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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青海省国家税务局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公告
发文文号: 青工商企监告[2017]4号
发文部门: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7-9-2
实施时间: 2017-9-2
法规类型: 工商综合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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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和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青海省国家税务局、青海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工商企监[2016]82号)要求、青海省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和税务部门分别对全省范围内连续两个年度未年报企业和连续两年未报税企业依法进行清理。
  对于被列入清理范围的企业,在核实情况的基础上,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对于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能够取得联系的企业,要督促其及时履行法定义务。
  二、清理对象存在已办理清算备案或已进入破产程序等情形的,可以从清理范围中剔除。
  三、对于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经现场检查在其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且连续两年未报税的公司,工商部门依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凡属连续两个年度未进行年报,以及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企业,请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重新办理涉税事宜,或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相关手续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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