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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的若干意见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5-8-27
实施时间: 2015-8-27
法规类型: 工商其他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沈阳
阅读人次: 2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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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推进我市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造经济发展新引擎,落实市委市政府稳增长、惠民生的要求,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优化发展环境,努力扩大社会就业,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现提出如下支持意见:
  一、支持准入便利化
  1.放宽名称和住所登记条件。允许小微企业在名称核准后一年内变更企业名称;对获得知名字号的,保护其字号在沈阳市享有全行业专用权,经该企业允许,其入股企业名称中可使用该字号,并允许字号置于行政区划前。允许企业“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支持电子商务领域等现代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将住宅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推行电商企业、文化创意、设计咨询、众创空间等集群注册,允许电商企业将地址登记为托管公司的住所。
  2.放宽出资和经营范围登记条件。允许公司股东以域名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能依法转让的财产作价出资设立公司或增资。允许普通合伙人以技能、管理等生产要素出资设立合伙企业。对小微企业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除法律另有规定和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外,按照“非禁即准”的原则,小微企业可自主选择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未明确表述的新兴行业、新型业态,可以参照政策文件、行业标准、文献资料、国际惯例、习惯说法等通行用语进行核定。
  3.深化“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在现行的“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的基础上,年内实现“一照一码”。
  4.简化个体工商户登记手续。允许个体工商户在沈阳市行政区划内跨登记管辖机关迁移经营场所,按变更登记程序办理,不再实行“一废一立”。
  5.推行社区家庭服务业统一登记、分点备案制度。以社区为单位,核发社区创业服务中心法人营业执照,社区内的家庭服务、维修、日用品销售等微利便民服务的经营点为其网点,由社区、工商所实行备案管理。
  二、拓宽融资渠道
  6.支持公司制小微企业开展股权质押融资。支持投资人以其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或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作为获得金融机构贷款的担保标的,通过股权质押进行贷款融资。对申请股权出质登记的,只要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准予登记。
  7.支持小微企业通过商标专用权质押融资。积极搭建工商服务、银企牵手、商标质押、合作共赢的快速融资渠道,鼓励小微企业开展自主商标专用权价值评估、办理商标质押备案登记。
  8.支持小微企业以动产抵押融资。为小微企业办理动产抵押登记提供“一站式”服务。允许小微企业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为抵押物办理动产抵押登记,拓宽抵押物来源,丰富融资形式。
  9.支持小微企业通过“道德信贷”、“联保信贷”融资。积极开展文明诚信小微企业的培育、推介公示活动,助推“道德信贷”、“联保信贷”工程,为讲文明、守诚信的小微企业提供优质高效授信服务,进一步推进银企对接,帮助企业赢得发展机遇,实现互利共赢。
  三、拓宽经营渠道
  10.支持小微企业开展连锁经营。允许连锁经营小型微型企业申请设立时名称中使用“连锁”字样,小微企业从事批发零售、物流、餐饮、服务等第三产业,且分支机构达到3个以上的,允许使用“连锁”经营模式。大力推动优势传统企业实行品牌连锁经营。积极挖掘优势传统商贸资源,引导相关行业协会对老字号、名小吃、休闲服务等行业进行挖掘整理,通过商标授权许可,实施品牌连锁经营,加快推进传统服务业的集团化和品牌化。
  11.支持小微企业电子商务发展。开展小微企业网络平台建设服务,创建电商虚拟产业园;开通工商电子标识绿色通道,使小微企业快速完成工商电子标识标注;帮助小微企业办理ICP备案,为小微企业网站及创业者个人网站办理ICP备案提供便捷服务;指导小微企业依法开展网络经营活动,做到网上亮明身份经营,提高交易成功率;指导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保障小微企业网店的权益,完善交易规则,建立网络诚信体系,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信用建设。
  12.支持小微企业创立自主品牌和争创驰名、著名商标。广泛开展商标战略知识宣传普及活动,充分发挥小微企业的主体作用,引导小微企业充分认识商标在市场经济发展中的功能作用;进一步细化品牌培育发展规划,构建创牌梯队,选出一批基本具备条件、发展后劲足、前景好的小微企业,分层次抓好商标培育发展工作,建立扩大争创品牌企业的后备队伍。对参与争创、申报驰名、著名商标的小微企业主动予以指导,加强培训辅导,对争创、申报过程进行全程跟踪服务。
  13.培育、树立、宣传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典型。发挥典型示范作用,通过培育典型、树立典型、宣传典型,发挥创业典型、创业带动就业(安置基地)典型、创业指导师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推选公示一批文明诚信小微企业,激发百姓创业热情,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氛围。
  四、拓宽帮扶渠道
  14.提供人才帮扶。发挥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的作用,增加针对小微企业管理培训班的数量,提高培训的质量,扩大培训覆盖率;积极组织召开针对郊县工业园区小微企业的专场招聘会,组织郊县小微企业到偏远落后地区召开专场招聘会,重点招收困难地区青年农民到沈阳郊县企业就业;进一步发挥个体和私营企业协会作用,搭建人才流动平台,积极为小微企业引进专业人才,帮助小微企业招工用工。
  15.提供维权帮扶。积极开展小微企业打假维权活动。加强对小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行政指导,帮助企业建立保密制度,严厉打击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以多种形式开展消费维权法律法规宣传普及活动,定期发布消费维权动态信息,帮助建立消费维权服务联络站,指导小微企业建立快速高效处理消费咨询与投诉工作制度,妥善化解消费纠纷,搭建涉及民生的小微企业参与消费教育暨商品与服务展示进社区、村屯的平台,扩大其知名度。
  16.提供合同帮扶。根据小微企业需求,提供和发布规范的合同示范文本,指导依法签订商品买卖、股权转让、加工承揽、建筑施工、运输仓储、技术转让等合同,防止合同欺诈等行为的发生。培育和引导小微企业积极参与“守合同、重信用”公示活动。支持更多的小微企业争创市级、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切实提高小微企业信誉等级和竞争优势。
  17.提供指导帮扶。积极推行行政指导,实施柔性执法。对营业期限、股东出资期限、前置许可期限即将到期的小微企业进行事前提醒,减少企业过失性违法;对违法情节轻微,没有造成社会危害的企业,采用行政提示、行政预警、行政告诫、行政建议等非强制性手段,及时纠正和规范其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对未危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且未造成较大社会不良影响的违法行为,按照《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规定的执行标准降低一个处罚幅度实施处罚。
  18.提供信息帮扶。加强小微企业信息动态监测和小微企业名录信息数据库建设,利用小微企业登记数据信息,开展统计分析,编写专题调研报告,为经济发展、政府决策、市场监管提供参考。建立重点小微企业联络员制度,做好重点小微企业、重点项目的跟踪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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