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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宣传贯彻新<会计法>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豫财会[2017]29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7-11-27
实施时间: 2017-11-27
法规类型: 会计法及地区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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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有关县(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宣传贯彻新〈会计法〉有关工作的通知》(财会[2017]2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国家统一要求,取消会计从业资格认定。省财政不再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认定及考试、证书核发和换发、调转登记等工作,关闭河南省会计管理系统有关申请端口。各级财政部门不再办理上述有关业务。
  二、我省关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的《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豫财会[2014]39号)等相关文件按法定程序废止。有关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等管理办法,待财政部出台新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后,研究修订我省《关于印发〈河南省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实施办法〉的通知》(豫财会[1997]36号)、《关于加强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豫财会[2003]40号)、《关于印发〈河南省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的通知》(豫财会[2012]33号)、《关于印发〈河南省会计人员诚信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会[2014]20号)等文件。请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做好相关文件的清理工作。
  三、各级财政部门应于2017年12月10日前导出河南省会计管理系统中本辖区会计人员数据信息,妥善保存,结合工作需要,对相关数据资料认真加以利用。
  四、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认真做好新《会计法》基本精神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关注社会反应,贯彻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映。坚持改革创新,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进一步加强会计人员管理和服务的新办法,提出新要求,不断提高我省会计管理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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