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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财综[2017]22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发文时间: 2017-12-26
实施时间: 2017-12-26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 综合税收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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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矿管办,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环境与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文件精神,做好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工作,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我们制定了《福建省矿业权出让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出让新设矿业权的,矿业权人应按《福建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之前形成尚未缴纳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缴入矿业权出让收益科目并统一按规定比例分成。
  二、本通知下发之前,以申请在先方式取得探矿权后已转为采矿权的,如已完成有偿处置的,不再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如未完成有偿处置的,应按剩余资源储量(其估算基准日为2017年6月30日)以协议出让方式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尚未转为采矿权的,应在采矿权新立时以协议出让方式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
  三、对于无偿占有属于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和无偿取得的采矿权,应缴纳价款但尚未缴纳的,按协议出让方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其中,探矿权出让收益在采矿权新立时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以2006年9月30日为剩余资源储量估算基准日征收。
  四、本通知下发之前,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按规定分期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矿业权人,在批准的分期缴款时间内,按矿业权出让合同或分期缴款批复缴纳剩余部分,逾期不交的,从滞纳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五、已设探矿权,经批准在勘查区范围内增加(含变更)勘查矿种,应在转采矿权时,比照协议出让方式,征收新增矿种采矿权出让收益。
  六、已设采矿权,矿区范围内新增资源储量和新增开采矿种,应比照协议出让方式征收新增资源储量、新增开采矿种的采矿权出让收益。
  七、经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已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部分或全部转增国家资本金(国家基金),或以折股形式缴纳的,不再补缴探矿权、采矿权价款。
  八、欠缴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缴纳滞纳金,其滞纳基准日为2017年7月1日,并将相关信息纳入企业诚信系统。加收的滞纳金最高不超过欠缴金额本金。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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