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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西安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西安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6-11-18
实施时间: 2016-11-18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西安
阅读人次: 353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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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级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区、县人民政府,各相关企业:
  为推进西安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规范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西安市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方案(2016-2018)》、《西安市财政局等五部门关于全面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支持政策》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西安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财政局
  2016年11月18日
  西安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西安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以下简称“两创示范”)工作,规范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西安市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方案(2016-2018)》、《西安市财政局等五部门关于全面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支持政策》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西安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西安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建设和示范工作推广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突出重点、加强监督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和安全高效。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西安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两创办”)牵头负责,市财政局会同市工信委、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等两创示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以下统称市级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市“两创办”是专项资金的牵头管理单位,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相关管理制度的制定,对市级相关部门上报的项目征集指南进行审核发布,对市级相关部门上报项目支持计划进行审定,组织市级相关部门开展专项资金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及项目验收工作,向市政府上报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等。
  市级相关部门负责各领域专题资金的项目管理,提出年度资金支持重点,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对经“两创办”审定后的项目进行公示,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在项目完成后组织项目验收。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审核资金支持重点,配合市级相关部门开展专项资金的分配方案制定、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一)支持众创空间、商贸聚集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等孵化载体建设;
  (二)支持小微企业创新能力提升、“互联网+”、电子商务发展的各类公共服务平台和服务体系建设;
  (三)支持小微企业各类创业创新活动开展,激发创业创新主体活力;
  (四)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服务体系建设,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五)支持各类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产业引导基金组建,带动社会和金融资本投入;
  (六)支持推进商事制度改革,优化小微企业发展环境;
  (七)其他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的示范工作。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采取奖补贴息、产业基金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支持方式,由市级相关部门根据项目类型确定实施。
  第七条 市级相关部门结合每年度工作重点任务,制定各领域项目征集指南,报市“两创办”审定后面向社会发布,会同市财政局对上报项目组织专家评审。各区县(开发区)相关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辖区内项目资料的初审、上报工作,并对项目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市级相关部门会同市财政局综合考虑项目评审结果、资金预算等因素提出项目支持计划的建议,报市“两创办”审定后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无异议的,由市级相关部门下达项目支持计划,市财政局根据项目支持计划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拨付项目资金。
  第九条 资金拨付流程:
  (一)投资和建设补助类项目,资金拨付实施节点制管理。由市财政局按照市“两创办”审定的项目计划,预拨70%资金至项目单位。待市级相关部门组织项目验收通过,并经市“两创办”复核后,拨付项目剩余资金。
  (二)后补助和奖励类项目,由市财政局按照市“两创办”审定的项目计划,一次性下达资金至项目单位。
  (三)产业基金、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参照中省市现行办法执行。
  第十条 项目未能按计划实施或建设内容有重大调整的,项目单位应按程序逐级上报市级相关部门和市财政局,经市“两创办”审批后调整项目计划或终止项目并收回资金。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收到资金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相关项目单位应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报材料备查。市与区县(开发区)相关部门应保存项目单位提供的全部资料、审核意见及专家评审意见原始材料以备核查,保存期限按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申请项目验收,并逐级报送至市级相关部门。市级相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项目验收,并将项目验收结果报送市“两创办”复核,市财政局依据复核结果拨付剩余资金。
  第十四条 各区县(开发区)财政和相关部门负责对辖区内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进行追踪问效和监督检查,按季度向市级相关部门和市财政局报送资金使用、项目建设、监督绩效和辖区内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工作的整体推进情况。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纳入公共财政资金考核评价体系,市级相关部门会同市财政局不定期对项目执行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实施结果开展绩效评估。评估指标主要包括投入项目投资完成情况、项目实现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等。
  第十六条 建立资金动态考核调整机制。将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作为试点期间市级相关部门申请中、省、市各类专项资金的考量因素之一。对资金使用绩效好的市级相关部门,可增加下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额度。对未完成年度试点工作计划,资金使用绩效较差的市级相关部门,酌情减少下年度预算安排。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形式截留或挪用。对违反规定骗取、使用专项资金的行为,市级相关部门将会同市财政局收回全部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项目单位同时纳入失信名单,以后年度各级财政资金不再给予扶持。市财政支持相关区县(开发区)的资金下年度相应调减。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市“两创办”会市财政局负责办法的修订和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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