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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自治区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7-4-27
实施时间: 2017-4-27
法规类型: 收费取消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388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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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侨务办公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畜牧厅,自治区教育厅,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各地州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财政部有关工作部署,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请报送全面清理规范涉企收费政策措施情况的通知》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要求,近期,自治区全面开展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现就自治区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5月1日起,取消5项自治区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分别是: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执收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工本费”,畜牧部门负责执收的“临时使用草原补偿费”,外事部门负责执收的“因公出(国)境证明”,教育部门负责执收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护理专业实验费、考核费”,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办)核发的“执法证件工本费”。
  二、自2017年5月1日起,调整人防办负责执收的“平时使用人防工程收费”管理模式,纳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今后不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三、取消上述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到财政部门办理票据核销手续。以前年度欠缴的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由执收单位负责清欠。执收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四、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对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行为,将按照《预算法》、《价格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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