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 > 登记注册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工商企注[2018]17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8-1-17
实施时间: 2018-1-17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314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工商局(市场监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证照分离”改革的决策部署,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2017]55 号,以下简称《通知》,详见附件1)要求,进一步深化改革,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现结合《工商总局关于落实“证照分离”改革举措促进企业登记监管统一规范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7]175 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详见附件2),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一、高度重视,建立长效工作协调机制
  全省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证照分离”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勇于担当、主动作为,及时向当地政府请示汇报,在当地政府的具体组织实施下,积极会同审改办等部门,认真结合本地实际,做好试点地区的贯彻落实工作。要将推进“证照分离”改革作为当前“放管服改革”的一件大事,建立完善长效的工作协调推进机制,构建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合力攻坚的工作格局,努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各试点地方要及时总结可复制推广的经验做法,为下一步全省推广提供支持。福州、厦门、漳州、泉州等四个设区市以及平潭综合实验区可根据工商部门职能,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整个辖区范围内部署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涉及工商部门的各项工作,积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工作进展,及早谋划全面推开的实施方案,全力抓好“证照分离”改革提速扩容。
  二、创新推进,统筹部署各项改革工作
  充分认识“证照分离”改革与“多证合一”改革等工作的关联性,统筹推进各项改革工作。各试点区域可结合实际情况,依据国务院及省政府推进“证照分离”改革的意见,按照工商总局《指导意见》要求,根据省工商局的统一部署,结合经营范围登记便利化改革,推进企业经营范围表述标准化、申请便利化、核准自动化、告知精确化,统筹推进“双告知”、“全程电子化”等各项改革工作。
  一是实现经营范围表述标准化。结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国家工商总局的新兴行业指导目录,建立统一经营范围规则基础信息库,编制《经营范围参考目录》,统一规范经营范围标准化表述,梳理工商登记前、后置审批项目,并与《经营范围参考目录》一一对应,根据相关部门反馈意见,在目录中形成经营范围前、后置许可的审批部门。各地要加强宣传,引导申请人规范填写“证照分离”改革事项中涉及工商登记的许可事项经营范围表述。
  二是实现经营范围申请便利化。在工商总局的指导下,在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试点开展经营范围记载方式由传统的照面记载转为网上公示,申请人通过全程电子化直接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申请,并直接在网上进行公示。在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深化完善经营范围备案制度改革。
  三是实现经营范围核准自动化。结合全程电子化改革,提升智能化登记水平,在试点地区探索开展经营范围核准自动化。申请人可以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在办理涉及经营范围的工商登记事项时,对于工商登记前后置许可以外的一般经营项目,实现由申请人依据《经营范围参考目录》自主勾选,登记机关予以自动核准。
  四是实现“双告知”推送精确化。对于《通知》中涉及工商登记后置许可项目的,要按规定做好“双告知”工作。省工商局统一将《经营范围参考目录》嵌入业务系统,构建系统内经营范围表述与审批部门的对应关系,实现“双告知”的系统自动精确推送。对于市场主体选定的经营范围在工商内部业务系统自动生成明确对应的审批部门的,及时将市场主体登记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福建)推送给对应同级审批部门,同时将数据推送给对应的省级部门;对许可项目的审批部门不明确或不涉及行政审批的,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自动及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发布,由相关审批部门及时查询、接收及反馈,并根据职责做好后续监管工作。
  各地要积极加强与各审批部门沟通协调,充分利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福建)的数据共享、信息归集等功能,推进工商部门和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之间信息互联互通。各地要引导审批部门建立账号登录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及时接收反馈市场主体告知信息。
  五是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和“多证合一”改革。对于“证照分离”改革后,属于信息采集、记载公示和管理备案类的各类证照,要按照“多证合一”的原则和标准整合到营业执照上,成熟一批合并一批,最终实现市场主体“一照一码”走天下。
  三、立足职责,着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全省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立足工商和市场监管职责,着力强化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一要强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管理运用。着力做好实行“证照分离”改革后相关市场主体信息归集共享工作,强化信用信息公示力度,及时归集公示市场主体取得的相关部门后置许可情况。二要深入推进涉企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落实完善“双随机、四公示”监管制度,立足工商和市场监管职能,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实行“证照分离”改革的98项审批涉及企业的监督检查,增加企业随机抽取条件,适时开展联合抽查,提高抽查比例,进行实地核查,对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依法实施严管重罚。加强对相关企业的信用监管,强化失信联合惩戒力度。三要依法处理举报投诉。对实行“证照分离”改革后相关行业市场主体涉及违反工商登记事项的举报投诉,及时受理,认真调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四要积极参与推进综合执法改革,打造综合监管模式,形成监管合力,督促指导市场主体守法守规守信经营。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1月17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 沪府规[2021]7号 2021/6/30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推进 “证照分离”改革全覆 津政发[2019]30 2019/12/1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证照分离”改 内政发[2021]4号 2021/7/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 2021/7/1
关于公开征求《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内推进认证机 2021/11/11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加强事中 辽政发[2019]7号 2019/3/7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 湘政办发[2018] 2018/11/2
关于印发“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银保监办便函[2 2019/11/29
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 冀政发[2019]5号 2019/11/30
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 冀政字[2018]6号 2018/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