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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省属企业上市公司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国资产权[2016]12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6-3-1
实施时间: 2016-3-1
法规类型: 上市公司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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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属企业、委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浙委发[2014]2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关于加快推进省属国有资产证券化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48号)精神,及时了解掌握上市公司(含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下同)情况,加快推进省属国有资产证券化步伐,推动企业上市和发展,现就加强省属企业上市公司管理有关事项通知以下:
  一、建立上市公司信息沟通机制。上市公司遇有重大决策、资本运作、重要信息发布和非市场因素停牌等重大事项时,需及时向省属企业报告,并通过省属企业及时与省国资委沟通。特别是对后期按规定须报经省国资委审核审批的事项,要与省国资委进行预沟通,确保工作规范有序推进。对暂不宜公开需保密的信息,严格控制参与沟通人员范围,并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上市公司董事长负责信息沟通工作,董事会秘书承担相关具体工作,自觉接受省国资委与省属企业的指导。必要时,省属企业董事长应向省国资委作专题报告。
  二、加强和规范中介机构选择管理工作。经省政府或省国资委批准的经济行为对应的审计与评估项目,必须由省国资委统一公开招标选择确定中介机构,企业不得自行聘请,否则按规定追究企业及相关责任人责任。根据规定或经授权可以由省属企业选择中介机构的,应在省国资委公布的中介机构库中按照规定程序公开选择。券商(含独立财务顾问)、律师等应通过公开择优方式选择。省属企业应建立中介机构执业质量评价工作机制,并及时将执业质量评价情况报省国资委。省国资委根据上市中介机构从业情况,结合有关部门监管信息,指导企业选择中介机构。
  三、加强上市公司股权变动管理。省属企业要加强上市公司股权变动管理,对涉及国有股权变动的事项,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由省属企业在变动行为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登录“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填报。
  四、建立上市公司专题例会制度。为及时交流资产证券化工作经验,沟通分享相关政策信息,探讨省属企业上市和运行过程中的问题,提高省属企业上市工作水平和资本运作能力,省国资委建立上市公司专题例会制度,参加对象以省属企业相关部门和上市公司相关负责人为主。
  五、建立完善上市后备资源培育机制。省属企业要积极培育上市后备资源,加强优势板块和新兴板块整合,排出一批上市资源进行重点培育,不断充实上市梯队,及时调整工作计划,并及时将新增后备培育资源报省国资委。省国资委对发展前景好、资产质量优、市场竞争能力强的重点企业进行动态跟踪,建立上市企业项目库,规范推进股份制改造,做好重点培育。
  六、加强考核落实责任。省国资委将省属企业资产证券化和上市公司管理工作纳入经营业绩考核,落实工作责任。对工作业绩突出,取得重大进展的企业,适当进行加分奖励;对违反有关规定或未落实本通知要求的,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致使企业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浙江省国资委
  2016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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