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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黔国税发[2017]123号
发文部门: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7-10-31
实施时间: 2017-10-31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贵州
阅读人次: 3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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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贵安新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地方税务局,仁怀市、威宁自治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要求,为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现就我省税务系统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优化办理流程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的更名与创新
  (一)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更名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作为现行税收征管的一项基本制度,是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法定事项,也是落实现行财政分配体制、解决跨区域经营纳税人的税收收入及征管职责在机构所在地与经营地之间划分问题的管理方式,对维持税收属地入库原则、防止漏征漏管和重复征收具有重要作用。按照该项制度的管理实质,将其更名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
  (二)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前不再开具相关证明,改为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我省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或省内跨县(市、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再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改向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附件1)。
  (三)取消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税务机关不再按照180天设置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改按跨区域经营合同执行期限作为有效期限。合同延期的,纳税人可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
  (四)实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信息电子化。跨区域报验管理事项已实现全流程电子化,纳税人通过实体办税大厅或网上办税服务厅填报申请,系统自动将纳税人机构所在地的报告信息传递至跨区域经营地(含跨省);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项时,税务机关可直接对纳税人报告信息进行确认完成报验登记;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仅需向经营地国税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附件2),税务机关通过系统实现国地税联合办结跨区域涉税事项反馈;经营地完成跨区域涉税事项反馈后,系统自动将经营地跨区域涉税事项反馈信息传递至纳税人机构所在地,并自动完成缴销。
  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报验及反馈
  (一)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
  我省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或省内跨县(市、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联合网上办税服务厅”已部署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及缴销功能业务,具备网上办税条件的纳税人,可通过“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联合网上办税服务厅”网上办税系统,自主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无需上门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不具备网上办税条件的纳税人,需进入办税服务厅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
  跨区域涉税事项由纳税人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报验登记。
  对于2017年9月30日前(不含9月30日)已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且未到经营地报验登记的,纳税人仍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持原纸质表单前往经营地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登记。
  (三)跨区域涉税事项延期
  我省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或省内跨县(市、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需延长其有效期限的,由纳税人向机构所在地或外出经营地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申请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延期。
  (四)跨区域涉税事项信息反馈
  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经营地的国税机关核对《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后,将相关信息推送经营地的地税机关核对(推送当日完成核对并回复,实行联合办税的即时回复),地税机关同意办结的,系统自动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纳税人不需要另行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反馈。
  (五)跨区域涉税事项反馈信息的处理
  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要适时对纳税人已抵减税款、在经营地已预缴税款和应预缴税款进行分析、比对,发现疑点的,及时推送至风险管理部门或者稽查部门组织应对。
  (六)其他证件资料报送及下载
  在办税服务厅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的报告、报验、延期等事项时,尚未在我省税务机关办理实名身份信息采集的纳税人,应出示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未换照的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加盖纳税人公章的副本复印件以查验身份;已办理实名信息采集的纳税人仅需提供办税人员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供查验。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和《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样表可在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各实体办税服务厅(或政务服务中心税务窗口)领取,或者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资料下载栏目)、网上办税服务厅下载。
  (七)办理流程及规范
  税务机关办理跨区域报验管理报告、报验、延期、反馈等事项的流程及规范,详见《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操作指引》(附件3)。
  三、工作要求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的重要意义。该项制度创新是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的重要举措,是转变税收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的重要内容。该项工作的顺利推进,既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的办税便利化程度,也有利于促进经营地和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协同开展事中事后管理。
  (二)各地税务机关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宣传解释工作,配合做好相关新旧制度的衔接。各地税务机关之间要加强沟通联系和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优化流程、精简资料等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让纳税人真正享受到改革的红利。
  (三)各地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要做好办税服务厅人员培训,并充分利用办税服务厅宣传栏、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务机关门户网站等渠道开展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工作;其他部门要依照自身职责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四)本规定自10月30日起正式实施。2017年10月30日起,《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开展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黔国税发[2017]20号)同时废止。
  (五)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执行后,各地税务机关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省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联系人:省国税局 佟 涛,0851—86893720
  舒 裕,0851—86893720
  省地税局 王俊凯,0851—85215542
  附件:1.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2.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3.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操作指引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10月31日

相关附件:
1.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doc    
2.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doc    
3.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操作指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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