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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辽宁省统计局关于将统计登记证纳入“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
发文文号: 辽工商发[2016]34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6-6-21
实施时间: 2016-6-21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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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绥中、昌图市场监督管理局,统计局:
  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大众创业热情,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2016]3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辽政发[2015]39号)等,结合辽宁实际,省工商局、省统计局现将企业办理统计登记、统计管理部门核发《辽宁省统计登记证》纳入“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
  实行这项改革,是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和转变政府职能决策部署,全面实行“一个窗口”、方便市场主体准入的重要举措,对深化市场准入制度、推进商事制度改革意义重大。通过实施这项改革,能够有效推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工商部门)、统计管理部门(以下称统计部门)工作整合归并和内部信息共享,进一步优化准入流程、减少重复审查,便利市场准入,有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能够有效提升部门协同能力,强化统计管理,对于提高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要站在全局高度充分认识这项改革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认识,加强协调配合,确保改革举措顺利实施。
  二、改革任务
  通过“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将由工商部门、统计部门分别核发营业执照、统计登记证,改为由工商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由全省统计系统向企业核发的《辽宁省统计登记证》不再发放。将现行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到统计部门办理统计登记,统计部门向企业核发《辽宁省统计登记证》并实行统计登记年度检验制度,改为工商部门在核发营业执照后将企业基本登记信息发送给省统计局,企业不再向统计部门申请办理统计登记手续,统计部门不再核发《辽宁省统计登记证》并进行年度检验。
  三、适用范围
  我省各级工商部门登记的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下称企业)。
  四、工作流程
  (一)登记注册信息共享。省工商局负责将全省各级工商部门新核准登记的企业基本信息,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数据项传输到省统计局统计登记信息管理库,省统计局负责将省工商局传输的企业信息,通过辽宁省统计登记信息管理库,实现与全省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系统的同步更新。
  1.设立登记数据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金)、企业类型、住所(经营场所)、行业代码、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负责人,下同)姓名、身份证号码(证件号码)、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电子邮箱,隶属关系、成立日期(注册日期)、营业期限(经营期限、合伙期限,不含个人独资企业)、登记机关、登记日期。
  2.变更登记数据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名称、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变更事项、变更前内容、变更后内容、变更日期,以及登记机关、登记日期。其中,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证件号码)、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电子邮箱。
  3.注销登记(吊销)数据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注销(吊销)时间,以及登记机关、登记日期。
  按照《辽宁省统计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省工商局共享给省统计局企业基本信息同时,一并将全省各级工商部门新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基本信息,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数据项传输到省统计局统计登记信息管理库,省统计局负责将省工商局传输的个体工商户信息,通过辽宁省统计登记信息管理库,实现与全省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系统的同步更新。
  1.设立登记数据项:名称、统一代码(工商注册号)、经营者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或证件号码、住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经营场所、行业代码、从业人员、登记机关、登记日期。
  2.变更登记数据项:统一代码(工商注册号),变更事项、变更前内容、变更后内容、变更日期,以及登记机关、登记日期。
  3.注销登记(吊销)数据项:名称、统一代码(工商注册号)、注销(吊销)时间,以及登记机关、登记日期。
  (二)企业年报信息共享。省工商局负责在每年7月,将企业报送的上一年度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纳税总额等信息共享给省统计局;每年12月,将企业补报的上一年度上述信息共享给省统计局,省统计局负责将省工商局共享的企业年报信息导入辽宁省统计登记信息管理库。
  (三)统计登记管理。省统计局依托省工商局共享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基本信息,以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尚未实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暂用工商登记注册号)、个体工商户“两证合一”统一代码(尚未实行“两证合一”统一代码的个体工商户,暂用工商登记注册号)为企业、个体工商户基本统计调查单位统计登记号码,维护更新全省统计系统基本单位名录库。
  周性期普查等大型调查按照现有统计制度和规定执行。
  各级统计部门依据工商部门传输的信息开展统计调查(普查)工作时,对于查找不到的单位,各级工商部门应当配合统计部门查找确认。
  五、实施时间
  2016年8月1日在全省全面推广。实施后,统计部门已经核发的统计登记证不再继续使用。
  六、过渡衔接
  有序推进已登记企业统计登记证纳入“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平稳过渡。此项改革实施时,省工商局将全省开业状态的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基本登记信息传输给省统计局,省统计局负责将省工商局传输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基本信息导入辽宁省统计登记信息管理库系统,维护更新全省统计系统基本单位名录库。
  结合2017年底前完成已登记企业向“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过渡,以及即将实行的个体工商户“两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同步完成此项改革的过渡。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工商、统计部门要深刻认识推行将企业办理统计登记、统计部门核发《辽宁省统计登记证》纳入“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调配合,建立工商、统计部门协同推进工作机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认真落实本意见的各项措施和要求,确保按期推行这项改革。
  (二)强化法治保障。省统计局负责修订与统计登记相关的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为统计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提供法治保障。
  (三)改革成果互认共享。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实行更多证照合一的,只要与本意见的原则和要求相一致的,都可以先行先试,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都要予以认可和应用”的意见,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办理涉及提交《辽宁省统计登记证》相关事务时,不再要求其提供《辽宁省统计登记证》。
  (四)加强信息技术支撑保障。实现工商、统计部门之间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信息共享交换,是确保这项改革顺利实施的基础和关键。省工商局、省统计局分别负责各自相关业务信息管理系统的改造升级,共同负责省级部门间信息数据交换平台的建设,实现相关信息的自动交换。
  (五)加强业务培训和舆论宣传。省工商局、省统计局分别负责各自系统此项改革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各地要围绕这项改革涉及的政策文件、技术标准、业务流程、信息传输等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切实提高登记管理业务人员的思想认识和业务水平。同时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及时向相关部门、单位和社会公众宣传这项改革,加大对改革内容的宣传解读,使社会各界充分知晓改革、支持改革,确保改革举措落地生根。
  各地在改革推进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告省工商局、省统计局。
  省工商局联系单位:小微企业发展促进处
  联系人:王永巨
  联系电话:024-96315-1-2112
  省统计局联系单位:辽宁省普查中心
  联系人:赵德任
  联系电话:86893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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