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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调整将印章刻制备案纳入“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工商发[2017]48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7-8-29
实施时间: 2017-8-29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303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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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按照《公安部关于深化娱乐服务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改革进一步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工作意见》(公治[2017]529号)等部署要求,省工商局、省公安厅现就调整《关于将印章刻制备案纳入“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的意见》(辽工商发[2015]27号)、《关于调整印章刻制备案纳入“三证合一”登记制度适用范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工商发[2015]42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商部门作出市场主体核准登记意见后,不再代公安部门向市场主体出具《印章刻制备案证明》,不再发放企业刻制印章办理指南,市场主体无需提交《企业印章刻制确认表》。
  二、工商部门作出市场主体核准登记意见后,由省工商局负责将全省各级登记机关登记的市场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负责人、经营者)姓名及证件号码、联系电话,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具体经办人姓名及证件号码、联系电话等信息数据,通过工商公安信息数据交换平台实时发送给省公安厅。
  三、省公安厅将省工商局共享的全省市场主体信息数据实时转换到全省公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市场主体应持营业执照到本市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公章刻制企业办理刻章业务。公章刻制企业在刻制公章后,通过全省公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将市场主体公章印模、印鉴等信息向公安机关备案。
  四、各级公安机关要按照《公安部关于深化娱乐服务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改革进一步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工作意见》(公治[2017]529号),加强对公章刻制企业备案和市场主体刻制公章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管。
  本通知印发后,《辽宁省工商局辽宁省公安厅关于将印章刻制备案纳入“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的意见》(辽工商发[2015]27号)、《辽宁省工商局 辽宁省公安厅关于调整印章刻制备案纳入“三证合一”登记制度适用范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工商发[2015]42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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