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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甘财资[2017]51号
发文部门: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6-8-8
实施时间: 2016-8-8
法规类型: 国有资产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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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直有关部门,省属各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共甘肃省委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我们对《甘肃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甘财企[2015]5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甘肃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7年8月8日
  甘肃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确保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及时足额上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及《中共甘肃省委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甘发[2016]3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6]97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政府国资委和其他省直部门(以下统称“各预算单位”)监管的企业和其他省属企业(以下统称“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审核、上交。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
  (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收入;
  (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四条 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交由省财政厅负责,按照国库集中收交的有关规定直接上交省级国库,纳入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各预算单位负责组织、督促所监管企业及时足额上交收益。
  第二章 上交比例
  第五条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付国有投资者的股利、股息,按照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执行。
  第六条  国有独资企业应交利润比例,按照《甘肃省省属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方案》(甘国资发[2017]3号)中企业分类划分标准,分三类执行:
  第一类企业:上交比例为25%;
  第二类企业:上交比例为20%;
  第三类企业:上交比例为15%(具体详见附件)。
  到2020年再提高5个百分点,第一类企业达到30%,第二类企业达到25%,第三类企业达到20%。
  省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企业分类,可根据我省国有企业改革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三章 申报与审核
  第七条 省属企业应当主动按规定申报国有资本收益,如实填写《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具体申报要求如下:
  (一)应交利润,每年5月31日前,省属国有独资企业按照净利润和规定的上交比例一次申报,并附送经依法审计的年度合并财务会计报告;
  (二)国有股利、股息收入,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没有设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下同)表决日后30个工作日内,由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据实申报,并附送经依法审计的年度合并财务会计报告和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文件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当依法分配年度净利润。当年不予分配的,应当说明暂不分配的理由和依据,并出具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经各预算单位审核后上报;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在产权转让合同生效后30个工作日内,由省属企业、各预算单位据实申报,并附送产权转让合同和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
  (四)企业清算收入,在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后30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据实申报,并附送经依法审计的清算报告,涉及资产评估项目应附送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在收益确定后30个工作日内,由有关单位据实申报,并附送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的资料。
  第八条 省属国有独资企业拥有全资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子企业的,应当由集团公司根据国有独资企业经依法审计的年度合并财务会计报告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申报。
  企业计算当年应交利润时,可从净利润中扣除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和提取的法定公积金。
  第九条  省属国有独资企业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应相应补交或抵减应交利润。
  第十条 省属企业申报国有资本收益时,应将申报材料报送各省级预算单位,同时抄送省财政厅。
  《省属企业年度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由省财政厅统一制作,随年度收益申报通知下发。
  第十一条  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区别以下情况核定:
  (一)应交利润,根据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省属国有企业年度合并财务会计报告反映的各企业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规定的上交比例计算核定;
  (二)国有股利、股息收入,根据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核定;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根据企业产权转让协议和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计算的转让净收入(扣除转让费用)全额核定;
  (四)企业清算收入,根据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提交的企业清算报告计算的清算净收入(扣除转让费用)全额核定;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根据有关经济行为的财务会计资料核定。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所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的国有股股利、股息,根据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当年可供国有投资者分配利润和规定的上交比例计算核定。如企业利润分配方案确定的实际分配国有股股利、股息低于计算核定金额的,则按实际分配的国有股股利、股息核定。
  第十三条 省属企业受国家重大政策调整影响,或者由于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损失,需要减免上交国有资本收益的,应当向省财政厅、各预算单位提出申请,由省财政厅商各预算单位提出建议,报经省政府批准后执行。减免的应交利润直接转增企业国有资本或国有资本公积。
  第四章 收益上交
  第十四条  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使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10306国有资本经营收入”下相关目级科目。
  第十五条  省属企业上交收益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各预算单位收到省属企业申报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报送省财政厅复核。省财政厅在收到各预算单位审核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反馈各预算单位。
  (二)各预算单位收到省财政厅反馈意见后,及时督促省属企业在30个工作日内,到省财政厅开具“非税收入一般交款书”,办结国有资本收益上交入库手续。
  第十六条 省属企业当年应交收益在1亿元以下的,须一次交清。应交收益在1亿元以上的,可分两次交清,其中第一次上交额不得少于应交总额的50%。
  第十七条 各预算单位负责督促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及时召开股东大会,确定利润分配方案,并及时将上年度应交收益全部上交省级财政国库。
  第十八条 为确保国有资本收益均衡入库,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必要时可以预收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各预算单位要充分发挥监管职能,组织所属企业做好国有资本收益申报上交工作,确保国有资本收益及时足额入库;对所属企业未按期上交或欠交国有资本收益的情况,应当查明原因,采取有力措施予以催交。
  第二十条 省属企业上交收益情况纳入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加大考核权重,对隐瞒、截留、不交或少交国有资本收益的企业,视情降低企业主要负责人绩效年薪发放数额。
  第二十一条 省属企业上交收益情况与政策、资金扶持相挂钩,对及时足额上交收益的企业,在安排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和产业转型升级等财政资金时,给予倾斜。
  第二十二条 各预算单位、财政等部门要对企业年度审计报告和财务会计信息定期进行核查,并将欠交情况及时上报省政府,提请通报。
  第二十三条 凡隐瞒、截留、不交或少交以及违规审核国有资本收益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国资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检查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政府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6年度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按本办法收交。原《甘肃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甘财企[2015]5号)同时废止。
  附件:省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分类表
  省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分类表
  第一类
  1.
  靖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6.
  甘肃稀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
  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7.
  西北永新集团有限公司
  3.
  甘肃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总公司
  8.
  甘肃省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4.
  兰州兰石集团有限公司
  9.
  甘肃省招标咨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5.
  甘肃省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0.
  甘肃省物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类
  11.
  甘肃省公路航空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8.
  甘肃省科技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12.
  甘肃省电力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9.
  兰州兰新通信设备集团有限公司
  13.
  甘肃省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
  甘肃省新业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14.
  甘肃省城乡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1.
  甘肃省有色金属企业管理公司
  15.
  甘肃省工业交通投资公司
  22.
  甘肃医药集团公司
  16.
  甘肃新盛国资管理运营有限公司
  23.
  甘肃省经济合作总公司
  17.
  甘肃省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24.
  甘肃省石油化学工业供销总公司
  第三类
  25.
  甘肃省民航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37.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所属国有独资企业
  26.
  读者出版集团有限公司
  38.
  甘肃省水利厅所属国有独资企业
  27.
  甘肃日报报业集团
  39.
  甘肃省农牧厅所属国有独资企业
  28.
  甘肃省文化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40.
  甘肃省林业厅所属国有独资企业
  29.
  甘肃演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41.
  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所属国有独资企业
  30.
  甘肃省监狱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42.
  甘肃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所属国有独资企业
  31.
  甘肃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所属国有独资企业
  43.
  甘肃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局所属国有独资企业
  32.
  甘肃省教育厅所属国有独资企业
  44.
  甘肃省戒毒管理局所属国有独资企业
  33.
  甘肃省科学技术厅所属国有独资企业
  45.
  甘肃省粮食局所属国有独资企业
  34.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所属国有独资企业
  46.
  甘肃省农业科学院所属国有独资企业
  35.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所属国有独资企业
  47.
  甘肃省广播电影电视总台所属国有独资企业
  36.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所属国有独资企业
  48.
  其他部门所属国有独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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