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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地税局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省残疾人联合会青海省总工会关于地税代征规费统一使用税收票据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财社字[2015]1346号
发文部门: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5-6-25
实施时间: 2015-10-1
法规类型: 其他税费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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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州(市)、县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地税局、人民银行、残联、工会: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金税三期工程推广工作要求和统一安排部署,今年8月1日至9月30日金税三期系统在全省地税部门双轨运行,10月1日开始单轨运行。按照金税三期的要求,地方规费、基金原则上使用税收票据进行征收开票。因此,我厅等部门联合下发的《青海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缴存国库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青财社字[2005]1185号)、《青海省失业保险费收入缴存国库实施办法的通知》(青财社字[2012]149号)、《青海省原生矿产品生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财综字[2010]1817号)等文件中规定的征收票据已不适应金税三期系统要求,为确保青海地税金税三期工程正常运行,经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地税局、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省残疾人联合会和省工会共同研究,决定将原有规费票据统一使用税收票据,并对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从2015年10月1日起,全省地税机关征缴规费统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以下简称《税收缴款书》)。《税收缴款书》由税务机关填开,一式六联,第一联银行收款后退缴款单位(个人)作缴费凭证;第二联作缴款单位开户行付款凭证;第三联作国库记账凭证;第四联作相关部门收入记账凭证;第五联国库退地税征收机关作收入记账凭证;第六联国库退地税征收机关作管理资料。
  二、《税收缴款书》的传递方式保持原有模式不变,即养老保险费(第四联)由国库退社保经办机构作收入记账凭证,第五联、第六联由国库同一退地税征收机关;失业保险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会经费、原生矿产品生态补偿费、价格调节基金五个费种的第四联、第五联、第六联由国库同一退地税征收机关。
  三、各级地税机关定期到银行查收《税收缴款书》第四、第五、第六联回执票据,并及时分拣,传递给各相关部门的经办机构。传递程序中,要建立严格的票据传递备查簿,对传递的票据作详细登记。
  四、相关部门要加强业务合作联系机制,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沟通协调解决。
  五、其他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地税局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省残疾人联合会 青海省总工会
  2015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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