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 > 工商综合法规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支持个体私营经济转型升级的意见
发文文号: 鲁工商个字[2011]399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7-10-31
实施时间: 2017-10-31
法规类型: 工商综合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359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家工商总局和省政府有关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加快发展的精神,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推进全省个体私营经济转型升级,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对个体私营经济转型升级重要意义的认识
  近年来,全省个体私营经济呈现出强劲的发展势头,已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增长点,为全省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我省个体私营经济仍然存在着规模小、科技含量低、知名品牌偏少、组织形式不适应、管理较落后等问题。支持个体私营经济转型升级、做大做强,对促进全省转方式调结构、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提升经济发展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政府监督管理个体私营经济的主管部门,支持个体私营经济转型升级是义不容辞的责任。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定要提高认识,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创新方式方法,提升监管服务水平,努力推进全省个体私营经济转型升级、加快发展。
  二、充分发挥登记注册职能,支持个体私营经济转型升级
  (一)鼓励、支持个体私营经营主体向产权清晰、责任明确、具有法人资格的现代企业组织形态转换发展。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组合为普通合伙企业。支持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依法转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允许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城市居委会、农村村委会、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股东或发起人,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除外)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后拥有原名称的使用权。在不影响其他企业名称权、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允许继续使用原登记字号。个体工商户升级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允许沿用其原名称加“有限公司”。
  (三)允许个体私营业户转型后许可经营项目承继使用。个体私营业户原经营项目中有法律法规规定需经许可经营的,只要批准文件(如许可证、资质证等)仍在有效期限内,经有关登记机关确认后,可不再要求转型后企业重新办理,只作企业名称变更手续即可。
  (四)允许业户以转型整体资产出资。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债权债务已落实的前提下,支持转型业户以评估后的整体资产转换出资。个体工商户申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一律不受出资金额的限制。允许转型业户以其拥有的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商标权、林权作价出资。
  (五)支持转型企业拓宽投资领域。除国家明令禁止的外,凡允许国有和外资企业进入的投资领域,一律对个体私营企业开放。支持个体私营企业以参股、合资、合作、项目融资等方式进入电力、电信、铁路、民航、银行、证券、保险等垄断行业和领域;鼓励个体私营企业参与国有、集体企业的改组、改制,投资教育、科研、卫生、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积极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向战略性新兴行业投资。
  (六)引导私营企业内部二三产业分离。对主营业务突出、效益良好的二产私营企业,引导其采取独资、参股、设立子公司等形式,支持其将三产业务剥离,设立三产企业独立运营。允许新设的三产企业使用反映与原隶属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企业名称。经原隶属企业同意,允许新设企业在名称中体现原隶属企业的字号或简称。允许新设三产企业租赁原隶属企业场所作为公司住所。
  (七)支持服务业私营企业开展连锁经营。支持服务业私营企业设立、变更为连锁经营公司。允许连锁经营的服务业企业由企业总部统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需前置审批的,可由总部统一向审批机关申办多个门店的批准文件,连锁门店可持加盖总部印章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到所在地登记机关申办营业执照。
  (八)支持私营企业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支持私营企业通过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整合私营企业的技术、生产、营销等资源,集中力量打造自主品牌。
  (九)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允许达到一定规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冠省级行政区划名称。支持农民以土地或林地承包经营权、海域使用权、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作价出资,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跨地域、跨所有制、跨行业开展经营和提供服务,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技术合作。县级工商局可委托有条件的工商所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
  (十)支持有限责任公司转型为股份有限公司。鼓励私营企业重组、改造,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鼓励符合条件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凡具备法定投资资格的自然人、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的法人单位和具备条件的居(村)民委员会,均可成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人。加强辅导和帮扶,重点培育有资质、实力强、信誉好、知名度高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争取更大的发展空间。
  (十一)支持个体私营经济产业集群、产业园区发展。支持规模企业、优势企业优化升级改造,跨区域、跨行业、跨所有制兼并重组,支持发展专业村、专业镇、专业园区,提高产业承载和聚集能力。重点抓好产业集群、特色产业镇建设,吸引私营企业向园区集中,壮大产业集群优势。
  (十二)促进个体私营经济结构调整优化。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大力支持私营企业发展新能源、新材料、新医药、新信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市场主体,一律不予登记。同时,积极引导产能过剩、技术落后、污染环境等私营企业改造转型,积极促进个体私营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优化。
  (十三)进一步明确登记管辖权限。农民专业合作社等非法人经营主体除有特殊规定的外,原则上在市级以下工商局登记注册。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下的公司,原则上由市级以下工商局按照管辖权限进行名称核准并登记。市级登记管辖权下放,由各市局根据本地实际确定。个体工商户的登记可由县级工商局委托其下属的工商所办理。
  三、优化服务职能,促进个体私营主体平稳较快转型升级
  (十四)继续推行“试营业”制度。鼓励高校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复员退伍军人、农村转移劳动力、返乡农民工、城市困难家庭等从事个体经营,除从事前置审批的经营项目外,可申请试营业,核发有效期为6个月的营业执照。试营业登记不收取任何费用,不纳入验照管理。
  (十五)建立“创业登记绿色通道”。在各市、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登记注册窗口及工商所设立“创业绿色通道咨询站(点)”。主要是对高校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复员退伍军人、农村转移劳动力、返乡农民工、城市困难家庭等七类服务对象,在办理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注册登记时,提供政策解读、项目选择、工商知识等咨询服务,提升其创业能力,实现“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政策目标。
  (十六)拓宽个体私营企业融资渠道。指导个体私营业户利用动产抵押、股权质押和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进行融资,推动民间资本创办小额贷款公司,为金融机构提供个体私营企业的工商注册和抵押、质押登记信息查询服务,支持建立面向个体私营企业的金融服务体系和信用担保体系。鼓励发展融资性担保公司,为个体私营企业提供更便捷的金融服务。
  (十七)支持个体私营企业实施商标战略。引导个体私营企业树立商标意识,积极注册商标,提高自主品牌拥有量,提升企业运用商标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指导个体私营企业争创山东省著名商标和中国驰名商标。
  (十八)强化广告在促进个体私营经济主体转型升级中的功能作用。扶持一批信誉好、实力强的私营广告企业加快发展,实施“广告拉动”战略,以做大做强广告企业、培育广告产业园区、打造广告企业品牌、发展广告会展项目“四大载体”为依托,大力推进“九大工程”建设,全面提升全省广告产业的整体素质和市场竞争力。凡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有3个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2000万元的广告企业,可以申请设立广告企业集团。积极引导个体私营企业利用广告宣传其产品、服务、品牌和科技成果,提高知名度,开拓新市场。
  (十九)引导个体私营企业诚信守法经营。积极引导个体私营企业提高社会责任意识,鼓励参与“守合同重信用”活动,提升信誉水平。推进合同示范文本,指导个体私营企业提高鉴别欺诈合同能力,避免经济损失。同时,建立守信企业激励机制、失信企业惩戒机制与严重失信企业淘汰机制,强化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个体私营企业的监管,积极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促进热点难点问题解决提供信用信息支持,在社会上发挥了较好的示范引导效应。
  (二十)健全个体私营企业登记注册信息社会服务制度。积极开展个体私营企业有关信息的整合和发布工作,建立健全动态监测、数据分析和季度发布制度,根据实际形成综合分析、动态分析或者专项分析,对重点行业、重点投资领域企业的发展动态,及时发布相关数据,为政府决策、企业投资、社会查询提供信息服务。
  (二十一)加强个体私营企业党建工作。扎实开展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工作,鼓励和帮助有条件的私营企业建立健全党组织,发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凝聚群心,关心职工疾苦,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维护个体私营企业的稳定。
  (二十二)发挥个体私营企业协会优势。积极支持各级个体私营企业协会发挥沟通政府与个体私营企业的桥梁纽带作用,从资金、技术、法律、人才、信息、维权等各个方面为个体私营经济转型升级提供帮助和服务。
  四、加强和改进监管执法,为个体私营经济转型升级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二十三)努力打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各级工商机关要以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保护知识产权为重点,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加强对垄断性行业限制竞争行为的监管,依法查处虚假宣传、虚假广告、商业欺诈和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
  (二十四)建立健全查处取缔无照经营长效机制。积极推动建立完善地方各级政府查处无照经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坚持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工商部门牵头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长效工作机制,依法认真查处取缔无照违法经营行为,保护有照合法经营行为。按照“突出重点、区别对待、堵疏结合、分类规范”的原则,规范、引导无照经营业户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合法经营。
  (二十五)创新个体私营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积极落实国家工商总局提出的消费者申(投)诉举报“相对集中受理、分工协作办理”的工作机制,加强12315行政执法指挥调度平台建设,强化数据分析利用,为个体私营经济转型升级提供参考依据。
  (二十六)加强行政指导。更新执法理念,更加注重加强行政指导,对个体私营企业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五、创新方式方法,切实提升监管服务水平
  (二十七)提高登记服务水平。个体私营主体转型升级涉及法律法规多、疑难问题多、政策性强、学习难度大。各级工商机关要加强学习培训,努力提高登记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针对有转型意向的个体私营业户,要提前介入,主动服务,指导其转型升级。
  (二十八)提高工作效率。继续探索创新服务方式,推行政务公开和首办责任制,为个体私营经济转型升级提供申请、受理、审批一站式服务。大力推进行政管理业务信息化进程,积极实施网上登记、网上年检、网上监控,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二十九)建设学习型、服务型登记机关。以创先争优和“学习型工商建设年”主题活动的开展为契机,大力开展学习型、服务型登记机关建设活动,激励广大干部在服务个体私营经济工作中创一流争先进,不断创新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和服务方式,大力提升服务个体私营经济转型升级的能力和水平,努力促进全省个体私营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2011年10月31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和加强个体私营经济地方税收征 浙地税发[2005] 2005/4/4
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2015年全市个体私营经济和 宁工商个企[201 2015/3/13
湖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 湘政发[1998]11 1998/7/21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 皖地税[2000]32 2000/11/1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工 皖国税函[2002] 2002/8/8
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账 国发[1997]12号 1997/2/18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实施 成地税发[2003] 2003/6/11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鼓励支持个体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 黑国税函[2005] 2005/11/7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若干补充规 青国税函[2004] 2004/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