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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8-3-15
实施时间: 2018-3-15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297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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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进“放管服”改革部署,规范涉税专业服务行为,维护国家税收利益,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9号,以下简称《公告》)规定,现就我市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集内容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按照《公告》(附件1)的相关规定,及时、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
  二、采集途径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按照“一方一次采集、双方共享共用”的原则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
  (一)线上采集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原则上应当通过网上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可访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s://www.tjsat.gov.cn),登录“网上办税服务厅”进入“涉税专业服务”模块选择相应功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二)线下采集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因客观原因无法通过网上报送的,可在非征期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实体办税服务厅提交纸质表单,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受理税务机关及时将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报送的信息传递至对方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
  三、其他事宜
  (一)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未按照要求报送基本信息、业务信息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发布,附件2)第十四条规定处理。
  (二)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将定期按照《涉税专业服务信息公告与推送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2号发布,附件3)第四条规定的内容,在门户网站和实体办税服务厅公告涉税专业服务信息,并于每月10日前对公告内容进行动态调整。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
  2.《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
  3.《涉税专业服务信息公告与推送办法(试行)》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3月15日

相关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rar    
2.《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zip    
3.《涉税专业服务信息公告与推送办法(试行)》.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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