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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深入推进“放管服”多措并举助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辽工商发[2017]44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7-8-9
实施时间: 2017-8-9
法规类型: 工商其他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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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工商总局关于深入推进“放管服”多措并举助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工商个字[2017]70号),结合辽宁实际,现就发挥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称工商部门)职能作用进一步促进我省小型微型企业(以下称小微企业)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和工商总局工作要求,全面履行省政府加强工商部门大力扶持服务小微企业发展的职责,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充分发挥工商部门与小微企业联系紧密的职能优势,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突出小微企业发展中的重点领域、主要环节、关键群体、难点问题,丰富完善促进培育小微企业发展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统筹推进扶持小微企业发展体制机制,提升促进小微企业发展服务效能,助力优化小微企业发展营商环境,为小微企业快速增长营造高效便利的准入环境,为小微企业参与竞争创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为小微企业做大做强打造宽松和谐的成长环境,激发小微企业创新活力,有力推动我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为拓展就业空间、培育新动能、壮大新经济提供重要支撑,助力辽宁老工业基地新一轮振兴发展。
  二、简政放权,营造高效便利的准入环境,促进小微企业快速增长
  (一)实施“多证合一”改革。在深入推进企业“五证合一、一照一码”、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的基础上,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按照能整合的尽量整合、能简化的尽量简化、该减掉的坚持减掉的原则,将涉企证、照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实现“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推动从“企业跑腿”到“信息跑路”,大幅度缩短小微企业从筹备开办到进入市场的时间,切实降低创业营商的制度性成本。(责任单位:省局企业注册指导处、信息中心,各市工商局)
  (二)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贯彻《辽宁省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条件暂行规定》,落实简化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以及“一址多照”“一照多址”“住宅商用”等有关政策,有效释放创业场地资源,降低初创期小微企业生产要素成本,为小微企业发展提供创业空间。(责任单位:省局企业注册指导处,各市工商局)
  (三)推进名称登记制度改革。在开放企业名称库的基础上,推进建立完善全省禁限用词库、企业名称查询比对系统,实现申请人查询申请的名称自动筛查,为申请人选择企业名称提供便利,有效解决企业“起名难”问题。(责任单位:省局企业注册指导处、信息中心,各市工商局)
  (四)推进全程电子化登记。建设全省网上登记系统,推动实现企业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使各类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备案等所有登记业务均可网上办理,方便小微企业自主选择网上办理。加快推行电子营业执照,推动实现全省各级企业登记机关都具备电子营业执照发放能力。做好电子营业执照管理工作,推进小微企业电子营业执照在“互联网+政务服务”中的应用。(责任单位:省局企业注册指导处、信息中心,各市工商局)
  (五)深入推进简易注销改革。在全面实施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基础上,组织试行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试点并适时在全省推广,畅通小微企业退出渠道,降低退出成本,打消小微企业创办者后顾之忧,提升“全流程登记便利化”服务水平。(责任单位:省局企业注册指导处、信息中心,各市工商局)
  三、放管结合,创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支持小微企业参与竞争
  (六)推动构建新型市场监管制度。大力建设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行企业年度报告制度、涉企信息公示制度、“双告知、一承诺”制度,建立健全信息互联共享机制、联合惩戒机制,加快构建以信息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制度。对不依法履行信息告知义务的,建立异常名录制度、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管理制度,推动落实小微企业主体责任,引导小微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加强企业信用建设。(责任单位:省局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局、企业注册指导处牵头,各市工商局)
  (七)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制度。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机制,推行工商内部业务综合抽查、跨部门联合抽查,提升监管的公平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减轻小微企业负担和减少权力寻租,打造有利于小微企业发展的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和营商环境。原则上对设立不超过一年的小微企业不开展抽查,通过数据监测等形式发现监管风险,降低初创期小微企业经营制度性成本。(责任单位:省局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局牵头,各市工商局)
  (八)规范对小微企业的监管。严格实施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管理备案制度,严禁多头执法、多头检查或滥施强制措施。除依法抽查外,不再对小微企业进行日常检查。对首次轻微违法行为的小微企业实施行政指导,不予行政处罚,为小微企业松绑减负。(责任单位:省局法制处牵头,各市工商局)
  (九)加强竞争执法和竞争倡导。强化重点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整治力度,针对小微企业发展重点领域和破坏营商环境的热点问题,深入开展“公用企业突出问题”专项整治,严厉查处公用企业、垄断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收费用或排除小微企业参与竞争等违法行为。充分发挥垄断案件投诉举报平台作用,及时受理小微企业投诉举报、全面核查案件线索,对妨害现代市场体系建立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等阻碍市场公平竞争的垄断行为进行有效治理,为小微企业公平参与竞争创造条件。(责任单位:省局公平交易执法处,各市工商局)
  (十)加强小微企业权益保护。提高小微企业商标权保护能力,依法打击侵犯小微企业知识产权和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切实保护小微企业注册商标专用权,降低小微企业维权成本。加强消费维权,鼓励支持小微企业维护商誉、诚信经营,畅通维权渠道,为诚信小微企业的发展腾出市场空间。加大广告法律法规宣传力度,教育引导小微企业发布诚信合法广告,加大对虚假违法广告查处力度,净化广告市场环境。(责任单位:省局商标监督管理处、消费者权益保护处、广告监督管理处,各市工商局)
  四、优化服务,打造宽松和谐的成长环境,助力小微企业做大做强
  (十一)完善名录系统推动扶持政策实施。持续推进辽宁小微企业名录系统“扶持政策集中公示”“申请扶持导航”“企业享受扶持信息公示”“小微企业库”功能板块建设,为小微企业提供了解、申请、查询扶持政策的便捷通道,提高扶持政策的知晓度、透明度。建立健全政府部门支持小微企业发展信息互联共享机制,依托辽宁小微企业名录系统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时向有关部门共享小微企业基础数据,提升扶持小微企业政策落地的精准性。(责任单位:省局小微企业服务处,各市工商局)
  (十二)深化名录系统应用提升服务效能。依托企业年报公示系统和小微企业名录系统,推动建立全省科技型小微企业名录库,推进落实科技型小微企业补贴政策,支持小微企业科技创新。开通“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展示平台”“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展示平台”“特色小微企业展示平台”,推动形成资源共享、要素对接、发展空间、专业服务等“一体化”工作格局,为小微企业成长和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提供“点对点”的管理指导、经营场地、市场开拓、见习培训等信息服务,拓展小微企业发展空间。探索建立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信息共享机制,开设“融资服务通道”,推动解决银企信息不对称,支持金融机构建立健全普惠金融服务体制机制,为小微企业提供优质高效便捷融资服务。(责任单位:省局小微企业服务处,各市工商局)
  (十三)开展监测分析提供宏观决策参考。加强小微企业发展情况调查研究,形成全省小微企业相对完善的统计体系和相对准确的数据库,建立定期发布全省小微企业发展情况数据分析报告、新设小微企业活跃度分析报告制度。建设全省新设小微企业监测分析系统,建立新设小微企业统计调查监测分析制度,及时了解小微企业生存状态,为推进大数据监测服务奠定基础,为政府宏观决策提供参考。(责任单位:省局小微企业服务处,各市工商局)
  (十四)实施“个转企”工程推动转型升级。切实履行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责,突出联席会议工作机制运行、转型重点行业以及转型标准制定、转型培育库管理、转型企业跟踪回访等重点工作,推进“个转企”工程有效实施。探索创新工作载体,推动实施“个转企”工程与省级特色乡镇建设有机结合,助力加快推进全省新型城镇化步伐。全面完成辽宁民营工业培育行动“个转企”工程三年工作目标,促进产业结构和治理结构升级,推动实现小微企业整体发展水平进一步提升、创新活力进一步增强,对活跃经济、稳定就业的作用进一步巩固。(责任单位:省局小微企业服务处,各市工商局)
  (十五)建立完善创业指导服务体系。采取与高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创业基地、众创空间以及有关政府职能部门联办等形式,建立创业辅导站,不定期或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创业辅导活动,引导自主创业人员创办小微企业。充分发挥个私协会“三个基地”(就业安置基地、就业见习基地、就业培训基地)作用,搭建创业交流平台,提供创业训练指导、创业项目推介、创业技能培训等服务,支持高校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等重点人群创办小微企业。建立创业指导服务台账,确定创业辅导站和“三个基地”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实行台账动态管理,详细记载开展创业指导服务工作情况,推动相关工作落实。(责任单位:省局小微企业服务处、个体私营企业协会牵头,各市工商局、个体私营企业协会)
  (十六)建立完善创业跟踪服务体系。结合本地区实际,按照一定比例确定部分新设小微企业,通过实地走访、电话沟通、建立微信群等多种方式提供不短于一年的创业跟踪服务,围绕政策咨询、创业创新、信用建设、管理提升等方面提供专项服务,深入了解小微企业在准入、经营、审批、税收、融资等方面的问题,及时向政府反映其合理诉求和政策建议,协调有关部门有针对性地解决新设小微企业经营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帮扶跟踪服务对象度过初创期风险。建立创业跟踪服务台账,明确跟踪服务对象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实行台账动态管理,详细记载开展创业跟踪服务情况,推动相关工作落实。(责任单位:省局小微企业服务处牵头,各市工商局)
  (十七)建立完善创业帮扶服务体系。组织开展用工招聘会、产品展销会、经贸洽谈交流等活动,助力小微企业解决用工困难、拓宽营销渠道。提高股权出质登记、商标质押登记效率,开展“道德信贷”“联保信贷”、评选“星级文明户”以及举办融资培训、银企对接座谈会等,搭建银企合作平台,拓宽小微企业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建立创业帮扶服务台账,明确创业帮扶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实行台账动态管理,详细记载开展创业帮扶服务情况,推动相关工作落实。(责任单位:省局小微企业服务处、企业注册指导处、商标监督管理处、个体私营企业协会,各市工商局)
  (十八)引导小微企业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加强商标法律法规知识宣传,引导小微企业增强商标品牌意识,发挥企业品牌建设的主体作用。推行“三书一表”制度,引导小微企业申请商标注册,通过商标提升品牌形象。发挥商标注册申请受理窗口区位优势,为小微企业申请商标注册提供便利。支持小微企业较为集中区域行业商会或其他社会组织牵头申请注册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打造小微企业区域发展品牌。(责任单位:省局商标监督管理处,各市工商局)
  (十九)加强创业培训工作营造良好氛围。发挥个私协会桥梁作用,增强创办小微企业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通过举办全省个体私营企业创业典型报告会等形式,开展“送政策、送指导、送典型”活动,宣传爱岗敬业、艰苦创业典型事迹,营造小微企业发展的良好氛围,引导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自主创业。(责任单位:省、市个体私营企业协会)
  (二十)加强小微企业党组织建设激发创业新活力。推动成立中共辽宁省个体劳动者协会委员会,强化非公党建工作的组织领导。总结推广典型经验,组织指导各地深入开展非公党建工作,扩大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在小微企业的覆盖面。指导小微企业党组织建设,引导企业党员围绕生产经营积极创先争优,推动企业科技创新和转型升级。(责任单位:省、市个体私营企业协会)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保障。省局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法制处、企业注册指导处、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局、小微企业服务处、消费者权益保护处、公平交易执法处、广告监督管理处、商标监督管理处、信息中心、省个体私营企业协会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组织本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小微企业服务处,具体承担协调指导、综合调度、跟踪督查职责。各市要给予高度重视,建立由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有关内设机构(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的统筹推进工作机制。同时,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注重发挥各级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商事制度改革组、小微企业名录建设领导小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工作联席会议、市场驱动发展战略实施方案推进工作办公室等工作机制优势,加强部门间综合协调,推动形成政府部门合力推进扶持小微企业发展工作态势。
  (二)强化目标责任管理。各市要对照本实施意见部署的工作任务,紧密结合地区实际,按年度制定推进落实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年度重点任务,制定具体措施、细化量化分解目标、明确责任部门,形成时间表、路线图,建立完善工作实施目标责任体系,并于每年12月20日前形成年度工作总结上报省局。市局各相关部门要落实主体责任、挂图作战,在抓好自身承担工作任务落实的同时,强化县区局业务条线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市局主要领导要定期、不定期召开调度会,及时掌握工作推进情况,突出问题导向,发现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工作落实。省局将选择本实施意见中部分重点工作,纳入省政府对各市政府的年度绩效目标考核体系。
  (三)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各地要加大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力度,通过政策宣讲、专题培训、建立微信群等方式,让小微企业及时了解各项政策和服务。要组织主要新闻媒体开展系列相关报道、专题报道和典型报道,增强全社会的认识度和参与度,形成各方主动参与、积极配合、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省局将适时组织对各市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落实不力的地区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附件:工商总局关于深入推进“放管服”多措并举助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
  附件:44号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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