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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会计核算规范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的意见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7-6-1
实施时间: 2017-6-1
法规类型: 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3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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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各地州市财政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大中专院校、人民团体,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财务管理是规范社会经济活动和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是单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财经纪律是党的纪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财经工作中的具体体现。为持续深化作风建设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部门单位)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根据新《预算法》、《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做如下规定和要求,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必须全面加强会计基础管理
  1.部门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出纳岗位,并按要求履行相应职责,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会计从业资格。
  2.严格按照规定开立、变更和撤销银行账户,各项国家资金,都要按规定存入银行账户,不得把国家资金转作储蓄。严禁公款私存,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财政资金存入以个人名义开设的银行卡。
  3.部门单位要严格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将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全部纳入会计核算。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完整,会计核算必须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
  4.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设立现金总账和日记账,不得坐支现金。会计人员要定期和不定期盘点库存现金,核对银行存款余额,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5.对各种往来款项要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不得通过往来科目核算收支。
  6.严禁违规签订担保、投资和借贷合同,严禁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
  7.对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要及时开具相关合法票据,严禁转让、出借、串用、代开、买卖、擅自销毁财政票据和税务发票。财政票据和税务发票必须经财政部门和税务系统确认真实性。
  二、必须严格收支管理
  8.部门单位取得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收益和处置等各项非税收入,应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严禁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或者私分。严禁违反法律及其他有关规定,将应列入规定账户、账簿的各项资金(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设立账外账私存私放,形成“小金库”。
  9.严格执行各项开支范围、开支标准的有关规定,严禁超范围、超标准安排支出。严格执行公务审批制度,不得报销无公函的公务接待费用,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严禁用公款报销烟酒、纪念品等,不得使用不合规的原始凭证进行列支。
  10.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制定的津贴补贴政策规定和范围标准,不得超过规定范围、标准发放津贴补贴,严禁以任何理由擅自设立和发放各种名目的津贴或补助费用。
  三、必须切实强化资产和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
  11.部门单位内设机构的固定资产由部门单位统一归口管理,要明确资产使用和保管责任人,落实资产使用人在资产管理中的责任。
  12.部门单位出租、出借资产,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严禁擅自处置资产、转移收入、私分资产等行为。
  13.资产出租、出借形成的收入,要按有关规定和合同协议做到应收尽收,及时足额上缴财政。
  14.各行政事业单位依据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和自治区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有关要求,据实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资产卡片,填报相关资产报表,确保“账账、账实、账证相符”。财会、资产管理、资产使用等部门或岗位要定期对账,发现不符的,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15.严禁违反政府采购程序,“暗箱”操作,无预算采购、超预算采购。
  16.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招投标工作,不得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不得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参加货物服务招投标活动,不得指定货物品牌或供应商,不得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投标活动。
  除招标公告外,部门单位不得额外设立限制性条件;对中标的,不得拖延签订合同或另设附加性条件。
  四、落实责任,加强督查,严肃问责
  17.部门单位主要领导要将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工作作为主体责任予以高度重视,并切实抓好组织落实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财经纪律、财务会计管理的有关法条、规章、制度和办法。
  18.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的规定和要求,定期开展检查、评议、考核工作。对于工作落实不力、违反政策规定的,严格责任追究。按照《预算法》《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对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或者私分财政收入、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违反规定公款报销有关费用、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设“小金库”、擅自提供担保、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并对部门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过、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对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资金,一律予以清退,涉及自定政策的停止执行,并对部门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财务会计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会计法》规定处理、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今后对各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要严格依法进行处理处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严格责任追究。
  19.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监督等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财经纪律,维护正常的财税秩序。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有关纪律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纪违规问题,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追责。审计和财政监督部门要加强财务管理检查,对违反财务管理、财经纪律行为,加大处理处罚力度。各部门要依各自职权开展相关工作,切实履责,并加强配合,形成共同维护正常财经秩序的有效合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2017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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