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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牧厅关于明确草地耕地占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6-10-19
实施时间: 2016-10-19
法规类型: 耕地占用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4516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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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地税局、畜牧局,各地州市财政局、地税局、畜牧局:
  为进一步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结合我区草地管理利用实际情况,现就草地征收耕地占用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占用草地苇地征收耕地占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0号)第一条“用于农业生产并已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放使用权证的草地,属于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的规定,占用“未利用地中的其他草地”,从事建房或者非农业建设,该其他草地已发放过使用权证,并已由单位或个人实际使用或者草原管理部门已认定为牧草地的草地,属于耕地占用税征收范围。
  二、各级畜牧部门需提供以下认定为牧草地的相关资料:1.办理草原征占用(临时占用)的《草原承包合同书》复印件;2.《草原使用证》复印件或《草原使用证》发放存根复印件;3.《征占用草原补偿协议》等用于农业生产的证明文件资料。
  三、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需要临时占用草场的,实行“先纳税、后用地”,由畜牧部门办理草地临时占用手续前,通知用地人向主管地税部门缴纳耕地占用税。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牧厅
  2016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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