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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国有企业办市政、社区管理等职能分离移交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国资委[2017]247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民政厅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时间: 2017-8-18
实施时间: 2017-8-18
法规类型: 分离社会职能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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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人民政府,相关省级部门,相关省属企业:
  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近日,国务院国资委、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国有企业办市政、社区管理等职能分离移交的指导意见》(国资发改革[2017]8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和国有企业推进剥离与主业发展方向不符的国有企业办市政、社区管理等职能工作。为加快实施我省国有企业办市政、社区管理等职能分离移交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各市(州)政府及相关部门和相关国有企业,要提高对国有企业办市政、社区管理等职能分离移交工作的认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各地方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组织好本地区具体的实施工作。
  二、国有企业移交属地管理的社区管理职能,主要包括企业原先承担的计划生育、治安管理、户籍管理、社会保障、劳动就业、医疗卫生管理等公共管理服务职能,以及社区环境卫生、水电管理等物业管理职能。分离移交工作应于2017年底完成。2018年起,国有企业不再承担已移交的市政设施相关费用。
  三、移交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类移交。属地市(区、县)政府是接收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明确主办和配合部门,强化工作协调,完善工作流程。
  四、移交企业是移交工作的责任主体,要落实责任领导和责任部门,要主动与接收地政府相关部门联系,按照相关要求共同协商确定移交方案,办理移交接收事项。移交企业要对移交项目的基础资料(包括市政管网、道路桥梁、供水和污水处理设施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可研、初设、施工审批、验收手续、图表等)进行全面的核查、梳理,并按程序移交归档。
  五、移交接收双方要做好相关工作衔接,确保移交的社区机构和市政设施的公共服务能力不减弱、质量不降低。移交企业应提供必需的社区机构办公用房和公用设施;可按照当地标准拨付一年的社区公共服务经费,以后所需经费由地方政府财政按照有关规定负担。分离移交机构的相关资产按照《指导意见》的规定处置。
  六、各级国资监管、民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督促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分离移交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共同推动我省范围内国有企业办市政、社区管理等职能分离移交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国务院国资委、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国有企业办市政、社区管理等职能分离移交的指导意见》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四川省民政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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