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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全区实行企业名称核准全程电子化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6-12-22
实施时间: 2016-12-22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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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局直属局:
  为进一步推进工商登记便利化,切实提高名称核准工作效率,区局决定,从2016年12月26日起,对全区各级企业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的企业名称实行企业名称核准全程电子化(以下简称名称全程电子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内容做法
  名称全程电子化适用于全区范围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企业集团名称除外),实行企业名称核准全程电子化,主要是充分利用“互联网+政务服务”手段,提升我区工商系统信息化应用实效,将全区范围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业务主要由申请人现场申请模式,改变为主要由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的模式,即“外网申请、内网审核、外网反馈”。
  新设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在保留现场申请模式的基础上,新增互联网申请模式。申请人通过互联网登录新疆工商局官方网站“新疆工商网上办事大厅”(以下简称“网上办事大厅”)系统申请的新设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业务,由名称核准机关通过内网综合业务系统审核后,再通过互联网告知申请人核准结果。申请人登录“网上办事大厅”系统下载打印《企业名称网上预先核准告知书》后直接到拟设立企业的登记机关现场提交申请资料,领取由企业登记机关打印、发放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企业名称变更核准(包括已核准名称项目调整、延期)仍为现场申请模式,各地在册企业申请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业务,由各地登记机关受理审查后,通过内网综合业务系统报名称核准机关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告知申请人,其《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由企业登记机关打印、发放。
  二、工作程序
  (一)新设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1.冠“新疆”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申请人通过互联网登录“网上办事大厅”系统,注册用户后填报相关信息并提交申请,区局、各地州市局(含区局直属局)审核人员分别根据企业登记管辖及《关于下放冠“新疆”行政区划企业名称核准权限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工商企登[2016]101号)的有关规定,在内网综合业务系统对核准权限内的企业名称进行审核。核准通过后赋予名称核准通知书文号,同时确定登记机关,并通过互联网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打印《企业名称网上预先核准告知书》后直接到拟设立企业的登记机关现场提交申请资料,由登记机关打印《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并加盖登记机关名称核准专用章发放申请人。
  2.冠地州市、县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申请人通过互联网登录“网上办事大厅”系统,注册用户后提交名称申请到相应的名称核准机关,由名称核准机关审核人员对企业名称进行审核。核准通过后赋予名称核准通知书文号,同时确定登记机关,并通过互联网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打印《企业名称网上预先核准告知书》后直接到拟设立企业的登记机关现场提交申请资料,由登记机关打印《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并加盖登记机关名称核准专用章发放申请人。
  3. 新设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自行选择通过互联网或现场申请的方式办理,两种方式均由名称核准机关审核,登记机关打印《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并加盖登记机关名称核准专用章发放申请人。
  4.档案保存
  预先申请核准后,申请人现场提交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材料以及企业登记机关打印发放给申请人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等文件,由企业登记机关归入企业登记档案,可以不予另行单独保存。
  申请人通过互联网登录“网上办事大厅”系统上报的申请过程信息,以及名称核准机关通过内网综合业务系统审核的有关核准过程信息,在内网综合业务系统以数据形式保存,名称核准机关不再保存相应文件的纸质档案。需要提供证据等使用的,由登记机关打印有关材料,并加盖登记机关名称核准专用章予以确认。
  (二)已核准名称项目调整、已核准名称延期
  1.名称调整、延期的申请要求
  申请人可以对已经预先核准、尚未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申请事项进行部分调整(简称已核调整,下同),可以延长一次预先核准企业名称的保留期限。可以调整的项目是:地址、注册资本(金)、投资人名称和证照号码、经营范围、行业代码等。其中,调整投资人名称和证照号码属勘误性质,申请人须同时提供身份证、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
  2.名称调整、延期的申请方式
  企业名称已核调整、延期,由申请人向已经确认的企业登记机关现场提交调整、延期申请,企业登记机关受理企业名称已核调整、延期业务后,通过内网综合业务系统报相应的名称核准机关审核。由于已核调整导致登记机关改变的,应当向改变后的企业登记机关提出调整申请。
  对已核冠“新疆”行政区划企业名称调整,导致登记机关改变的,由申请人向改变后的企业登记机关现场提出调整申请。改变前、后的登记机关在同一地州市辖区的,通过内网综合业务系统报所在地州市局审核;改变前、后的登记机关在不同地州市辖区的,通过内网综合业务系统报区局审核。
  (三)企业名称变更核准
  1.变更核准的申请方式
  申请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现场提交企业名称变更核准申请,登记机关受理变更申请后,通过内网综合业务系统报名称核准机关,名称核准机关审核人员对企业名称进行审核。名称核准机关核准变更申请后,将核准信息通过内网综合业务系统反馈给企业登记机关。由登记机关打印《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并加盖登记机关名称核准专用章发放申请人。
  2.档案保存
  申请人提交的企业名称变更申请材料以及企业登记机关打印发放给申请人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等文件,由企业登记机关归入企业登记档案,可以不予另行单独保存。
  企业登记机关通过内网综合业务系统报名称核准机关审核的有关变更核准过程信息,在内网综合业务系统以数据形式保存,不再生成保存相应文件的纸质档案。需要提供证据等使用的,从内网综合业务系统提取相关信息,由登记机关打印有关材料,并加盖登记机关名称核准专用章予以确认。
  三、保障措施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综合考虑企业登记管理制度要求和我区登记业务系统建设实际等情况,采取以下配套措施,保障名称全程电子化工作顺利推进。
  (一)申请人直接到登记机关现场办理企业名称相关业务的,仍按照现行的有关规定办理。名称核准机关授权登记机关受理相关申请,并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查。
  (二)将内网综合业务系统企业名称库与“网上办事大厅”关联,实现自动检索功能,同时向权限内企业登记机关开放,提高申请人申报名称的准确率。
  (三)按照“外网申请、内网审核、外网反馈”模式,加快建设完善企业名称网上登记系统,逐步升级改造内网综合业务系统和新疆工商局官方网站“网上办事大厅”系统中企业名称网上登记功能,从技术上加强保障。同时,在上述系统中增加智能设置,防止企业名称恶意注册现象。
  四、工作要求
  各级企业登记机关要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加强宣传,积极引导企业进行网上名称预先核准。
  (一)各级企业登记机关要严格执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和《关于下放冠“新疆”行政区划企业名称核准权限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工商企登[2016]101号)的有关规定,完成好权限内企业名称核准登记工作。严禁登记机关越级申报企业名称。
  (二)各级企业登记机关要指定业务骨干专人负责企业名称网上核准有关工作,业务较多的登记机关应当指定A、B 岗,保障工作不间断。
  (三)各级企业登记机关要按照名称全程电子化要求,对企业名称核准工作的流程、分工等进行必要调整,确保名称全程电子化与本机关企业登记工作的有效衔接,为申请人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四)区局及各地州市局应加强登记人员的网上登记业务培训,同时通过网络、报刊、指南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加大宣传力度。
  (五)为了确保全区名称全程电子化从2016年12月26日起正式实施,自12月23日18:00起,区局将对业务系统进行升级改造,届时所有内网业务暂停办理,望各地提前做好准备,及时处理有关业务申请。
  (六)各级企业登记机关要积极开展名称全程电子化工作,具体开始实施时间自行确定,但至迟不得晚于2016年12月31日。具体开展时间报区局企业注册登记处备案。
  各级企业登记机关对名称全程电子化的工作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区局企业注册登记处联系。
  企业注册登记处联系人:左新敏 池 明
  联系电话:0991-2811539
  技术支持联系人:王 琴 马晓娟
  联系电话:0991-2842918
  附件1:企业名称网上预先核准告知书
  附件2:名称全程电子化业务操作流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12月22日

相关附件:
附件1:企业名称网上预先核准告知书.doc    
附件2:名称全程电子化业务操作流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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