  (三)企业是否有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出售、转让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行为;
  (四)投资人是否按法律规定和企业章程规定认缴出资;
  (五)企业是否按照许可的范围和时间从事经营活动;
  (六)企业是否在规定的经营期限内从事经营活动;
  (七)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是否按规定申报年度检验,是否有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行为;
  (八)企业是否领取营业执照后六个月未开展经营活动;
  (九)企业是否在登记机关的行政告诫、警告、责令改正、处罚的期限内纠正违规行为,修复行为后果;
  (十)企业是否有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六条属地监督管理的职责权限
  (一)省局主要负责全省外商投资企业属地监督管理的组织、指导、督察和考核。
  (二)各被授权局主要职责
  1.负责辖区内外商投资企业监督管理工作计划的制定、组织实施、监督检查,业务指导培训,工作情况汇总上报,年度工作总结;
  2.负责对授权登记管辖范围内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并及时向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发所登记的企业登记管理信息;
  (三)各未被授权县(市)、区、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根据上级被授权局的委托和部署,开展专项检查和重点检查。其主要职责:
  1.根据被授权局的委托和安排协助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的监督管理和相关信息资料的收集、录入工作;
  2.做好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催缴和年度检验的催检工作;
  3.经被授权局委托对违反企业登记管理法规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前期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4.进行调查研究,掌握辖区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动态情况,对一些带有苗头性、突发性情况及时向上级工商局反馈;
  5.完成上级局布置的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属地监督管理的形式主要分为专项检查和重点检查。
  (一)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专项检查是指对特定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的特定内容所进行的检查。专项检查主要包括下列种类:
  1.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事项专项检查;
  2.外商投资企业出资情况专项检查;
  3.外商投资企业的其他生产经营行为的专项检查。
  (二)对外商投资企业的重点检查是指根据群众举报等线索有理由认为某外商投资企业存在违法行为或违法嫌疑所进行的检查。
  对开展以上工作的具体做法,结合建立企业经济户口和动态巡查等制度,由市、县(市)、区、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有计划地组织进行,各项检查应填写《外商投资企业××检查登记表》。
  第八条根据上级授权局的委托,市、县(市)、区、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对辖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监督管理,行使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处罚权等职权。
  (一)检查权。对辖区内外商投资企业依法进行专项检查和重点检查。
  (二)调查权。对涉嫌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询问、取证、查阅有关资料。
  (三)建议权。对在检查中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外商投资企业,可直接以企业原登记机关名义下发催缴出资或责令改正通知书;对规定的期限内仍未出资或改正的,向企业原登记机关报告并提出予以处理或处罚建议。
  (四)处罚权。在行政法规规定的处罚权限内,市、县(市)、区、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有权直接对违法、违规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不涉及企业登记事项的行政处罚。涉及“统一掌控”案件,按专项规定办理。
  第九条市、县(市)区、开发区工商局(分局)对外商投资企业违反企业登记管理规定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在调查终结后,将案情上报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机关,由登记机关视情况做出处理或委托当地工商局处理的意见。责令外商投资企业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只能由原企业登记机关实施。
  第十条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属地监管单位之间发生管辖争议的,由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机关指定管辖。
  第十一条各市、县(市)、区、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要对外商投资企业属地监管高度重视,未被授权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要确定一名企业注册局长和外资企业专管员实施属地监管工作,并报市工商局备案。外资企业专管员必须具有行政执法资格并参加过省或市工商局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业务培训班并经考核合格。
  第十二条建立健全全省外商投资企业属地监管网络平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后,各被授权局在颁发营业执照的同时,向企业发放属地监管通知书,告知其所隶属监督管理的县级工商局及接受其监督管理的义务;各被授权局应在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登记审核完毕后七个工作日内向未授权局分发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设立、变更、注销)和年检情况等信息。市、县(市)、区、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要在七个工作日内认领分发到本辖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信息。
  第十三条建立完整、动态的外商投资企业“经济户口”数据库。外商投资企业“经济户口”的建立是集外商投资企业信息的采集、整理、录入(存档)、分析、使用为一体的系统工程。信息的采集要力求真实、准确,同时要随着外商投资企业的不断变化,及时地补充、更新。工商所应根据原企业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信息和经济户口掌握的信息,建立辖区内外商投资企业监督管理档案,并按照企业分类监管的工作要求,建立监督管理数据库,开展属地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严格依法行政。要严格控制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入户检查和实施行政处罚的随意性。对辖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应当本着以行政指导为主,行政告诫和行政处罚为辅的原则开展工作,正确把握处罚幅度,做到宽严相济。
  第十五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把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属地监督管理的执行情况纳入本单位年度考核目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建立外商投资企业属地监督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未履行属地监管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责任事故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本办法于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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