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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企业改革成本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6-10-21
实施时间: 2016-10-21
法规类型: 新疆 日常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2476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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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各地州市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区属国有企业改革改制进程,规范国有企业改革成本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厅研究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企业改革成本专项资金管理暂
  行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2016年10月21日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企业改革成本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区属国有企业改革改制进程,规范国有企业改革成本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企业改革成本资金是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经自治区批准的区属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离社会职能等改革成本支出。
  第三条 国有企业改革成本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管理。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安排国有企业改革成本资金预算;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资金审核和资金拨付;负责组织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四条 国有企业改革成本资金采取无偿补助方式。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经自治区批准的区属国有改制、重组、关闭破产企业的破产费用、职工安置费、拖欠费用等改革成本支出;
  (二)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办中小学、职教幼教、医院等退休人员享受事业单位待遇补差支出;
  (三)自治区本级、南疆三地州及其他贫困县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并于1995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支出;
  (四)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支付的资产评估、审计等费用支出;
  (五)自治区确定的其他改革成本支出。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审核与拨付
  第六条 区属国有企业破产费用、职工安置费、拖欠费用等改革支出资金的核拨。
  (一)在职职工经济补偿金、离退休职工等人员安置费用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审核,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审核批复拨付资金。
  在职职工经济补偿金,由破产管理人(清算组)依据人社部门的批复向财政厅申请资金,财政厅依据批复意见一次性拨付;离休、退休人员及遗属、遗孀安置费用由管理机构按年申报,自治区财政厅逐年拨付。
  (二)改制、重组、关闭破产企业拖欠职工债权,由自治区财政厅委托中介机构按照有关政策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向全体职工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审计结果一次性拨付资金。
  (三)清算期间职工生活费按照原自治区企业兼并破产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调整区属国有破产企业清算期间职工基本生活费发放标准的通知》([2006]9号)规定,由管理人(清算组)按季报自治区财政厅核拨。
  第七条 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退休人员待遇补差资金的核拨。
  区属国有企业办中小学、职教幼教、医院退休人员待遇补差资金,由各地州(市)财政局或区本级退休人员管理部门根据相关政策规定按年度申报,人社部门审批后,自治区财政厅依据审核结果,直接将补助资金下达申请单位,
  第八条 1995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资金的核拨。
  由各地州(市)财政局或区本级退休人员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及补助标准,按年度申报,人社部门审批后,自治区财政厅依据审核结果,将补助资金下达申请单位。
  第九条 资产评估、审计等费用的核拨。
  因区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改制、重组及资金检查等事项发生的资产评估、审计等费用,由自治区财政厅审核拨付资金。
  第十条 自治区确定的其他改革成本资金的核拨。
  自治区确定的其他改革成本资金,自治区财政厅根据有关规定,对资金使用单位提出的资金申请进行审核后拨付。
  第十一条 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下达专项资金。加大一般转移支付和提前下达资金规模。各地州财政部门应按规定及时、足额将专项资金拨付到资金使用单位。
  第十二条 资金使用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政政策和财务制度,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和核算,专款专用,建立项目明细账进行专账核算。对补助给个人的资金,应及时足额发放至个人手中。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对自治区国有企业改革成本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实施审计制度,财政厅按照本办法规定,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国有企业改革成本专项资金审计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按年度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对国有企业改革成本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评价。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与资金审计工作相结合,主要内容包括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使用效果,存在的问题和政策建议等方面。
  第十五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自觉接受、配合上级部门开展的审计、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六条 对骗取、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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