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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挥登记监管服务职能作用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3-9-18
实施时间: 2013-9-18
法规类型: 外商投资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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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进一步做好服务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给外商投资企业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积极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切实促进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和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法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
  1.用好国家工商总局授权省工商局行使不冠行政区划企业名称变更受理权,为企业提供快速登记通道。对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使用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由省工商局注册登记部门受理,通过国家工商总局综合业务系统申报,并视核准情况向申请人核发相应法律文书。支持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且从事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2.放宽冠省名称登记条件。只要外商投资的公司注册资本达到《公司法》规定的最低数额,而且不与他人登记在先权利发生冲突、不致引起消费者误解、不涉及到禁用条款或不良文化等与法律、法规冲突的情形,经申请人申请,其名称可以冠“山东”或“山东省”行政区划;允许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名称冠“山东”或者“山东省”行政区划。
  3.鼓励和支持外商投资服务业企业名称体现行业特点,允许使用表明其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的各类新兴行业用语、行业字词作为行业表述,如“现代物流”、“物流配送”、“服务外包”、“创意设计”、“融资租赁”、“商务会展”、“创业投资”、“综合商社”、“采购中心”等;允许进出口企业在名称中直接使用“进出口贸易”、“国际贸易”、“国际技术贸易”、“对外贸易”等行业用语。
  4.允许以外商国际知名商号作字号或以外商商号、姓名作字号而该商号、姓名又不宜译成中文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中出现外文字词。
  5.外商投资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可以不受企业名称四个组成部分依次排列的限制,可以将行政区划加括号放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
  6.大力支持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组建企业集团。冠省行政区划名称的企业集团,其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拥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予以核准登记。从事电子、生物、高新科技以及从事服务业、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企业集团,其核心企业注册资本放宽到1000万元,母子公司合并注册资本放宽到3000万元。企业集团的名称可以有简称。母公司可以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子公司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参股公司经企业集团管理机构同意,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
  7.对于企业注册资本达到300万美元以上,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2个以上大类的,在同一登记机关企业字号不相同的,允许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的行业。
  8.放宽外商投资行业领域。凡法律、法规没有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允许外商投资设立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依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执行;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未包含的新兴项目,可根据企业申请,经审批机关审批,核定能体现其行业和服务特点的经营范围。
  9.大力支持利用外资方式多样化和优化利用外资结构,引导、鼓励具有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增加外商投资企业类型,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途径。
  10.积极引导外资投向高端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和节能环保产业;积极参与外资并购联合审查,鼓励外资以参股、并购等方式参与我省境内企业改造和兼并重组;鼓励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积极利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11.认真执行国家利用外资产业政策。在登记环节,积极支持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对国家限制外商投资的项目严格把关,坚持先证后照,对国家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一律不予登记。在监管环节,依法纠正外商投资企业擅自从事限制类产业行为,坚决取缔任何从事禁止类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切实提高利用外资质量。
  二、采取扶持政策,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做大做强
  12.大力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拓宽投融资渠道。切实做好股权出资、出质登记工作;搞好动产抵押登记,把信用好、有发展潜力的企业,尤其是“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推荐给金融机构,解决外资企业融资难的问题;鼓励支持外资企业通过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融资;积极支持外商投资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通过境内外公开发行股票筹集发展资金;充分利用好省工商局与各商业银行共同研发的“工商E线通”产品,为股权融资提供便利和保障;为外资银行落户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和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13.支持外商投资现代服务企业。支持外国投资者在我省设立地区总部、研发中心、财务管理中心、结算中心、采购中心、配送中心以及成本利润核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和外商投资服务外包产业,可以在经营范围中使用能够体现其功能特点的文字表述。支持外商投资服务企业发展连锁经营、特许经营、电子商务、专卖店、专业店等现代物流企业;经总部授权,允许配套基地、物流中心、采购中心、配送中心、连锁门店使用总部的字号,冠用总部全称使用“连锁”字样。除有特别规定外,外商投资服务业企业及其授权的分公司可以直接向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其他经营性分支机构的登记手续。
  14.大力促进外资广告业发展。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授权,做好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项目审批工作,促进外资广告企业大力发展。
  15.积极发挥行政指导作用,倡导人性化执法。在严格依法行政的基础上积极发挥行政指导作用,倡导采用行政建议、辅导、提醒、规劝、示范、公示等人性化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指导效果,引导外商投资企业诚实守法、规范经营,努力营造和谐的外商投资企业监管执法环境。
  三、提高登记服务质量和效率,为外商投资提供便利条件
  16.简化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进一步简化外国自然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外国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只需提交凭经与原件核对的护照及签证入境的证明复印件;允许台湾地区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凭经与原件核对的投资主体资格开业证明复印件等有效材料直接办理登记,无需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台湾地区投资者在中国大陆境外第三地投资设立公司并以其名义来山东投资的,凭中国大陆境外第三地相关部门出具的该公司属台商投资的证明,其在山东投资项目可免于提交投资主体资格证明的公证。
  17.建立大项目重点项目帮扶机制。对于省和市确定的重大外商投资项目的登记注册,要提前介入,明确责任领导,指派专人办理,尽快办结登记事项;对材料一时不齐全的,要跟踪服务,及时办理。
  18.逐步推行网上远程登记。不断完善网上服务功能,建立健全“授权登记+远程核准+网上申请”的登记模式,推进外资登记注册窗口前移。逐步实现登记材料网上申报、网上预审、窗口一次性办结,切实提高外资登记注册效率。
  19.切实提高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数据监测分析质量和应用水平。努力提高外资登记管理数据质量,建立外资登记管理数据综合利用和发布机制,及时汇总外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信息,加强对外资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和外商投资企业发展情况的分析,充分发挥外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公共服务职能作用,为外商投资企业发展服务。
  四、进一步营造和谐的外商投资企业监管执法环境
  20.切实提高外资企业出资到位率。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股东出资行为的规范管理,以首期出资为重点,规范出资行为,建立出资提示、出资催缴、出资公示制度,督促出资人落实出资责任、履行出资义务、提高出资信用。
  21.进一步提高外商投资企业年检效能。逐步推行外商投资企业分类年检,对重点行业以及信用等级较低的外商投资企业加强审查;对守法经营、无不良记录的外商投资企业简化年检手续,建立守法经营激励机制和违法经营惩戒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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