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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浙江省农业厅关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工商登记的指导意见
发文文号: 浙工商企[2016]11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6-8-25
实施时间: 2016-10-10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3953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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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农业局:
  为了规范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登记行为,根据《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登记暂行办法》等规定,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股份合作,应当按照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男女平等、群众认可的原则,依法民主制定实施方案,进行清产核资、界定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并设置和量化股权。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完成股份合作制改造后,仍为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服务成员的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类型上属于非公司企业法人。
  三、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注册资金、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经济性质(核定为“村经济合作社”)。
  四、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名称应核定为“XX市XX区XX乡(镇、街道)XX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或“XX市XX乡(镇、街道)XX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县(市)辖区内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名称核定为“XX县(市)XX乡(镇、街道)XX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五、已经办理村经济合作社工商登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完成股份合作制改造后应当凭县(市、区)人民政府颁发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证明书,向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和章程备案,并提交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证明书副本复印件,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同时办理变更登记。
  六、尚未办理工商登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凭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证明书向县(市、区)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
  七、申请设立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当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盖章的章程;
  (三)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盖章的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
  (四)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申领《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证明书》时提交的经农业部门盖章确认的资产负债表;
  (五)能够证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住所使用证明;
  (六)县级人民政府颁发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证明书副本复印件;
  (七)《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经营范围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八、登记注册时的出资人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全体成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申领《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证明书》时提交的经农业部门盖章确认的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者权益合计作为注册资金。
  九、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制发的《非公司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中相应的材料规范进行变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合并、分立的,还应同时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准文件。
  十、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制发的《企业备案提交材料规范》中相应的材料规范进行备案。
  十一、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办理工商注销登记的,应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制发的《非公司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中相应的材料规范进行注销,同时还应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应的核准文件。
  十二、除本意见中特殊说明的事项外,其余有关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工商登记事宜,仍按《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登记暂行办法》(浙工商企[2008]23号)执行。
  十三、本意见自2016年10月10日起施行。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浙江省农业厅
  2016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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