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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市场主体换发营业执照的通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7-11-21
实施时间: 2017-11-21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27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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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国务院相关规定,2018年1月1日起,新疆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含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一律使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发证照不再有效。现就各类市场主体营业执照换发事宜通告如下:
  一、换发营业执照的主体
  凡2015年10月1日前在全疆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应当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2015年10月1日后设立或进行过变更登记的企业和已换发加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无需换发。
  二、换发营业执照的截止时间
  2017年12月31日前。
  三、办理流程
  登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局门户网站查询或到机关窗口咨询,按照要求携带相关资料到登记机关办理换发营业执照手续。
  四、我局将于12月31日前,为2016年12月1日前成立的且目前未注销、吊销或撤销的个体工商户加载与之注册号一一对应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五、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职尽责,建立换发企业营业执照的绿色通道,并督促企业换发营业执照,确保改革举措顺利实施。
  尚未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务必于2017年12月31日前进行更换,未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要积极换发营业执照,以免对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影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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