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 > 信息公示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切实做好企业年报期结束后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工商发[2016]42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6-7-4
实施时间: 2016-7-4
法规类型: 信息公示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121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1月1日至6月30日,是企业(亦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提交2015年度报告的法定期限。在前期全省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统称“工商部门”)大力推进企业年报行政指导取得突出成绩的基础上,为切实做好企业年报期结束后的各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未年报企业的后续处理
  凡截至6月30日24时,仍未提交2015年度报告的企业,由登记机关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个体工商户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6月30日24时,辽宁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年报填录功能关闭,各级登记机关集中处理未按时年报企业的经营异常列入、标记业务,7月10日0时公示系统年报填录功能重新开放,未按时年报的企业可以在线补报年度报告。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在补报所有未报年度的年报后,可以填写《企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表》,并提供打印的补报年报内容作为证明,向登记机关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登记机关通过公示系统查证申请企业确实补报年报后,原则上应当即受理申请,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决定。
  凡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未提交年度报告的个体工商户,自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次年7月1日自动取消标记。凡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在标记期内可以补报年报后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标记期满后自动取消标记,登记机关不再受理该个体工商户的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的申请。个体工商户网上补报年报或到登记机关补交纸质年报,可以补报以前任一年度的信息,不受逐年规则限制,但公示系统记录并公示补报年度及补报时间。
  二、关于企业年报信息的修改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辽宁省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结合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实践,按照全省企业监管工作经验交流会确定的原则,对企业修改年报信息作如下调整:
  1.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企业可以自主修改已经提交的上一年度的年报信息,无需申请,修改前后的内容、修改时间自动记录并公示;如需修改以前年度的年报信息,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修改。
  2.每年7月1日至12月31日,企业如需修改已经提交的任一年度的年报信息,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书面申请,登记机关审核批准后开放公示系统年报修改功能5个工作日,期间企业自主修改申请年度的年报信息,期满后系统自动关闭,修改前后的内容、修改时间自动记录并公示。企业补报年报一旦提交并公示后,需书面申请并经批准后方可修改年报信息。
  3.企业申请经批准后,可对申请年度的所有年报信息(包括重点信息、一般信息)进行修改。企业存续期间,对任一年度的年报信息的修改申请,不受次数限制。
  三、关于休眠企业的常态化管理
  清理长期停业、未开展经营活动的休眠企业,是巩固商事制度改革成果、确保企业年报制度落地生根的重要举措。年报期结束后,各级工商部门要继续深入抓好休眠企业的调查认定和依法清理工作,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将未年报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通过各种方式无法查找的企业作为重点清理对象,加强行政指导,严格执法办案,通过积极引导年报一批、规范注销一批、依法吊销一批,实现市场主体出清,切实做实企业存量,为明年企业年报工作回归常态奠定扎实基础。省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就贯彻落实《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联合发文,提出具体工作要求。各地要抢抓机遇,积极作为,以勇于担当的精神,进一步巩固和推进休眠企业清理工作。省局将适时组织休眠企业清理工作经验交流。
  四、关于经营异常企业的约束惩戒
  深入推进违法失信企业约束惩戒工作,依法依规落实约束惩戒措施。凡处于经营异常状态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不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但存在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联系的列入(标记)情形而申请办理住所变更登记的除外。各级登记机关要加强窗口登记人员教育培训,正确区分限制信息与警示信息,凡不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在办理相关业务时系统自动限制并打印《申请人告知单》,告知企业受限原因、受限依据,警示信息仅作提示,不限制办理业务。省局将在健全完善经营异常企业工商内部联合惩戒机制的基础上,结合贯彻落实《辽宁省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实施办法(试行)》(辽政办发[2016]11号),积极推动失信企业跨部门联合惩戒工作,不断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共治格局。
  省局在公示系统发布公告,对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补报年度报告、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修改年报内容等进行说明。2015年9月29日下发的《辽宁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辽工商发[2015]44号)中涉及有关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补报年报和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公告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补报年报和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公告
  2016年1月1日至6月30日,是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交2015年度报告的法定期限。凡截至6月30日24时,仍未提交2015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个体工商户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6月30日24时,辽宁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年报填录功能关闭,各级登记机关集中处理未按时年报企业的经营异常列入与标记业务,7月10日0时,公示系统年报填录功能将重新开放。
  7月10日至12月31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选择自主公示年报信息的个体工商户,如需修改已经提交的任一年度的年报信息,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书面申请(申请表见附件1),登记机关审核批准后开放公示系统年报修改功能5个工作日,期满后系统自动关闭,修改前后的内容、修改时间自动记录并公示。补报年报提交并公示后仍需修改的,需书面申请并经批准后方可修改年报信息。向登记机关提交纸质年度报告的个体工商户,修改年报信息需到登记机关重新提交相关纸质年度报告,由登记机关重新录入。
  凡依法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恢复正常记载状态),需填写《企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表》或《个体工商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申请表》(见附件2、3),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移出(恢复)业务;未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前,不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但存在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联系的列入(标记)情形的申请办理住所变更登记的除外。
  附件:1.企业年报信息修改申请表
  2.企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表
  3.个体工商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申请表

相关附件:
1.企业年报信息修改申请表.docx    
2.企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表.doc    
3.个体工商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申请表.doc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工商总局关于做好2017年 2018/1/8
广州海关关于2016年1月1日起企业年报报送操作的通知 2016/1/1
关于开展2013和2014年度企业年报抽查工作的通知 工商企监字[201 2015/6/30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 冀市监发[2022] 2023/1/1
吉林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做好企业2021年年报工作的通知 吉财会[2022]54 2022/1/19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2015年度企业年报不定向抽 苏工商个企[201 2016/7/22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推广 黔市监办发[202 2024/1/1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 鄂市监信监[202 2023/10/19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年报信息公示 2023/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