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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物价局关于清理规范省级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财税[2017]387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7-7-24
实施时间: 2017-7-24
法规类型: 收费取消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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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直有关单位,各市财政局、物价局:
  为进一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放管服”改革,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实行普遍性降费,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贯彻落实国务院部署的收费管理措施和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清理规范省级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停征、调整12项
  自2017年7月1日起,取消、停征、调整一批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如下:
  (一)取消2项。
  省委机要局的密钥服务费,人防部门的人防工程四项费用。
  (二)停征1项。
  省工业特种资源保护办公室的镁资源保护费。
  (三)调整9项。
  1.新闻广电部门的有线电视初装费、有线电视月租费,不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2.住建部门的垃圾排放管理费、居民卫生费,对已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不再征收;对未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仍继续征收,同时并入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统一管理,继续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
  3.对5项属于资源(资产)补偿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不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包括:人防部门的工事使用费(平战结合收入)、人防工程拆迁补建费,交通部门的公路路产赔(补)偿费,住建部门的市政设施、道路、绿地、园林损坏补偿费,海洋渔业部门的海蜇资源损失赔偿费。不再实行政府定价,由双方协商议定。
  对取消、停征、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擅自改变收费方式。
  二、保留20项
  (一)公安部门。
  1.养犬管理费
  (二)财政部门。
  2.收费票据工本费
  (三)教育部门。
  3.城市小学、初级中学住宿费
  4.中小学外国学生学费
  5.全国高校计算机考试费
  6.成人学士学位外语考试费
  7.高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A、B级)费
  8.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外语口试费
  9.普通高校招生网上录取费
  10.初中升学报名考试费(城市)
  11.初中升学体育加试费(城市)
  12.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招聘考试费
  (四)交通部门。
  13.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岗位考试费
  (五)人社部门。
  14.公开招聘事业单位人员考试费
  15.公务员考试费
  16.注册建造师(二级)执业资格考试费
  17.以考代评考试(档案、图书资料、文物博物、群众文化、新闻(报纸)、新闻(广播电视)、律师、翻译、卫生(非医院)系列)
  (六)安监部门。
  18.特种作业人员考核考务费
  19.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考务费
  (七)电力监管部门。
  20.电工进网作业人员考核考务费
  三、取消、停征收费项目的经费保障
  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规定,此次取消、停征省级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不得影响依法履行职责。其中,行政单位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有关经费支出,纳入相关单位预算予以保障;经费自理事业单位有关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的方式予以解决。
  四、加强收费目录清单常态化管理
  各地区、各部门应结合职责分工,要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公开公示制度执行管理,对保留的省级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实施目录清单动态管理,增强时效性,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严格按照省规定政策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征收范围、征收标准或另行加收任何费用。
  五、做好收费清欠征管调整等工作
  对重新清理规范的省级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等手续。对以前年度欠缴的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足额征收,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2017年7月1日以后继续征收的,涉及取消、停征的收费,应按原渠道全额退还缴款义务人。涉及调整的收费,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区别资金性质的要求,对有线电视初装费、有线电视月租费,不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做为“其他收入”予以调整核算;对工事使用费(平战结合收入),人防工程拆迁补建费,公路路产赔(补)偿费,市政设施、道路、绿地、园林损坏补偿费,海蜇资源损失赔偿费不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做为“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调整核算。
  六、强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管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全面清理规范省级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抓好工作落实。省级有关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开展收费专项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查处。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物价局
  2017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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