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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 > 登记注册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严格办理各类交易场所登记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工商企注[2018]40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8-2-8
实施时间: 2018-2-8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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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工商局(市场监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
  根据《福建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商请督促各地工商管理部门严格办理各类交易场所股东变更等事项的函》(闽清整办函[2018]10号),发现个别交易场所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办理工商登记行为,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为进一步加强交易场所监管,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现就严格办理各类交易场所登记等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规定办理各类交易场所登记。各级登记机关应按照《福建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闽政办[2015]2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回头看”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7]2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严格办理各类交易场所工商登记,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设立交易场所或在名称中使用“交易所”字样。
  二、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各级登记机关应当认真组织开展专项核查,切实做好自查自纠工作,自查情况由设区市工商局(市场监管局)汇总于2月底前上报省工商局企业注册和行政审批处,联系人:江青龙,联系电话:0591-63097600。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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