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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财税字[2017]72号
发文部门: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7-1-1
实施时间: 2017-1-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海
阅读人次: 333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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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财政局、地方税务局,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结合我省目前公务用车改革的实际,经省政府批准,现就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的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取得的公务用车补贴收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暂按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扣除。超过扣除标准的,按标准扣除;不足确定标准的,按发放金额据实扣除。
  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比照《青海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规定的党政机关及所属参公事业单位职工扣除标准确定:企业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层管理者对应厅局级标准;企业部门经理等中层管理者对应县处级标准;其他人员对应乡科级标准。
  二、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单位应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报送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和公务用车改革方案,经当地主管地税机关核实后报市、州地税机关备案。公务用车改革方案应载明参加公务用车改革的人员范围、人数、月补贴额度、补贴资金来源、补贴发放及使用管理办法、已参改车辆及未参改车辆的用途等。
  三、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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