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税务登记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税务登记跨区迁移“同城通办”的公告
发文文号: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
发文部门: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5-12-16
实施时间: 2016-1-1
失效时间: 2020-12-31
法规类型: 税务登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济南
阅读人次: 387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向纳税人提供更加方便、快捷、高效的办税服务,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决定对税务登记跨区迁移业务实行“同城通办”,即纳税人不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区域限制,可到任一办税服务厅办理税务登记跨区迁移。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跨区迁移范围
  全市范围内的单位纳税人因生产经营地址发生跨区、县(市)变动而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应办理税务登记跨区迁移。
  二、所需资料
  纳税人申请时需领取并填写《跨区迁移申请备案表》(见附件)和提交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原件,供受理机关审核。
  三、注意事项
  1、纳税人申报期内办理迁移手续的,要确认当期申报税款是否已全部缴纳。
  2、纳税人多缴税款需办理退税的,要待退税完成后,再办理跨区迁移手续。
  本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
  附件:跨区迁移申请备案表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12月16日

相关附件:
附件:跨区迁移申请备案表.doc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河北省物价局河北 冀国税发[2006] 2006/9/14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 湘地税发[1996] 1996/6/3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银行非独立会计核算机构办理税 浙地税函[2004] 2004/12/11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本市范围内变更税务登记地址有关 京地税征[2005] 2005/3/1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开展企业分支机构登记[备 2023/8/30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 赣国税发[2006] 2006/5/9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全省地税系统推行办税事项同 皖地税发[2016] 2016/5/19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停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 甬国税函[2008] 2008/8/1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京地税征[2004] 2004/9/1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国税、地税机构分设后,税务登记管 1994/11/6