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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省属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监管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国资委[2016]115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6-6-7
实施时间: 2016-6-7
法规类型: 国有资产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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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各省属企业: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省属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监管的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年6月7日
  关于省属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监管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国资国企改革,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研究[2015]170号)、《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资国企改革促进发展的意见》(川委发[2014]11号)等文件,结合四川省属企业实际情况,现就省属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监管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紧紧围绕国有企业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实现国有资本持续保值增值两个目标,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精神为指导,以提高国有资本效率、增强国有企业活力为中心,在合理界定企业功能定位的基础上,从改革、发展、管理、监督等方面对省属企业分类施策,切实增强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进一步做强做优做大省属企业,不断提高省属国有经济的活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主动引领四川经济发展新常态,为促进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二、省属企业类型界定与划分
  (一)企业类型总体界定。省属企业目前总体界定为商业类,具体划分为功能性企业和竞争性企业,其中,功能性企业细分为功能Ⅰ型、功能Ⅱ型;竞争性企业细分为竞争Ⅰ型、竞争Ⅱ型。
  (二)企业类型具体划分。对省属企业的具体分类,按照定性分析与定量测算相结合、反映共性与突出个性相结合、相对稳定和动态调整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定性分析主要从政府对企业的定位、企业职责、行业特性、业务性质等方面进行,是确定企业属性的主要因素;定量测算以企业近三年财务决算数据为基础,对企业业务板块中功能性业务和竞争性业务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净利润、从业人员等四项指标占企业对应指标总值的比例进行定量测算,作为确定企业属性的参考因素。
  功能性业务是指企业承担政府指定的战略任务、重大专项任务等业务。这类业务具有以下特征:以服务政府战略为目标导向,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有机结合;所处行业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起基础性作用,有一定准入门槛或私人资本暂不愿意进入;产品或服务价格由政府调控,或者政府开放调整;收入不足以弥补成本时政府给予相应补贴;按照市场化原则开展业务。竞争性业务主要是指提供竞争性产品或服务性业务。这类业务主要有以下特征:处于充分竞争领域,完全市场化运作,以经济效益最大化为主要目标。
  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定量测算情况,省属企业划分四种型态的具体标准为:功能Ⅰ型,以承担政府指定的战略任务、重大专项任务为主要目标,主要从事功能性业务,或兼有一定竞争性业务,功能性业务板块的资产总额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较高的企业(原则上占比达50%以上)。功能Ⅱ型,以承担政府指定的战略任务、重大专项任务为主要目标,功能性业务与竞争性业务并存,功能性业务板块的资产总额占企业总资产达到一定比例的企业(原则上占比达30%以上)。竞争Ⅰ型,以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主要目标,完全从事竞争性业务的企业。竞争Ⅱ型,以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主要目标,主要从事竞争性业务,兼有一定功能性业务,竞争性业务四项指标占企业对应指标比例较高的企业(原则上占比达80%以上)。
  (三)企业类型名单确定与调整。省属企业功能界定和类型的确定,按照谁出资谁分类的原则,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制定分类名单,报省政府批准。当企业出现资产布局或业务属性发生重大变动,承担政府战略任务或重大专项任务发生变动,职责定位或发展战略进行重大调整,以及其他影响分类结果的重要情况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对企业分类名单提出动态调整建议方案,报省政府批准。
  三、分类监管内容
  (一)分类推进国有资本布局调整。对功能性企业,要合理确定主业范围,根据不同行业特点,加大国有资本投入,支持其在服务政府宏观调控、承担政府战略任务和重大专项任务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对竞争性企业,要支持和鼓励其发展具有竞争优势的产业,优化资源配置和资本投向,加大重组整合力度和研发投入,加快科技和管理创新步伐,培育一批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竞争力和影响力的企业;对于没有竞争优势、长期亏损的企业,要推动国有产权流转,实现国有资本有序退出。
  (二)分类调整省属企业股权结构。功能性企业,要保持国有资本控股地位,支持非国有资本参股。竞争I型企业,原则上都要实行股份制改革,积极引入其他国有资本或各类非国有资本实现股权多元化,国有资本可以绝对控股、相对控股或参股,加大改制上市力度,着力推进整体上市。竞争Ⅱ型企业,可以保持国有资本控股地位,要积极推进股权多元化改造。
  (三)分类实施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功能Ⅰ型企业,在考核管理效能、服务质量和安全保障水平的同时,考核经济效益指标,引入社会评价。功能Ⅱ型企业,在考核经济效益指标的同时,重点考核企业承担的战略任务和重大专项任务完成情况。竞争性企业,重点考核投资回报、价值创造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能力。
  (四)分类核定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对组织任命和推荐的企业负责人,严格按照《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5]13号)执行,薪酬结构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功能性企业,基本年薪占年度薪酬的比例高于竞争性企业。竞争性企业,绩效年薪占年度薪酬的比例高于功能性企业。对于落实董事会选人用人权改革的企业,经理层成员的薪酬结构和水平,由董事会按照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确定。
  (五)分类完善工资总额管理方式。功能Ⅰ型企业,实行社会跟随型薪酬水平策略,建立企业职工工资增长与所在行业平均工资水平、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以及工作质量等因素挂钩的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并由出资人直接管理。功能Ⅱ型企业,实行市场(社会)匹配型薪酬水平策略,建立企业职工工资增长与企业经济效益增长以及完成战略任务、专项任务相挂钩的工资总额决定机制,采取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和周期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方式,实行出资人直接管理与间接调控相结合,逐渐赋予企业一定的分配自主权。竞争性企业,实行市场匹配型薪酬水平策略,建立企业职工工资增长与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紧密挂钩的工资总额决定机制,采取备案制和周期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方式,以出资人间接调控为主,逐步落实企业分配自主权。
  (六)分类优化投资项目管理措施。功能性投资项目,按照《四川省省属国有企业重大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川府发[2014]3号)和《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川国资规划[2014]12号)等规定进行管理。竞争性投资项目,将未达到《四川省省属国有企业重大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川府发[2014]3号)中所列需上报的投资项目授权董事会自主决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要从战略规划、投资计划、过程监督、项目后评价、绩效考核以及责任追究等方面加强对投资项目的监管。
  (七)分类加强国资监管重点工作。对功能性企业,重点加强对国有资本布局的监管,引导企业突出主业,更好地服务于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和宏观调控政策。对竞争性企业要坚持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重点管好国有资本布局、提高国有资本回报、规范国有资本运作、维护国有资本安全。建立健全监督体制机制,依法依规实施信息公开,严格责任追究,在改革发展中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重点加强对集团公司层面的监管,落实和维护董事会依法行使重大决策、选人用人、薪酬分配等权利,保障经理层经营自主权,积极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
  (八)分类明确社会责任核心内容。根据企业不同类型,明确承担社会责任的核心内容,促进企业将发展主业与承担社会责任有机融合,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在抵御自然灾害、参与社会慈善事业、保护生态环境、增加就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积极为政府分忧,凸显国企鲜明特色。功能性企业,要以高质量、高效率、低成本完成政府安排的重大项目和特定任务作为履行社会责任的核心内容。竞争性企业,要以坚守诚信、促进和谐、实现保值增值作为履行社会责任的核心内容。
  有关方面在研究制定国有企业业绩考核、领导人员管理、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等具体方案时,要根据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提出有针对性、差异化的政策措施。
  四、组织实施
  对省属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要依照本意见负责对所出资企业进行功能界定和分类,实施分类监管。各省属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参照本意见对所出资企业进行功能界定和分类,实施分类监管。
  各市(州)可以结合实际,参照中央和省关于国有企业分类的有关精神执行。省属文化企业分类,另行制定相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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