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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企业改革成本专项资金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6-10-21
实施时间: 2016-10-21
法规类型: 新疆 日常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175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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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自治区国有企业改革成本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和《自治区国有企业改革成本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新财企[2016]130号),我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企业改革成本专项资金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现予以执行。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企业改革成本专项资金审计监
  督暂行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2016年10月21日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企业改革成本
  专项资金审计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自治区国有企业改革成本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项资金,是指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经自治区批准的区属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离社会职能等改革成本支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由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下达关闭破产计划、享受《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其配套政策的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项目;经自治区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批准的区属政策性破产改制项目。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审计监督工作,由自治区财政厅依据《关于加强区属国有企业破产清算工作的意见》(新政办发[2013]81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资产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新财企[2004]9号)和《自治区国有企业改革成本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新财企[2016]130号)等规定,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签订委托协议。
  第五条 专项资金审计,采取以下方式
  (一)破产改制企业清算未终结的,原则上一年审计一次;审计过程中发现问题较多的,进行跟踪审计;
  (二)破产改制企业清算终结,半个月内进行清算终结审计;
  (三)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安排的其他审计。
  第六条 专项资金审计监督内容具体包括
  (一)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二)财务管理是否规范;
  (三)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审计监督事项。
  第七条 财政部门职责
  (一)根据年初预算安排的国有企业改革成本资金,制定年度审计计划;
  (二)负责通知资金使用单位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工作;
  (三)负责向中介机构提供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四)根据审计结果,出具整改意见,并督促资金使用单位进行整改。
  第八条 资金使用单位职责
  (一)负责按要求提供审计工作所需资料,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工作,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对审计工作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不得实施影响审计人员独立审计的行为;
  (三)根据财政部门出具的整改意见,及时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送财政部门。
  第九条 中介机构职责
  (一)按照相关政策及委托方要求,组织审计人员依法开展审计工作,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二)独立完成审计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将专项资金审计业务再委托给其他机构。对确需聘请有关专家共同完成委托审计业务的,需事先征得财政部门同意;
  (三)对审计工作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主动接受财政部门工作指导;
  (四)中介机构应按照行业规程、规范出具项目审计报告;
  (五)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中介机构及参与审计有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漏或公开审计项目的有关情况。
  第十条 对出具虚假报告的中介机构,财政部门将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一条 资金使用单位在审计过程中拒不配合,对审计结果整改不到位的,视情节采取缓拨、停拨、收回财政资金等措施。
  第十二条 对骗取、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审计费用,从自治区国有企业改革成本专项资金中支出。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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