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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法治环境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工商发[2016]24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6-4-29
实施时间: 2016-4-29
法规类型: 工商综合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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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绥中、昌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优化投资环境的意见(试行)>的通知》(辽委办发[2016]13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29号)的要求,创造良好营商环境,促进辽宁经济提质增效,现就严格规范全省各级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涉企行政执法,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法治环境,通知如下:
  一、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落实检查计划管理制度
  (一)规范涉企行政处罚,落实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和备案制度
  一是严格执行《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全省工商系统法制审查工作的通知》(辽工商发[2016]11号)。各级工商部门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须经过本级机关法制机构审查。二是各级工商部门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15日内,应向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二)严格控制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落实执法检查计划管理和备案管理制度
  一是严格执行《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行随机抽查制度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办法(试行)》(辽工商发[2016]15号),各级工商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市场主体开展例行检查,应采取随机抽查方式进行。除依法抽查外,工商部门不再对市场主体进行日常检查。二是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各级工商部门对市场主体的随机抽查应于本部门门户网站依法公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和工作调整等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并及时更新。三是开展随机抽查应向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四是在实施执法检查时,应向企业出示《行政检查通知书》,告知抽查事项。
  二、规范涉企行政执法,加强行政执法监督
  (一)规范执法主体管理
  严格实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二)规范执法程序
  充分保障企业作为投诉举报人,对投诉举报案件处理结果的知情权;充分保障企业作为案件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等权利;充分保障企业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诉讼救济权利。
  (三)规范行政裁量权
  实行动态管理,坚持过罚相当,统一标准。同一地区、情节基本相同的案件应作基本相同的处罚,许可、强制、奖惩等应当标准统一。
  (四)改进行政执法监督方式
  加强执法监督检查,通过开展年度执法检查、案件评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方式,监督法律法规的全面贯彻执行,促进依法履职和职能到位,对检查发展的问题,及时纠正和督促整改。对不作为或乱作为的,坚决纠正并依法追究违法责任。
  (五)转变执法理念,倡导“人性化”执法
  注重发挥行政指导、行政告诫等非强制手段的作用,把处罚和指导、服务结合起来,指导企业依法经营、依法办事,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对违法情节轻微且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先责令改正,进行教育、告诫、引导,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三、推行便民利企措施,提高服务效能
  全省各级工商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细化工作措施,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提高服务效能。加强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行政服务审批大厅窗口人员的业务能力,为办事群众、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一)优化审批程序,实行高效快捷服务
  1、实行首办负责制。第一位受理服务申请的工作人员为首办责任人。首办责任人要按规定办理本人应当负责的业务,并协调其他环节抓紧办理后续业务、解决有关问题,直到业务结束。
  2、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受理人员对所办业务应当一次了解清楚、一次解答清楚,不因情况不明或解释不清致使服务对象多次往复。做到回答问题一口清、咨询事项一纸清、发放材料一次清、办理业务一事清。遇到申请人所办事项的相关手续、资料不清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问题的,受理人员应主动帮助其解决,排除障碍,顺利办结业务。
  3、实行限时办结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办结业务,对确需延期办理的,要通知服务对象并说明原因。能够当场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当场作出,能够当场办结的事项当场办结。不能当场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作出登记决定的期限分别为:名称登记1个工作日;变更登记、注销登记2个工作日;设立登记3个工作日。“一照一码”登记业务的办理要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推行便民服务措施,提升服务质量
  1、编制和摆放服务指南。梳理和规范工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业务流程,编制服务指南或简明手册,公开法定依据、办事程序、提交材料规范和办理时限等内容,在登记窗口显著位置摆放,为群众办理相关事项提供指引;编制提交材料填写示范文本,为申请人顺利办理业务提供参照。有条件的窗口可通过展板、电子屏幕等手段展示相关内容。
  2、公示工商登记相关事项。通过公告栏、电子屏、告知单等形式向群众公示工商登记有关重点内容,及时公布工商总局动态发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通过在登记窗口摆放纸质《辽宁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或者设置电子显示屏、粘贴微信二维码扫描图等查阅方式,告知《辽宁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内容(《辽宁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公布之前,告知国务院公布的134项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事项目录),以便申办人及时办理后续审批事宜。
  3、加强意见反馈和收集应用。在登记窗口显著位置放置《意见反馈表》和设置专用投放箱,广泛征求服务对象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进行收集整理,强化反馈结果运用,改进服务方式,提升服务水平。
  4、通过设立工作人员座牌等形式,公示工作人员姓名、岗位。
  (三)严格监督,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1、严格依法行政,不得违反规定办理业务。
  2、不得在登记场所设立咨询代理、中介服务等营业性机构;不得指定验资、会计、评估等服务机构。
  3、不得向申请人提出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不得接受吃请、财物和当事人的旅游邀请等。
  4、不得搭车收取会费、培训费和强制征订报刊、杂志或书籍等。
  5、设立并公开监督投诉电话,受理服务对象对窗口工作人员服务质量、服务态度以及廉政行为等方面的举报投诉。
  全省各级工商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深入推进工商系统法治建设,依法全面履行工商行政执法职责,努力为东北振兴、为辽宁经济发展贡献力量。各地要严格落实通知要求,并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各市要将自查报告于6月15日前报省局。
  联系人:省局法制处  赵兴龙
  联系电话:024-96315-1-2811,15940062355,6479(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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