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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将社会保险登记证纳入“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
发文文号: 辽工商发[2016]31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16-6-27
实施时间: 2016-6-27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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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绥中、昌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方税务局:
  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大众创业热情,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2016]3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若干意见加快推进辽宁老工业基地新一轮振兴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委发[2016]17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辽政发[2015]39号)等,省工商局、省人社厅、省地税局现就改革市场主体申办社会保险登记证件、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纳入“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
  将社会保险登记证纳入“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是省委省政府加快推进辽宁老工业基地新一轮振兴发展三年(2016—2018年)滚动计划的重点工作之一。实行这项改革,是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和转变政府职能决策部署,全面实行“一个窗口”、方便市场主体准入、维护公民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对深化市场准入制度、推进商事制度改革、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意义重大。通过实施社会保险登记证纳入“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能够有效推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工商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称人社部门)和税务部门工作整合归并和内部信息共享,进一步优化准入流程、减少重复审查,便利市场准入,有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能够有效提升部门协同能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于提高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站在全局高度充分认识这项改革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认识,加强协调配合,确保改革举措顺利实施。
  二、改革任务
  通过“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将由工商部门、人社部门分别核发营业执照、社会保险登记证,改为由工商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市场主体的社会保险登记证不再发放。
  将现行市场主体领取营业执照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办社会保险登记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市场主体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改为工商部门在核发营业执照后将市场主体基本登记信息共享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市场主体在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办社会保险登记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并进行定期验证和换证。
  推动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监管制度,对市场主体未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行为,依法通过全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促使市场主体强化主体责任,提高诚信自治水平。
  三、适用范围
  我省各级工商部门新登记的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下称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以及已登记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的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负责人、经营者,下同)、企业类型、非公司企业法人主管部门、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隶属关系等事项变更登记(备案)。
  四、工作流程
  (一)登记注册信息共享。省工商局负责将全省各级工商部门核准登记(备案)的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相关信息,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数据项共享给省人社厅,省人社厅负责将省工商局共享的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信息导入全省社保管理系统,并在3个工作日内分派给属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1.设立登记数据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城镇个体工商户未实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两证合一”前为工商注册号,下同)、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名称、住所(经营场所)、企业类型,法定代表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从业人数(不含非私营企业),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分支机构主管部门、隶属关系,成立日期(注册日期)、营业期限(经营期限、合伙期限,不含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机关、登记日期。
  2.变更登记数据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变更事项、变更前内容、变更后内容、变更日期,以及登记机关、登记日期。其中,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
  3.注销登记(吊销)数据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注销(吊销)时间,以及登记机关、登记日期。
  在实行个体工商户“两证合一”前,涉及城镇个体工商户上述数据项,省工商局共享给省人社厅的同时,同步共享给省地税局。
  工商部门在向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核发营业执照、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送达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决定书时,要向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发放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提示单(参考样式见附件),告知其到属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人员参保登记、到属地税务部门办理人员缴费登记相关事宜。
  (二)社会保险登记办理。社会保险经办部门依托工商部门共享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基本信息,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社会保险登记编码,建立(更新)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或缴费个人(城镇个体工商户)社会保险登记基本信息档案。
  新设立的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持“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城镇个体工商户在实行“两证合一”前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用人单位参保登记手续。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在办理用人单位参保登记手续时,无须另行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城镇个体工商户在实行“两证合一”前需持税务登记证)以及《辽宁省社会保险登记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三)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加强后续协同监管。省人社厅、省地税局分别负责定期将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企业的行政处罚基本信息共享给省工商局,具体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违法行为类型、行政处罚内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等,由省工商局负责记载在全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该企业名下,并依法向社会公示。
  五、实施步骤
  2016年8月,在丹东市、铁岭市、盘锦市先行试点,2016年10月1日在全省全面推广。
  六、过渡衔接
  有序推进已登记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社会保险登记证纳入“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平稳过渡。此项改革实施时,省工商局将全省开业状态的企业以及城镇个体工商户基本登记信息共享给省人社厅,省人社厅负责将省工商局共享的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相关信息导入全省社保管理系统,并分派给属地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机构。
  其中,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已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按照本意见有关规定执行,人社部门已经核发的社会保险证不再继续使用。
  对未换发“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社会保险登记证的核发和定期验证、换证制度,按人社部门相关规定办理。其中,在此项改革实施过程中换发“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按照本意见有关规定执行,人社部门已经核发的社会保险证不再继续使用。
  结合2017年底前完成已登记企业向“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过渡,同步完成此项改革的过渡。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工商、人社、税务部门要深刻认识推行将社会保险登记证纳入“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调配合,建立工商、人社、税务部门协同推进工作机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认真落实本意见的各项措施和要求,确保按期推行这项改革。特别是承担改革试点的丹东市、铁岭市、盘锦市,要发扬攻坚克难的精神,切实承担起改革试点重任,总结经验,查找问题,为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广这项改革提供可复制经验。
  (二)改革成果互认共享。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实行更多证照合一的,只要与本意见的原则和要求相一致的,都可以先行先试,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都要予以认可和应用”的意见,对已纳入改革范围的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办理涉及提交《社会保险登记证》相关事务时,不再要求其提供《社会保险登记证》。对于企业省外办理相关事务时确需提交《社会保险登记证》,根据企业申请,凭其提交的“一照一码”营业执照,予以制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三)加强信息技术支撑保障。实现工商、人社、税务部门之间的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信息共享交换,是确保这项改革顺利实施的基础和关键。省工商局、省人社厅、省地税局分别负责各自相关业务信息管理系统的改造升级,共同负责省级部门间信息数据交换平台的建设,实现相关信息的自动交换。各市人社局负责相关业务信息管理系统改造升级的配合工作。在未实现信息自动交换前,由各市工商局负责在5个工作日内定期将新设立的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以EXCEL格式电子文本共享给各市人社局,由各市人社局负责将相关信息分派给属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四)加强业务培训和舆论宣传。省工商局、省人社厅、省地税局分别负责各自系统此项改革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各地要围绕着这项改革涉及的政策文件、技术标准、业务流程、文书规范、信息传输等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切实提高登记管理业务人员的思想认识和业务水平。同时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及时向相关部门、单位和社会公众宣传这项改革,加大对改革内容的宣传解读,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使社会各界充分知晓改革、支持改革,确保改革举措落地生根。
  各地区在改革推进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告省工商局、省人社厅、省地税局。
  省工商局联系单位:小微企业发展促进处
  联系人:王旭东
  联系电话:024-96315-1-2112
  省人社厅联系单位:省社保局地方企业养老保险处
  联系人:杨桂荣
  联系电话:024-22839336
  省地税局联系单位: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联系人:宋晓军
  联系电话:024-23291191
  附件: 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提示单(样式)

相关附件:
附件: 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提示单(样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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