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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名称登记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5-7-3
实施时间: 2015-7-3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2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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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工商局:
  为推进工商登记注册便利化,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现就进一步改进企业名称登记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放宽企业名称核准条件
  (一)允许无投资关系的企业集团成员企业,提交集团管理机构许可使用文件,申请在本企业名称中冠用该集团名称。
  (二)允许已登记注册的以县级行政区划名为字号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时,在不重名的前提下,申请沿用原行政区划名字号,不另行提交说明材料。
  (三)允许名称核准登记注册未满1年的企业,提交“特殊原因情况说明”材料,申请办理名称变更登记。
  (四)允许在不重名情况下,企业名称中冠用本省行政区划和投资方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和字号。如:××省××(字号)地产有限公司在仙桃投资设立商贸公司,公司名称可申请为××省××(字号)仙桃(或湖北)商贸有限公司。
  (五)允许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的有限合伙企业和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冠用省行政区划名。
  二、自7月10日起,下放下列企业名称核准事权
  (一)下放冠省名企业开设分支机构名称核准权。冠省名企业设立的地域性和行业性分支机构企业名称,均由分支机构住所地的市(州)、县(市、区)登记机关以自己的名义受理、审查、核准。
  (二)下放省外行政区划、无行政区划企业设立“湖北分公司”名称核准权。省外企业、无行政区划企业在我省各地开设“湖北”、“湖北省”分公司(或其他分支机构称谓)的,由分支机构住所地的市(州)、县(市、区)登记机关以自己的名义受理、审查、核准。
  (三)下放省、市、县级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核准权。使用湖北省行政区划与市(州)或县(市)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的,由市(州)、县(市、区)登记机关以自己的名义受理、审查、核准。
  (四)冠省行政区划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驳回通知书统一使用省工商局印章。
  省工商局近期将对近年来出台的放宽企业名称登记政策进行全面清理,编印《省工商局企业名称登记实用放宽政策》,并在省工商局门户网站进行公开,让群众广泛知晓。各级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机构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全面掌握,严格遵照执行。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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