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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 > 登记注册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调整公司登记管辖权的通知
发文文号: 成工商发[2015]21号
发文部门: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5-4-23
实施时间: 2015-4-23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成都
阅读人次: 264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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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机关有关部门(单位):
  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提高公司注册登记便利化水平,不断提高登记工作质量和效率,更好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现就调整中心城区市、区两级公司登记管辖权限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下且住所在中心城区的有限责任公司,由公司住所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登记。
  二、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且住所在中心城区(不含高新区、天府新区)的有限责任公司,按企业自愿原则,可由市局或公司住所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
  三、各区(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要进一步加强窗口人员配备,优化登记注册流程,健全服务机制,全力推进商事制度改革,积极营造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市场准入环境。
  除上述登记管辖权限调整外,其余权限保持不变。
  成都市工商 行政管理局
  2015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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