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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处置网络经营主体查无下落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武工商规[2015]104号
发文部门: 武汉市工商局
发文时间: 2015-10-21
实施时间: 2015-12-1
失效时间: 2017-11-30
法规类型: 市场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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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局,市局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处置网络经营主体查无下落问题,落实事中事后监管,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建立开放有序网络交易秩序,市工商局制定了《关于规范处置网络经营主体查无下落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10月21日
  关于规范处置网络经营主体查无下落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规范处置网络经营主体查无下落问题,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细则、《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指导意见。
  目的和意义
  网络经营主体查无下落,使网络消费纠纷调解及违法行为查处困难,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难以保障。与此同时,网络的虚拟性和无地域特点,使查无下落的主体在逃脱监管的同时,仍然易于在互联网上持续经营,其结果进一步加剧了对消费者、经营者乃至整个网络市场潜在的危害和不良影响。
  按照《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要求,规范网络经营主体查无下落问题处置,进一步加强网络交易“事中事后”监管,是保障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建立开放、规范、诚信、安全、有序的电子商务发展环境的迫切需要。
  二、准确把握主要内容
  (一)规范处置的对象及其行为
  1.规范处置的对象
  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通过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以及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宣传推广、信用评价、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
  2.规范处置对象的行为
  网络经营主体未在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经营,且通过其注册登记信息、网站备案信息无法联系的行为。
  (二)违法行为性质及其处罚依据
  1.违法行为性质
  属于未经变更登记,擅自改变登记事项的违法行为。
  2.处罚依据
  违法主体属于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属于非公司制企业法人的,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属于个体工商户的,依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严格规范处置程序
  (一)确认查无下落
  对涉案主体,属地(登记住所所在地)工商所应根据综合业务系统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采取实地或邮寄专用信函的方式进行核查。实地核查的,应采取拍照、摄像、第三方证明等方式;邮寄专用信函核查的,应两次邮寄,其间隔时间不得少于15日且不得超过30日。经实地核查不在登记住所,或邮寄专用信函核查无人签收的,确认其擅自改变登记住所(经营场所)。
  对其中属于网店的,还应根据相关联系电话查找涉案主体,联系无果的,确认其查无下落。
  对其中属于网站的,则应通过工信部或省通信管理局网站查询备案信息,必要时还应致函省通信管理局获取网站备案人住所和联系电话信息并予核实,经查找不在备案地址或电话联系无果的,确认其查无下落。
  (二)主体处置
  1.对确认查无下落的主体,属地(登记住所所在地)工商所应依据《市工商局关于在综合业务系统中对企业进行锁定与解锁的意见》(武工商规[2011]17号)规定的程序在综合业务系统中予以锁定,同时按照《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公示,登记部门应不予办理登记或备案手续。
  2.对其中属于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和个体工商户的,若其后期到登记窗口办理登记或备案手续,或者执法人员找到其实际经营场所,则执法人员应对其擅自改变登记住所(经营场所)的行为立案查处。待结案后解除锁定,登记部门方可依申请办理登记和备案手续。登记和备案手续办理完结后,登记监管部门方可依申请按照规定的程序将其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并公示。
  3.对其中属于公司的,应采取如下处置措施:
  (1)集中公告送达《限期改正通知书》。属地(登记住所所在地)工商所应填写《网络经营主体异常情况处理申请表》(见附件),提出集中公告送达申请,由区局网监机构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在全国性报纸或者办案机关所在地的省一级报纸上予以公告,也可以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告栏张贴公告,并可以同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网站上公告送达《限期改正通知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2)对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的,应要求其到属地(登记住所所在地)工商所接受询问处理,经工商所解锁后,相关登记部门方可依申请办理登记或备案手续。登记和备案手续办理完结后,登记监管部门方可依申请按照规定的程序将其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并公示。
  (3)对逾期未改正的,属地(登记住所所在地)工商所应在规定期满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再次调查取证,确认其逾期未改的事实。若其后期到登记窗口办理登记或备案手续,或者执法人员找到其实际经营场所,则执法人员应对其擅自改变登记住所(经营场所)的行为立案查处。待结案后解除锁定,登记部门方可依申请办理登记和备案手续。登记和备案手续办理完结后,登记监管部门方可依申请按照规定的程序将其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并公示。
  (三)网站(店)处置
  1.对确认查无下落主体的网站(店),各区局可以直接依据相关规定,视情节提请省通信管理局或函请异地工商部门依法予以处置。
  2.也可以由属地(登记住所所在地)工商所填写《网络经营主体异常情况处理申请表》(见附件),提出处置意见,经区局网监机构审核并拟制提请省通信管理局或异地工商部门依法予以处置的函件,加盖区局公章后及时报送市局网监部门,由市局网监部门统一向省通信管理局或异地工商部门核转。
  四、几点要求
  (一)抓住重点,对网络消费投诉调解、网络交易案件查办中发现的查无下落的网络经营主体,以及月度网上检查中涉及的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交易类自营网站和网店,有针对性开展工作,由点及面,稳步推进。
  (二)核查和后期处置工作应规范程序,注意留存证据,做好记载,确保行政行为规范有效,处置有度。留存证据应包括涉案网站(店)网页截图、实地或邮寄核查资料、视频音频资料等,与相关当事人的电话、短信或即时通信还应注意做好记载。
  (三)市局应发挥综合协调、法规政策和技术指导作用,为加强网络交易监管提供支持和保障,为跨区域协作搭建桥梁;各区局应加大责任意识和协作精神,切实履行监管职责,重视和防范执法风险。针对互联网无地域的特点,建立和强化协作执法工作机制,对擅自改变登记住所(经营场所)跨区的情况,应加大协作力度,各区局可相互予以协助,或提请市局进行协调,有关区局不得推诿,应予积极协助。
  五、实施日期
  本指导意见自2015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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