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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换发“一照一码”企业营业执照的通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7-7-4
实施时间: 2017-7-4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200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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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6]5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等文件精神,为持续加快推进我区“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确保改革任务如期完成,现就我区各类企业营业执照换发事宜通告如下:
  一、换发营业执照的主体
  凡2015年9月1日前在广西区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含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应当换发加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于2015年9月1日后设立或进行过变更登记的企业和已换发加载有“统一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无需换发。
  二、原有营业执照的有效期
  依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要求,过渡期(截止2017年12月31日)结束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原发证照不再有效。
  三、办理流程
  企业应携带《关于换发营业执照的申请》(登记机关领取)、《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原件至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证原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已被发证机关收回的,提交原发证机关的收缴证明复印件。原件丢失的,可凭声明作废的报纸报样办理。
  已吊销营业执照和已宣告破产的企业无需换发,可直接办理注销手续。原件丢失的,按前述条件办理。
  四、其他
  未转换的旧登记证(照)在过渡期内可继续使用。过渡期结束后,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登记管理部门的旧登记证(照)停止使用,全部改为使用工商登记机关发放的、以统一代码为编码的营业执照。尚未更换新版营业执照的企业应于2017年12月31日前进行更换,以免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影响。
  2017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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